书城法律就业有路——就业创业政策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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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切实保障劳动者正当合法的就业权利篇(2)

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是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

三是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

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首先,应在法定有效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就是应在其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自然灾害以及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其次,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复议申请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人应写明个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

119.行政复议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我对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决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答:行政复议的办理程序是:

一是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复议申请后,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二是行政复议办公室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三是行政复议办公室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二者只能选择其一。

120.可以通过申请行政诉讼解决劳动争议吗?

答:申请人与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发生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最终手段,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另外在劳动保障领域,也有实行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是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是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是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是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除非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否则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1.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服的该怎么办?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122.什么是司法救助?我如果申请司法救助,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14)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小段1999年从学校毕业,应聘到一家汽车零部件制造厂从事车间管理工作。2002年3月,工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表示:厂里效益开始滑坡,需要裁减一部分人员。

厂里将负责为这批被裁减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裁减人员名单下发时,小段发现自己也成了其中一名。在职代会上,厂方只表示将办理失业登记,并没有提到其他的补偿。据他了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有经济补偿的。于是,小段来到工厂劳资部门询问,劳资部门工作人员的答复是:“工厂已经为你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既然以后可以领取失业金,就相当于已经给你补偿了,没有其他的经济补偿金。”“可是,我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现在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没有错误的,但单位的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金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怎么能两者相抵消呢?”小段辩解道。但是单位最终还是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小段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枛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保险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保险金。”所以,本案中小段的观点是正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该汽车零部件制造厂应该支付小段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时,应该像小段一样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劳动者除了选择劳动仲裁外,还可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