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就业有路——就业创业政策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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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基础知识篇

1.什么是就业、创业、再就业?

答:就业,是指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经济活动。就业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从事了劳动;第二,这种劳动必须得到社会的承认;第三,这种劳动必须是有报酬和有收入的。就业人员是指在一定年龄以上,在某一特定短期内,从事劳动的人员。就业人员中不包括从事家务劳动、义务劳动的人。

创业,简单地说,就是一个发现和捕获机会并由此创造出价值的过程。创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创业包括为实现自己的理想而创造实业、事业以及获得某方面发展的过程与行动;狭义的创业就是自主创办实体。

再就业,是指由就业转失业的人员重新就业的状态。

2.什么是劳动力市场、城乡统筹就业?

答:所谓劳动力市场,是指对劳动力资源进行配置和调节的一种机制,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劳动者从求职、就业、培训、失业,直至退休的全过程。

一般来说,劳动力市场具有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等特性。

所谓城乡统筹就业,就是打破二元社会结构,实行城乡平等,城乡一体的统一的就业制度。其内容包括: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建立健全管理城乡就业的组织体系,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体系,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3.如何开展城乡统筹就业?

答:开展城乡统筹就业,一是解决劳动力转移的非农产业需求问题;二是解决劳动力转移和城乡一体化就业的制度和政策环境问题;三是解决供求连接问题。

从城乡就业结构发展演变的规律看,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重点和关键还是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特别是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统筹城乡就业的主体是政府,但政府不能包办城乡就业,而是要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整和完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利用市场机制和政策导向,同时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城乡就业协调发展和结构升级,促进城乡劳动力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在统筹城乡就业方面,政府应着重抓住统筹城乡就业规划与宏观调控、统筹城乡就业促进、统筹城乡就业管理与服务、统筹政府在城乡就业方面的职能和责任等几个核心环节。

4.什么是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

答:失业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一种社会形态,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与就业岗位相互脱节的一种状态。我国将失业人员定义为:

在16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在调查周期内未从事有收入劳动,当前有就业可能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职业的人员。

我国的失业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第一,新成长的城镇失业青年;第二,失去工作(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第三,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城镇中到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与劳动力总数的比率。登记失业率是政府劳动就业部门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资料。按照这一定义,农村失业人口不包括在内,没有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口不算。

5.什么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普遍性,二是强制性,三是互济性。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原则是: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水平,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发放标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6.什么是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

答:就业登记制度是由国家统一建立,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失业登记是目前我国掌握失业人员信息的主要途径,是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和公共就业服务的重要基础工作。

根据现行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

7.什么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答: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是指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和制度的要求,定期对各类企业中的不同职业(工种)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分析、汇总、加工,形成各个职业(工种)的工资价位,向社会发布,用以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调节劳动力市场交易价格水平的一种制度体系。它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指导和间接调控的一种有效方式。通过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和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可以初步引导劳动力市场交易价格机制的形成,从而指导求职者和雇主确定合理的报酬水平以及企业的分配行为,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8.我是一名普通劳动者,请问政府如何帮助我就业、创业?

答:促进就业是国家采取的帮助公民实现劳动就业的一系列措施的总称。现代社会中几乎各国的经济政策都致力于解决就业问题,并把减少失业、促进就业当做共同努力的目标。在我国,政府促进就业不仅是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利实现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保障公民生存权利的重要举措。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就业促进法》

在总则中规定了上从国务院、下到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应该履行的职责,从宏观上确立了扩大就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位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四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9.请问市场化就业有什么特征?

答:政府促进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和劳动者自主择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再就业,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基本特征。

政府促进就业,一是指政府促进宏观经济与就业的协调发展,通过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二是指通过制定积极的就业政策,健全和发展就业服务体系;三是通过采取必要措施,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特殊群体实现再就业。

市场调节就业,是指通过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以市场机制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调节手段,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向选择。市场调节就业有利于劳动力在竞争中实现最优化配置,有利于劳动力不断提高其自身素质,有利于劳动力资源从总体上得到充分利用和开发。

劳动者自主择业,是指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通过各种渠道自己寻找适合的职业。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和择业自由是宪法所赋予的。劳动者自主择业,不但对劳动者个人,而且对解决我国的就业问题都十分重要。自主择业不仅可以充分调动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和聪明才智,还能减轻政府包揽就业的负担,而且还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为实现三者的有机结合,现阶段我国提出了就业工作的基本方针:以充分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统筹安排城乡劳动力为出发点,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拓宽就业门路,促进再就业,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

10.走上就业、创业成功之路,劳动者需要解决哪些观念问题?

答:劳动者想要走上就业、创业成功之路,必须要转变就业观念,也就是要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传统就业观念,树立市场经济的大就业观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要正确认识就业。在市场经济中,只要从事一定的工作,有较为稳定的收入就算就业。要打破到正规部门从事稳定的工作,有充分的福利和保障才算就业的观念,把就业的领域扩展到非公有制经济。

二是要正确对待失业。很多劳动者对下岗、失业没有心理准备,下岗失业后,缺乏正确认识,对再就业仍存在着等、靠、要的思想,不是积极主动地去寻找就业岗位,而是找企业、找政府,仍认为“政府不会不管”,等待政府的安置。要想得到特别满意的出路,更多的是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靠自强自立。

三是要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在择业方面应兼顾理想与现实,兼顾需要与可能,确定适当的择业标准,选择可能的就业形式。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包括在择业标准上,应适应市场的需要,适应现有岗位的要求,根据自身的素质,寻找相适应的工作。在就业形式上,也不能仅着眼于正规、全日制的工作岗位,临时工、小时工、弹性工时等多种就业形式,都应当成为就业、再就业的现实选择。

就业观念的转变对于传统的就业观而言也是一次深刻的心理革命。适应改革后的新形势,劳动者的就业观念必须转变,转变得越早,在就业中就越主动。

人民网2007年9月4日: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该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一部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就业促进法在起草之初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期待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能为扩大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带来福音。历经三次审议,反复修改,就业促进法正式出台。禁止就业歧视、扶助困难群体、规范就业服务和管理……诸多人们关心的就业问题在这部法律中都有体现。

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是一部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这部法律同时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岗位。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