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就业有路——就业创业政策法规解读
18679600000007

第7章 就业创业政策扶持篇(3)

54.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程序、用途是什么?

答: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商业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3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

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55.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是多少、期限有多长、利率是多少?

答: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56.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如何贴息?

答:按照有关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贷给那些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财政贴息。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贴息方式为按季贴息。

57.什么是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答: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市为保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实施而建立的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地方政府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

58.哪些机构可以作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担保机构?

答: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地区,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成立新的担保机构。受托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

59.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如何进行风险管理?

答:省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应适当分担地市贷款担保基金的损失。具体分担比例和运作方式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商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其担保业务。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60.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有什么金融优惠政策?

答: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贷款的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执行。具体规定是:银行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地方财政对开办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

61.对参加过创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有什么金融优惠政策?

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规定,各地要推行创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

要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等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项目。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可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对经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62.我刚从高校毕业,要自己创业,如何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答:国家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自筹资金不足时,可以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63.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哪些财政投入政策?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要求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具体政策如下。

一是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贴”款级科目,以反映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支出。

二是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安排一部分用于促进再就业。

三是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将在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下,增加再就业补贴资金。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小额贷款贴息的全部资金、社会保险补贴的全部资金、再就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部分资金。

64.国家为促进劳动者自我创业,放宽哪些创业准入市场条件?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8〕111号)规定,国家和地方要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65.什么是创业绿色通道?如何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答:创业绿色通道是指,国家和地方为鼓励创业,改善行政管理,为创业创造条件、改善环境。具体是指: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66.目前,国家在政策、融资等方面如何大力支持创业?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8〕111号)规定,国家和地方要强化政策扶持,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持劳动者创业。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细化操作办法。多渠道筹集安排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展开。要针对经营成本上升以及政策和市场环境变化的情况,兼顾行业稳定发展和结构调整升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保护创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鼓励创业企业扩大就业规模。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劳务输出地区要积极探索并完善相关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