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社区矫正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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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社区与社区矫正(3)

首先,从社区服刑人员自身的角度来看,一是社会参与已成为个体社会化的必要途径,通过参与社会活动,服刑人员能了解社会规范和学习掌握社会生活技能,这是适应社会的前提。服刑人员之所以犯罪,往往是自身的社会化过程失败的结果,开展社区矫正的出发点就是利用社区的各种参与机制,为服刑人员的重新社会化创造良好条件,使其在社区这种正常的人文社会环境下,通过社会活动的参与,逐步适应社会。二是社区服刑人员在参与社区事务的过程中,会从心理上产生一种被接受和认同的满足感。社区服刑人员往往属于社会弱势群体,自身也有一种卑微感,其特殊的身份也容易把他们与正常的社会生活阻隔开来,通过社区活动的参与,有利于在社区共同生活体内部初步消除这种隔阂,使服刑人员与社区的联系更加紧密,通过自己的努力为社区建设的发展贡献力量,对自身存在的价值也能起到一定证明和体现的作用。而且,社会参与功能提供了一种权利与利益的表达机制,有利于人们在社区矫正过程中重视对服刑人员权利的保护。

其次,从社区服刑人员自身之外的资源来看。社区矫正的开展,有利于整合社区资源来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社区矫正并非仅涉及对服刑人员的管理,而是涉及社区中与其相关的多方利益,应当把社区矫正作为一项社区公共事务来看待,吸收社区多方力量广泛参与。目前,由于服刑人员大都分散在各自的居民区,矫正期间的义务仅限于定期参与座谈、思想汇报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等,大部分时间都不在矫正工作者的控制和视野范围之内,而与服刑人员共同居住的社区成员对其个人的情况和平时表现都比较了解,可以以非正式工作者的身份与服刑人员沟通,了解和帮助解决其思想、生活和工作方面的问题,使其更容易接受,因此各社区大多都建立了自己的志愿者队伍,以帮助社区矫正工作者开展工作,这也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有益补充。

第三节 社区建设对社区矫正的意义

社区矫正是一项在社区的刑事执法活动,由于这项工作是以社区为平台,因此必须加强社区建设,整合社区各方面的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建设包括:社区组织建设、社区场所建设以及居民参与的调动。

一、社区组织建设

(一)社团组织

社团组织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依靠力量。以上海为例,上海新航社区服务总站是随着上海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而建立起的一个社团组织。2004年1月经上海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总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自主运作,并根据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设定的工作目标,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聘用具有一定法律和社会工作专业知识的社会工作者,参与和协助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转化、帮困解难、生活指导等辅助性工作。“总站”现有大专以上专业社会工作者400多人,在全市19个区县设立工作站,工作网络遍布全市所有街道(乡镇)。专业社会工作者运用平等、尊重、接纳、注重教化的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通过与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面对面的工作,鼓励他们增强立足社会、直面人生的信心和能力,并为他们解决心理、法律、生活、就业等方面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提供真诚的帮助、服务和指导,以促使他们加快重新融入社会的步伐,帮助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二)社区党组织

党的领导是一种在政治上、思想上的领导,而不是对具体事务的执行和管理。

社区党组织作为社区各项工作的政治领导核心,加强基层社区建设必须紧紧抓住社区党(工)委功能的完善,发挥其组织协调作用。因此,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需要社区党组织大力支持和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社团组织等民间力量的自主决策权与组织管理权,在此基础上,发挥其指导、监督、协调作用。

应特别强调的是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中自身的党组织建设。由于社团内部具有一定数量的党员社工,特别是从公安、监狱、教育等部门选聘的社工都具有很高的政治素质,应该积极推进社团自身的党组织建设。在条件成熟的社团中,需要及时建立党的各级组织,在暂时不具备条件的民间组织中建立联合支部,并逐步实现社工站的“一站一支(部)”,构建社团的党建工作网络。通过有效的组织建设,能够充分发挥党员在社团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调动非党员同志的工作积极性,并通过党员社工的感召力和凝聚力获得社区居民的支持和社区服刑人员的认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三)社区居委会、社区志愿者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上是本社区成员(这既包括常住人口与流动人口,也含有部分人户分离的现象,即户籍在该社区但居住在其他社区或户籍在其他社区居住在本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在街道(乡镇)设立一个工作点,配置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对社区范围内的服刑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教育和服务。在人员配置上,目前上海负责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与服刑人员的比例是1∶50,比例相对较大。而且还有地域大小的因素,城市中心的行政区,如上海的静安、徐汇、黄浦等区面积较小,街道管辖范围也小,而周边的行政区域情况复杂,如青浦、闵行、松江等区,一个镇的面积相当于几个市中心的街道面积甚至更大。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要做到深入社区,摸清每个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难度很大。因此,需要利用社区居(村)委会和社区志愿者等力量,通过服刑人员对这些机构或人员们的依存性以及相互间联系的紧密性,弥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覆盖力度的不足。

社区居(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日常工作中对本区(村)成员的情况都比较了解,交往也比较频繁,可以为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方便其监督和管理。实践中,社区服刑人员在进入社区以后,由该街道(乡镇)社工与居(村)委会签订一份帮教安置协议,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领取劳动手册或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行刑社会化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建立一支素质较高且具有较强奉献精神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保障。社区志愿者一般是服刑人员所在小区(村)的居民先以自愿方式提出申请,然后根据其工作情况、空余时间以及在社区平时的表现等内容进行选择录用。目前,社区矫正志愿者在我国还不是很成熟,应结合我国的国情,积极探索和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或其他非政府组织形式,加强队伍培训,既要充分体现志愿者队伍社会化、公益性的特点,又要考虑志愿者队伍在工作能力、责任心、知识水平以及区域性等因素,以提高志愿者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社区中介组织

社区中介组织是指以社区成员为主体,以所在社区为主要活动场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娱乐为主要活动目的,自发形成的群众团体队伍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