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社区矫正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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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1)

第一节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的含义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专门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将判决裁定和决定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纳入社区矫正工作范围的活动。

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接收主体的二元性

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项刑罚执行活动,是国家机器行使专政职能的重要手段,这就决定了它的执行主体具有特定性,必须是拥有公权力的国家机关,而不是其他的社会团体和组织,更不可能是公司法人和自然人。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以前,这个执行主体就是各级公安机关。我国《刑法》第38条、76条、8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14条、217条、218条分别规定: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也就赋予了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执行主体的资格。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提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同时,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将社区矫正工作执行主体扩展到司法行政机关。因此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主体是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前者是履行法定职责,后者是实际工作主体。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是整个社区矫正工作的起点,它的主体当然就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主体,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其中,公安机关是法定接收主体,在社区服刑人员的接受过程中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是整个接收活动的工作主体,实际负责实施整个接收工作。

二、接收对象的特定性

社区矫正接收的对象必须包含两个要件。其一,必须是罪犯。即违反刑法、构成犯罪、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不是一般违法行为人、被劳教人员以及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虽已触犯刑法、但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刑事被告人也不是社区矫正的对象。其二,必须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不是所有罪犯都适用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仅仅适用于那些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具体地说就是五类对象:(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中包括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三、接收依据的层次性

社区矫正的依据有很多,既包括间接的,也包括直接的。前者如党和政府的党政方针等宏观政策背景以及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前针对这五类对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后者如社区矫正试点以来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这些依据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层次:(1)政策性依据。主要是党和政府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政策等一些大政方针以及国家领导人重要讲话精神。(2)法律依据。

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3)规范性文件依据。

主要是一些部门规章和各试点地区出台的一些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文件。(4)具体执行依据。主要是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和决定时产生的一些法律文书以及监狱、看守所发出的刑满释放通知书等。

第二节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的做法

从2002年上海、北京试点算起,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试点已7年,试点范围已扩大到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9年将实现全国范围推开。在社区矫正接收实践中,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下同)有关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的规定,结合试点不同阶段的特点和本地实际,采取了一些各具特色的做法。仔细归纳分析,不难发现各试点地区的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在管辖、形式和内容上有一些共同的较为普遍的做法。

一、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的管辖

《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由其居住地司法所接收;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居住地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这就确立了以居住地为主进行管辖的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原则。各试点地区在这个大的原则下,又各自做了进一步细化。如,北京市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管辖和接收。江苏省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省;或者户籍地不在本省,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省定居,且长期在本省工作、学习和生活的,由本省接收实施社区矫正。浙江省规定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是具有本省户籍且居住地为试点县(市、区)的五种罪犯。

二、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的形式

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主要有集中接收和个别接收两种形式。前者主要适用于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时司法行政机关从公安机关集中接收五类对象。后者主要适用于正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后司法所在日常工作中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接收

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接收其实就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以后本地社区服刑人员的第一次接收,因此与社区矫正试点的启动工作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集中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要做以下一些工作:

1.集中接收前的准备工作。在正式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前,司法行政机关一般都会同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掌握的现有的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五类对象的监督考察档案材料及现实基本情况,对这五类对象开展实地调查走访,进行逐户逐人的核实。重点了解和掌握六个方面的基本情况,并做好相应记录,将走访掌握的情况与档案材料进行对比、查漏补缺,为正式接收和开展矫正工作打下基础。

(1)掌握辖区这五类对象总的情况,包括人数是多少、刑罚类别分布情况、罪名分布情况、户籍分布情况、性别分布情况和年龄分布情况等内容。

(2)了解每一名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居住地、户籍地、性别、年龄、家庭情况、就业情况、工作单位、犯罪情况、刑罚情况、现实表现和外界评价等内容。

(3)重点掌握一些特殊对象的情况,包括人户分离的、流动人口中的、有违法违纪倾向或苗头的、下落不明的和档案没有记载但已在社区服刑的等几类对象的基本情况。

(4)梳理这五类对象的监督考察原始档案。在正式接收五类对象的监督考察档案前,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公安机关对档案进行梳理,检查判决书(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是否齐全,如有缺失应要求公安机关设法予以补齐。

(5)做好建档的准备工作,包括建立放置档案的专门场所、制订编号规则和安排专人负责档案管理等工作。

(6)做好试点启动大会和集中衔接仪式的准备工作,包括会议地点、时间、出席人员、议程的确立等工作。

2.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移送。社区服刑人员档案材料的移送可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体办理移交手续;也可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授权,由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为主体办理移交手续。前一种方式符合我国依法行政的有关基本原则,也有利于防止档案流失,确保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准确、完整、及时到位和统一管理。因此,在实践中一般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统一进行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移送。移送时,公安机关要制作详细的移送清单,司法行政机关在认真核查无误后,由负责人签收,并填好回执。司法行政机关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档案材料后要及时分发到各基层司法所,确保司法所及时建立社区服刑人员档案。

3.启动大会的召开和集中衔接仪式的举行。

(二)社区服刑人员的个别接收

社区矫正工作进入日常管理阶段以后,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就成为司法所的一项常规工作。司法所要根据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矫正开始时间,“来一个接一个”,及时为社区服刑人员办理入矫手续,纳入社区矫正范围。社区服刑人员个别接收需要做好以下一些工作:

1.接收法律文书和材料;

2.接受社区服刑人员初次报到,核实有关信息;

3.将社区服刑人员有关情况通知其所在村(社区),要求支持和配合;

4.与辖区公安派出所联系沟通,交流情况;

5.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监护人;

6.制订矫正方案;

7.做好人员接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8.举行接收仪式,正式接收社区服刑人员;

9.建立社区服刑人员个人档案。

三、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的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文书的存档接收、人员的接收登记和社区服刑人员个人矫正档案的建立三个方面的内容。当然,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接收和个别接收在具体操作时会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这里以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中对个别服刑人员的接收为例,介绍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文书的接收

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和材料应该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生效以及罪犯出监(所)之日起7日内送达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地司法所。司法所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时,需要接收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有很多。

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类别差异,所接收的法律文书和材料也有所不同。

1.对管制类和缓刑类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需接收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2.对假释类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需接收刑事判决书、假释裁定书、出监鉴定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服刑人员心理档案和在监狱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的相关材料(包括接受个别教育、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情况及奖惩情况)。

3.对暂予监外执行类社区服刑人员,由于决定机关不一样,司法所需要接收的法律文书和材料也不尽相同。

4.对剥夺政治权利类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需要接收刑事判决书、出监鉴定表、刑满释放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和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的相关材料(包括接受个别教育、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情况及奖惩情况)。

(二)人员的接收

司法所根据收到的法律文书和材料,核实和确认前来报到的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家庭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特别要核查社区服刑人员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报到,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社区服刑人员初次报到时,司法所还应与其交谈,了解其思想状况。社区服刑人员初次报到以后,司法所要立即着手联系公安派出所和村(社区)、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监护人、制订矫正方案以及准备接收仪式等各项工作。一切准备就绪后,司法所就要举行接收仪式,正式接收社区服刑人员。一般情况下,接收仪式包括六项程序和内容:

1.司法所工作人员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该社区服刑人员在《宣告书》上签字;

2.社区服刑人员填写《社区服刑人员登记表》,如先期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及材料中没有该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的,可要求其当场补填;

3.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社区矫正规定;

4.公安派出所民警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训诫教育;

5.司法所所长(工作人员)与社区矫正志愿者签订《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与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签订《社区矫正监护责任书》,提出履行协议的具体要求;

6.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联合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初次谈话教育(社区矫正志愿者和社区服刑人员家属可以一并参加),司法所工作人员记录谈话教育内容以及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做出初步评价,存入该社区服刑人员的档案。

(三)个人矫正档案的建立

司法所收到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和材料或者社区服刑人员初次报到以后,该社区服刑人员的个人档案实际上就已经开始建立。但这时候的档案还没有矫正方案和监督考察小组等内容,还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个人矫正档案,因此,社区服刑人员接收仪式举行以后其个人矫正档案才正式建立。社区服刑人员个人矫正档案的建立必须实行“一人一档”、专人负责,由司法所统一保管。档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一般规定,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有条件的地区在建立纸质档案的同时,也可以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的电子档案,有社区服刑人员电子档案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网络连接。

第三节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中的相关问题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完善,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相对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前有了明显改善。但由于思想认识、法律依据、人员素质、体制机制和工作流程等方面原因,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