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社区矫正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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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3)

衡量监管工作的标准是历史的、具体的和动态的,是一个与时代发展要求相一致、相同步的与时俱进的发展标准。周永康同志提出“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是刑罚执行工作发展到新的历史时期、历史阶段、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首要标准”坚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核心,努力实现刑(期)内与刑(满)后、监内与监外的教育改造和帮教安置工作的有机统一;刑罚执行资源和社会管理资源的有机整合,共同致力于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目标。在一定程度上说,“首要标准”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在刑罚执行领域的实际运用,是实践标准的具体化成果。

坚持“首要标准”,要求我们必须重新审视以往的刑罚执行工作理念、工作标准、工作措施和工作实践,在准确理解和把握“首要标准”精神实质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刑罚执行各方面工作的理念和机制,把“首要标准”真正贯彻落实到刑罚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落实到具体实践中,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刑罚执行工作,与监狱工作具有同质性、目标任务也具有一致性,通过有效监管教育,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减少社会服刑人员再犯罪及其期满后重新违法犯罪现象,始终是社区矫正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因而,“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理所当然是社区矫正的“首要标准”。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开展社区矫正的历史新阶段,贯彻落实“首要标准”,不断提升教育改造质量,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社区矫正战线特别是教育矫正工作重要的理论和实践课题。

一、现阶段教育矫正工作的基本特点

回顾总结近年来的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实践,总体上说,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实际工作成效明显,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点。

(一)教育矫正基础性制度及其相关工作模式基本形成

本章第二节介绍的七项教育矫正制度及其经验,基本涵盖了教育矫正的目的、内容、要求及其过程。尽管部分制度及工作内容、工作模式如心理矫正制度等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但却为今后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工作的深化与发展积累了经验、探明了道路。

(二)非监禁刑罚执行特点及要求得到了较好的体现

实施教育矫正的工作主体及其力量不再是单纯依赖非监禁刑罚执行机关,而是更多地动员和组织基层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方方面面力量的参与和支持。同时,试点初期那些脱胎于监禁刑罚执行的教育矫正方式及手段已逐渐在淡化。比如集体性的思想教育活动或公益劳动方式与手段,逐步被社会化、个性化和具体化的措施和方法所替代。一些符合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教育矫正措施及方法如个案矫正、心理矫正越来越广泛应用于社区矫正试点实践。

(三)我国教育改造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其理念得到了较好的贯彻

教育矫正工作中,“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我国监狱劳教工作方针及其所蕴含的教育改造思想、理念和价值目标要求,始终贯穿于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的全过程,体现在教育矫正的具体措施、方法和手段中,具有我国自身特色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教育矫正制度初步显现。

(四)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试点实践中,通过经常性的法制教育、思想教育和个别教育活动,开展“一对一”或“多帮一”的结对帮教、亲情帮教和社会帮教,运用个案矫正、心理矫正等措施及手段加强重点人员的教育管控,积极主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体现社会人文关怀等措施和手段的综合性运用,使绝大多数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行为发生了积极变化,重新犯罪率得到了有效控制。目前,全国试点地区社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平均在1%以下。

二、现阶段教育矫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目前,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工作仍然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和困难,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专业化矫正力量亟须加强

教育矫正是一项科学性、系统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法律、社会、教育和心理等多方面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从事社区矫正特别是教育矫正需要相应的知识储备和专业素质及技能,如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理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或干预以及个案矫正,不仅仅需要法律、教育等方面的知识;而且更需要相应的专业素质和技能。目前,司法所的人员素质结构现状,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深度和广度等方面,与做好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教育矫正工作之间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二)理论指导亟须加强

专业化工作更需要科学理论及技术支撑。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处于试点阶段,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试点的具体操作及相关经验的总结、提炼等层面。而且,社区矫正理论研究专业队伍,尤其是能够把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指导实践创新的“复合型”人才目前比较缺乏。因而,社区矫正理论研究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论与实践脱节现象,现代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理念、方法及相关技术措施手段的实际应用面不广、效果也不够明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教育矫正质量的提高。

(三)工作力度亟须加强

相对于监督管理来说,教育矫正是一项“软”任务,教育效果与执行者的素质、能力、态度、责任心和方式、方法等因素有很大关联。同时,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执行刑罚、开展教育矫正又对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更严的工作要求。而且,当前司法所又存在着矫正力量不足、保障措施不够到位等实际困难,影响和制约教育矫正的顺利进行。因此,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既有加大相关制度及措施的贯彻执行力度问题;也有加大司法所建设力度的长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