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社区矫正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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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审判工作和社区矫正(2)

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有必要撤销缓刑、假释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因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需要收监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有收监必要的,由社区矫正所在地司法所向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县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由社区矫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向同级作出原生效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裁决书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和收监执行建议书。人民法院经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收到上述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裁定书和收监执行决定书。但是罪犯刑罚执行即将期满的,应在执行期满前作出裁决;需立即抓捕收押的,根据刑罚执行期限衔接的需要,及时作出裁决。作出裁决书的人民法院按不同类型案件,及时向有关执行部门和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送达裁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并委托向社区服刑人员送达裁决书。

第二节 社区矫正审判工作的实践性建议

“两院两部”关于开展和扩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两个通知下发以来,各地相关工作部门联合制定了一些适用于当地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的规定等,但是由于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社区矫正中相关内容尚未进行修改,一些法律上深层次的问题日益突现。既要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有法有据地行使审判职能,又要积极探索涉及社区矫正审判工作的新思路,善于能动司法,是当前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理论和实践课题。

一、关于依法充分适用社区矫正刑之探讨

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精神,正确适用非监禁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在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充分适用社区矫正刑。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制约社区矫正刑适用的瓶颈问题,重点应注意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解决:

(一)解决社区矫正刑适用的瓶颈之一:行刑理念的进一步更新

非监禁刑和假释等社区矫正刑罚,充分强调了罪犯在刑罚执行中自我改造的意义,体现了我国刑罚的目的,注重用刑罚手段与其他社会性教育措施相结合的方法,达到预防减少犯罪的目的,有利于罪犯改恶从善,促进其再社会化,并有效地减少国家经济支出,防止其他社会矛盾的衍生。扩大社区矫正刑罚适用率,关键是切实改变司法机关乃至整个社会对非监禁刑和假释适用的保守观念。首先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要立足于从当前以监禁刑为主体的刑罚制度向大量适用非监禁刑刑罚制度过渡。其次是要加大社区矫正刑罚的宣传力度,使全社会对非监禁刑、假释案件个案的失败有一个宽容的态度。再者,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应积极转变观念,学习和领会法律的立法原意、精神本质,充分认识到适用非监禁刑和假释工作的意义,在实践中提高非监禁刑和假释的适用率。

(二)解决社区矫正刑适用的瓶颈之二:明确应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

《刑法》对非监禁刑的适用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对适用的条件、对象过于笼统,界限不明。在司法实践中,是否适用以及适用何种非监禁刑基本上都是由法官自由裁量,但不同的法院、法官基于适用条件的不同认识,所掌握的尺度也有所不同,从而不同程度地制约了非监禁刑的适用。因此,当前亟须有一个相对统一、宜于掌握的非监禁刑适用标准的司法规范。在相关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规范的情况下,结合《刑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具体确定一般考虑适用非监禁刑的因素。

非监禁刑适用的实际条件不外乎犯罪情节、犯罪后表现及犯罪个人情况三方面组成,其中每一个方面又包含一系列具体内容。能否适用非监禁刑,必须同时考虑这三个方面的因素。犯罪情节和犯罪后表现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犯罪主体系初次犯罪的未成年人、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及其他病残者。(2)案件的起因是因琐事引发或邻里、家庭、恋爱等民间纠纷引起的,一般是基于激情犯罪,双方结怨不深的。(3)犯罪后果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4)具有自首、立功表现、犯罪中止、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5)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在民事上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一定谅解的。个人情况则重点是其生活经历和环境、一贯表现,及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可以期待的效果。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于基本上符合上述因素的犯罪分子,一般应适用非监禁刑。

(三)解决社区矫正刑适用的瓶颈之三:建立保证制度,解决外来犯罪人员进入社区矫正问题

从目前情况看,在审理适用非监禁刑和假释案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外来犯罪人员由于其户籍和家庭在外地或外省,给社区监管带来一定难度,所以难以进入社区矫正。据有关统计,浙江省目前在押外省籍罪犯人数占全省在押罪犯总数的70%以上,而苏南发达地区的该比例更高达80%。因此,在犯罪情节基本一致的情形下,外来犯罪人员仅因犯罪主体户籍的差异而不能适用非监禁刑和假释,不仅使刑罚适用的公正性受到置疑,而且,因该群体的庞大比例,也严重地制约了社区矫正刑罚的适用率。

在我国适用非监禁刑和假释的实质条件是法定的,因此,只要犯罪分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就应尽量判处非监禁刑或予以假释,移送社区矫正,而不能仅仅因为监管难度的因素,限制这类犯罪人员进入社区矫正,这是司法公平、公正的最基本要求。为解决这个问题,浙江省有些地方通过建立外来犯罪人员帮教基地等方式,进行有益的尝试。结合当前全国人口流动性较大以及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深入的情况,我们认为,对那些在犯罪地已有比较稳定的工作,或者已经有固定的居所的外省籍犯罪人员可移送犯罪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对于在犯罪地没有稳定工作和固定居所的外省籍犯罪人员,则可通过建立保证制度,以解决该问题。在判决或宣告适用社区矫正刑时,由犯罪人交纳适当数量的财产或者提供保证人的方式,来保证非监禁刑或假释的适用效果。通过保证人进行保证方式的,由保证人协助当地社区矫正机构监督,并将监管情况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汇报,如果出现违反社区矫正规范的,则对保证人进行罚款或者作出相应的处罚。通过财产保证的,如果在社区矫正期内,重新犯罪或者严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则处以没收保证金或适当扣除保证金之惩戒,以此约束外省籍犯罪人员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