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社区矫正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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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章 社区矫正与监狱工作(3)

目前,一个可供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公益劳动;又可为刑释解教人员解决过渡性就业安置的公益劳动和帮教安置基地——“建德市新生生态基地”已正式启用。截止2009年5月,先后有4名刑释解教人员在基地实现过渡性就业,近800人次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了有组织的公益劳动。

第三节 加强和改进监狱工作与社区矫正衔接

一、充分认识加强监狱工作与社区矫正衔接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必要性

2008年6月,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研讨班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首要标准”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与我们党“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高度一致,是监狱劳教工作方针的具体体现。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根本要求,就是要始终坚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不断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降低重新犯罪率,最大限度减少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威胁。

对于监狱工作来说,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一方面凸现了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主体地位及其责任。教育改造罪犯是监狱工作的主要任务,监内教育改造质量的高低与罪犯重新违法犯罪率有着很大的关联。相关统计资料表明,改造期间表现差的罪犯重新犯罪率比改造表现好的重新犯罪率高7倍。尽管导致罪犯重新违法犯罪的原因非常复杂,但是,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及其个体素质的提高是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的内因,社会环境的影响作用毕竟是第二位的,是外因。因此,监狱工作不仅要深刻理解和把握“首要标准”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坚持用“首要标准”衡量和检验教育改造工作;更重要的在于通过“首要标准”的贯彻落实,全面推进教育改造工作上新台阶、新水平,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忠实地履行好“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神圣职责和使命。另一方面,凸现了加强监狱工作与社区矫正衔接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要标准”坚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核心,努力实现刑(期)内与刑(满)后、监内与监外的教育改造和帮教安置工作的有机统一;刑罚执行资源和社会管理资源的有机整合,共同致力于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由此可以看出,“首要标准”使社会成为了检验监狱教育改造质量的主体。这就要求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必须解放思想、了解社会、熟悉社会,从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和问题中感悟教育改造工作的新动向,发现教育改造工作的新问题,探索教育改造工作的新规律,寻找教育改造的切入点,用解放了的新思想“刷新”和更新已有的教育改造观念和理念,创新已有的教育改造方式和方法,实现教育改造工作的与时俱进,经得起“首要标准”的考验和检验。

同时,“首要标准”也使社会成为了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及其质量的接力者、维护者、巩固者和促进者。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推进,为社会承担上述任务及其职责在现有的帮教安置工作基础上创造了更为健全、更为系统、更为便捷的组织机制、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也为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向外延伸和拓展搭建了更为直接、更为扎实的社会化工作平台。

因此,在具体实践中,监狱机关和社区矫正组织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社区矫正职责,充分发挥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的资源优势,着力在提高衔接质量、创建法制(警示)教育基地、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开展实地指导帮助以及加强监地合作与交流等方面下工夫,努力实现监狱工作与社区矫正的无缝对接;监禁刑罚与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执行工作在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程中的基础性作用,真正把“首要标准”贯彻落实到刑罚执行的具体实践中。

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好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在近年来的试点实践中,各试点省(市)对监狱工作与社区矫正的衔接问题非常重视。如浙江省先后出台了《关于全省监狱系统配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工作与社区矫正衔接的若干意见》两个制度性文件,着力推进衔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同时,随着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的进一步深入,监狱工作与社区矫正衔接的具体实践也呈现出具体化、多样性、宽领域的特点。其中,不仅涉及法律文书送达、出监罪犯衔接管理等基础性、程序性的执法事务;而且,逐步向加强监地合作共同帮助出监罪犯解决社区矫正执行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如就业安置等方面发展。如前所述的杭州市东郊监狱与社区矫正组织共建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和就业安置基地情况。

但是,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监狱工作与社区矫正衔接方面还存在许多现实的困难和问题,需要监地双方加强合作,共同研究解决。当前,在少数监狱民警的思想认识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和“负担论”的模糊观念,把监狱工作与社区矫正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以及相互补充、相互作用共同致力于改造人的目标任务机械地割裂开来,认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罪犯出狱后的具体执行与监狱无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加重了监狱负担。在实际工作中,责任意识、协调配合意识不够强,相关制度的执行不够有力;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罪犯的出监教育不够重视,社区矫正相关教育活动不够深入,实际效果不够明显;出监前核对社区矫正执行地工作不够细致和准确;出监罪犯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不齐全、迟送或漏送社区矫正组织的现象时有发生,省际之间更为突出;出监罪犯特别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象不到社区矫正执行地报到或出监后去向不明的情况也比较突出等。

产生上述现象和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由于社区矫正立法滞后,监狱工作与社区矫正之间的工作衔接缺失法律支撑和刚性约束机制;也有两种刑罚执行方式之间的协调配合需要一个调整期、适应期和磨合期;还有监狱在加强社区矫正衔接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如警力问题等因素。因此,解决上述现象及问题,是一个法律性、政策性和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

在现阶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狱工作与社区矫正衔接,从总体上说,一是要认真学习贯彻“首要标准”,深刻理解和把握“首要标准”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及其现实意义,进一步把广大监狱民警的思想认识统一到“首要标准”的根本要求上来,切实增强广大监狱民警做好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责任感、主动性和自觉性,牢固树立“大教育”、“大改造”观念,着力夯实思想基础。二是要进一步总结提炼试点经验,大力推进衔接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领导责任机制、奖惩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着力构建长效衔接机制。三是要加强实践创新,积极探索加强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方法,不断拓展衔接工作的深度与广度,进一步密切监狱机关与社区矫正组织之间的协作和配合,着力提高刑罚执行效率及效益。四是要紧紧抓住监狱机关参与配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深化监狱工作“三化”建设,在监地互动过程中全面提升监狱工作水平。

三、加强机制建设,不断提升衔接工作质量

“首要标准”把衡量监管工作的标准从大墙内延伸到了大墙外,使监狱工作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等工作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构成了共同致力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共同体”。因此,在监狱工作与社区矫正之间建立依法规范、积极有序、高效便捷的长效衔接机制是监地双方共同的职责、任务和目标。

1.加强监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的衔接

监内教育在加强政治、思想、法律、文化教育的同时,要注重罪犯出狱后的社会适应性教育,通过开展监内高等自学考试、职业技术教育、就业生活指导教育,以及罪犯出狱后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模拟训练及教育等活动,提高罪犯出监后的生存能力、发展能力以及化解自身矛盾和困难、抵御各种诱发犯罪因素的能力。同时,社会教育要充分运用社会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延伸帮教活动,努力为搞好监内教育提供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帮助提升监内教育活动质量。而且,要根据出监罪犯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接茬教育和后续教育,深化和巩固监内教育成果。

2.加强教育改造工作力量的衔接

监狱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监狱民警通过挂职锻炼、岗位实习、开展培训等方式和途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帮助社区矫正组织提高非监禁刑罚执行水平。

社区矫正组织要充分运用自身拥有的社会志愿者队伍优势,帮助监狱机关建立起正常化、长期性和较为稳定的社会帮教网络及队伍。

3.加强教育改造工作信息的衔接

监狱机关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组织提供出监罪犯详细的改造情况和重新违法犯罪预测资料,便于社区矫正组织有针对性地做好监管教育工作;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出监罪犯社区矫正执行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及时、经常地向监狱机关反馈假释、保外就医、剥夺政治权利等服刑人员的相关信息,促进监狱有针对性的做好监内罪犯教育改造工作。

4.加强出监罪犯法律文书及人员管理衔接

监狱机关应当建立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罪犯出监预通报制度,提前把即将出监的保外就医、假释和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类罪犯”的姓名、离监日期、非监禁刑罚执行类别、户籍(或居住地)地址等详细情况预先通报给社区矫正组织,防范和减少出监罪犯脱漏管现象。同时,要加强对法律文书送达和人员管理衔接情况的检查监督,建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五是加强保外就医考察和假释前调查等工作衔接。监狱机关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依托社区矫正组织加强和改进罪犯保外就医考察和假释前调查等工作的实践探索,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