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公共财政评论(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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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中国个人所得税:一个整体性改革设想(6)

2.税率的设计策略

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征模式,对于综合和分类课征的税目都要对税率进行相应设计。由于工资薪金所得是纳税人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确定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是分类与综合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的关键所在。

工资薪金所得最高边际税率的确定。当前大多数人认为,应该降低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同时减少税率档次。因为与复杂、高税率的税制相比较,公平、简单和低税率的税制能征收到更多的税款,前者因为太多的税收漏洞,且易导致纳税人不遵守税法;后者较低的税率本身就降低了逃避税收的相对收益,因此把税率降到一个较低的水平,将鼓励纳税人将更多的精力用于生产性的工作或投资之上,而不是集中于各种逃避税收措施之上。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应注意到纳税人逃避税收不仅仅是因为边际税率过高,还有其他的因素,因为即使税率降到纳税人期望的程度,纳税人还是会由于利益的刺激偷逃税款的。

从部分国家的现行最高边际税率和世界上部分国家个人所得税边际最高税率分类表可以看出,最高边际税率在不同的国家变化非常大,有低于20%的,也有高于50%的,制定最高边际税率基本上根据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收入状况;但大多数国家的最高边际税率基本上集中在31%~40%。

因此最高边际税率的确定并没有一个合适的标准,它与个人所得税在本国的地位、个人所得税的功能、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是紧密联系的。从中国适用于最高边际税率的人数可以得出,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并不是最高边际税率过高的问题,而是最低边际税率及级距的确定问题;而要让个人所得税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维持一定高的边际税率也是合适的。考虑到当前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为了和企业所得税相协调,又要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可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但不适宜降低过多,大体应维持在35%~40%的水平。从一定程度上看,能适用最高税率的纳税人是少数,而这部分少数高收入人群正是个人所得税需要发挥收入分配调节功能调节的对象。对于中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现实,维持一定的高税率未尝不可。

虽然城镇居民收入仍以工薪所得为主,但经营性、财产性、转移性收入上升速度很快,在一定程度上拉大了收入差距。

为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纳税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对作为重点纳税人的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作了界定。高收入行业主要包括:电信、银行、保险、证券、石油、石化、烟草、航空、铁路、房地产、足球俱乐部、外企、高新技术产业等;高收入个人包括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建筑工程承包人、演艺界人士、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高校教师等。随着经济的发展,还会出现新的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当前,通过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应对高收入者适用较高的边际税率,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征管力度。

工资薪金所得最低边际税率的确定。目前,对于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讨论大多把焦点集中在最高边际税率上,而对最低边际税率的确定问题研究很少,大多希望提高免征额来降低工薪阶层的税负。最低边际税率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工资薪金所得刚刚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一部分纳税人的税负。

大多数国家的最低边际税率高于中国工资薪金所得的最低边际税率5%。虽然不同国家实行不同的课税模式,可能造成上述数据的不可比性。但考虑到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是工薪阶层,基本上反映了中低收入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情况,因为中低收入者除工资薪金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比如财产性所得、利息性所得等是非常少的,无论从分类课税角度还是从综合课税角度来看,这种比较还是有一定现实意义的。

最低边际税率的确定同样反映了一个国家个人所得调节功能的大小,最低边际税率小,对大多数刚刚步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来说,负担较小;相反,则负担过重。

因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群的大小对个人所得税最低边际税率的确定是一个重要的参照标准。如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很多,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大众税”,这时在确定最低边际税率时不宜过高;如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不是很多或很少,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对少数一部分征收的税”,为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这时在确定最低边际税率时可以适当提高。因此最低边际税率的确定应考虑本国的基本国情和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发挥。

中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制度中,起始税率是5%,这样的起始税率无论从世界多数国家的横向比较看,还是从与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其他项目比较看都是偏低的。同样,在当前2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下,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不是太多,这也就决定了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还不是一个“大众税”,而是主要发挥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的税种,因此在确定最低边际税率时不宜过低。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工薪所得的起始税率并不高,这个起始税率已充分考虑了刚进入纳税阶层的中低收入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和社会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但这里的“低收入者”并不是绝对的低收入者,而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中属于相对低收入者,绝对的低收入者根本就达不到费用扣除标准,是根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因此中国目前没有调整个人所得税最低边际税率的需要,即使调整,余地也不大。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的档次的确定。税率的档次是在实行累进税率时对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人为地划分几个层次,不同层次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层次越多,收入划分得越细,累进程度较大;层次越少,累进程度越小。实际上税率档次的确定是一个技术问题,因为不同的划分关系到筹集财政收入的多少以及调节功能的发挥。

比较可以看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有九个档次,是目前世界上最多的。如果每个级距的所得额确定得较小,则使整个税率制度在较小的所得额范围内达到较高的税率和实际税负水平,税负累进程度明显;反之,如果扩大级距的所得额就会使税负的增长缓慢。仔细考察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正是由于处在起始位置的头三个税级的所得额太小,使得中低工薪阶层的所得很快被推入较高的级距中,这也是工薪阶层感到税负过重的重要原因。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级距差分别为500元、1500元、3000元、15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越往后级距差越大。

因此,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可以适当减少,并且适当加大头几个档次的级距,使缴纳个人所得税人群中的相对低收入者整体税负减轻,降低税制的累进程度;而在后几个层次中可以适当降低级距,调节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增强税制的累进性,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

3.税率设计:本文的观点

在实行综合与分类的课征模式下,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应的要有综合课征的税率和分类课征的税率。由于综合税率只有对收入超过一定数额的纳税人才适用,因此在进行分类课征税率设计时也要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同时对高收入者进行适当的调节。在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费用扣除等税制要素未进行改革的情况下,税率的改革可以考虑先进行调整,缓解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的问题与矛盾。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设计。这里分连续所得和非连续所得两种情况。针对工薪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承包承租所得等是具有较强连续性、经常性的收入,而且大多属于勤劳性所得,出于调节过高收入的目的。最低税率仍保留5%,最高税率为40%,同时减少税率档次。通过减少级距,使中等收入者的累进速度减慢,所有档次的纳税人税负均有所减轻。通过这样的税率设计,既减轻了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又通过最高税率调节了收入分配差距。针对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所得,如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然按照比例税率如20%进行分项征收。

综合征收税率设计。综合征收税率适用于纳税人年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一定数额的纳税人。通过综合征收,进一步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主要是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力度。因为纳入综合征收的所得基本包括纳税人的所有所得,从征管技术和管理成本角度考虑,应只对年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一定标准(比如12万元)的纳税人采用综合征收办法,适用综合征收税率。把源泉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与按综合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比较,多退少补:综合征收超过源泉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进行补税;综合征收低于源泉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进行退税。

五、提高个人所得税改革成效的相关配套措施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转变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新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的良好运转离不开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这些配套措施决定着新模式个人所得税有效征收和管理。实行综合与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当前应主要完善下列几个方面。

(一)大力推广个人单一账户制度,强化非现金结算,赌赛税收漏洞

要在全社会特别是城镇居民中推广个人单一账户制度,对个人收支数额较大的(比如一次收付额1万元以上的),强制推广使用支票、信用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缩小现金交易范围和交易量。在此基础上,建立以个人身份为唯一识别标识的个人基础信息及收入征管信息系统,这个系统必须拥有海量检索和比对分析功能,同时,实现全国联网以及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为提升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二)明确强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涉税事务中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通过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增强纳税监督与税务管理的针对性、及时性。同时,通过法律的形式强化这些部门和单位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必须承担的协税护税义务与责任,形成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的社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