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公共财政评论(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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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扩大内需过程中腐败引致的政府投资效率损失风险研究(2)

假设“硬”、“软”公共基础设施的总投资成本(I)相同,即有:I1=I2,但“硬”基础设施(如公共道路)的投资建设周期较短,且具有前期投资规模较大(如基本建设投资)和后期投资较少(如更新改造投资)的特点;而“软”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周期通常较长(如公共教育),且往往具有连续稳定投资的特点。为简化问题,假设“硬”件政府投资和“软”件政府投资的建设周期分别为5年和10年,且假设两类投资在建设周期内的年度投资额都是等额投资。同时,假设具有创租动机的地方官员任期为5期,其在一定监管效率条件下利用垄断审批权力对任何政府投资项目都索取比率为β的贿金,且腐败成本基本相同。于是,对兼备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者和索贿者双重角色的地方官员来说,政府投资项目之间的决策选择主要取决于两类政府投资项目预期收益净现值大小的比较。

显然,f(R1)>f(R2),即在既定的任期内,地方官员从“硬”件政府投资项目中得到了更多的预期租金收益。事实上,要想“富”,先修路,“修路腐败”已经成为我国地方官员腐败的重要“特色”。再考虑到“硬”件政府投资项目具有投资周期短、见效快的相对“优势”,而“软件”政府投资项目往往具有投资周期长、投资效果较隐性且难以衡量的相对“劣势”,因此,对地方索贿官员就有:Rn1>Rn2。也就是说,与“软件”政府投资项目(如基础教育投资)相比,地方索贿官员从“硬件”政府投资项目中不仅得到了更多的腐败收益(如贿金),同时也得到了更多的其他收益(如任期内的政绩资本),即上述两种收益的“激励”作用使某些政府投资领域存在严重的重复建设、盲目建设问题的同时,某些政府投资领域却又存在严重不足问题(如教育、健康、环保等)。事实上,地方政府官员的任期越短,这种机会主义倾向就越明显。

不难发现,拥有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权的地方创租官员,在更多租金的诱惑下,将使区域政府投资的结构发生扭曲,许多不必要的、可疑的政府投资项目会被付诸投资,更为合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则被忽视或淘汰,从而导致区域政府投资结构的非效率状态。

(三)腐败引致的政府投资产出效率损失风险分析

政府投资产出效率主要指政府投资“所得”与“所费”的对比关系。对地方索贿官员来讲,由于政府投资成本的负担存在明显的外部化效应,而政府投资收益却有相当的内部化效应,因此,地方索贿官员的腐败不仅会人为地增加政府投资规模、扭曲政府投资结构,也会降低政府投资的产出或收益。这里,在既定的地方政府政府投资规模和结构条件下,假设f(C*)为理想的政府投资成本或规模,f(V*)为相应的理想的政府投资产出或效果,于是理想状态下的政府投资产出效率值(φ)为:

φ=f(V*)

f(C*)

考虑地方索贿官员的腐败行为对政府投资产出效率的理论影响。假设实际政府投资成本为f(C),地方官员的索贿租金为f(S),在政府投资总规模严格控制的情况下,合理的政府投资成本f(C*)可由两部分构成:私人承包商实际投入部分和从偷工减料中获取并上缴地方索贿官员的租金部分,于是有:

f(C*)=f(C)+f(S)

在此情况下,实际的政府投资产出值为f(V*-S),若实际的政府投资产出效率值表示为φ′,显然有:

f(V*-S)<f(V*)

φ′=f(V*-S)

f(C)+f(S)=f(V*-S)

f(C*)<φ=f(V*)

f(C*)

可见,在政府投资预算不被突破的情况下,地方官员的索贿将使实际的政府投资产出效率值(φ′)小于理想的政府投资产出效率值(φ),相应的产出效率损失值可表示为:

地方政府投资产出效率损失率=f(V*)

f(C*)-f(V*-S)

f(C*)=f(V*)-f(V*-S)

f(C*)

然而,私人承包商和地方索贿官员在政府投资过程中可能出现“合谋”行为,于是政府投资预算往往呈“软约束”。在此情况下,就需要讨论无效政府投资成本增加情况下的政府投资产出效率,即此时的“腐败基金”成了工程预算的附加,原有的工程预算则成了随意揉捏的“橡皮泥”。假设私人承包商实际投入的政府投资成本等于理想的或正常的政府投资成本(即不存在偷工减料现象),相应的政府投资产出值也就为f(V*),追加的无效政府投资成本则完全被地方索贿官员享有,于是,相应的政府投资产出效率值就可表示为:

φ′=f(V*)

f(C*)+f(S)

显然,φ′<φ,也就是说,实际的政府投资产出效率值同样大大低于理想的产出效率值。上式分析了实际政府投资资本未因腐败因素而贬值的情形,但在经济利益和“道德风险”的催动下,这种假设未必符合现实。例如,重庆綦江彩虹桥倒塌案中私人承包商用废钢筋焊接充数,钱塘江的防浪堤用泥沙替代水泥的“豆腐渣工程”,以及长江沿岸“固若金汤”的防洪墙里居然没有钢筋,等等。事实上,我国许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奢侈却无用的“白象工程”、“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即政府投资领域出现了无效成本增加和资本产出下降并存的现象。基于此认识,相应的政府投资产出效率值就可表示为:

φ′=f(V无效公共投资项目)+f(V低效公共投资项目)f(C*)+f(S)

这里,在地方索贿官员的腐败导致无谓的政府投资成本增加但实际政府投资产出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相应的损失率则为:

政府投资产出效率损失率=f(V*)f(S)

f2(C*)+f(C*)f(S)

可见,作为一种带有高福利成本特性的“暗税”,腐败从两个路径导致了政府投资产出效率的降低:

(1)无效政府投资成本的增加。即为实现私人承包商和地方官员利益的“双赢”,政府投资成本被“高估”了,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我国许多地方出现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决算>预算>概算”的“三超”现象。

(2)既定投资成本下公共基础设施资本收益的减少。事实上,Tanzi和Davoodi通过分析1980-1985年间不同腐败指数平均水平变化的影响,认为腐败若从新加坡水平增加到巴基斯坦水平,将使新加坡政府投资支出成本占GDP的比率提高10个百分点,与此同时,腐败的增加也将降低道路的质量,并增加权力消耗的机会。

在国内,典型的案例是河南省连续三任交通厅长都因涉嫌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而被纪检部门立案审查,期间的公路建设每千米平均造价逐年快速增加,公路建设质量却问题频现(仅2001年的公共道路维护资金就高达40亿元左右),投资成本与公路建设的增长比例严重失衡,大量交通建设资金则被“灰色蒸发”,相应的政府投资产出效率相当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