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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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法与正义(1)

第一节 西方正义论的发展脉络

一、正义的词源

西方文化中的“正义”词源,可上溯到古希腊罗马神话中。正义女神(dikē)的本义是指在社会基本秩序中分配或划分东西。所谓正义(dikaios),就是依照这种划分来规制自己的行为和事务。法律和正义都产生于土地的划分,以至于希腊文中表示习惯、风俗、法律的nomas有nem的字根,其演绎词包括nom(分割、分配、依法律与人打交道)、nomé(牧场、分割地段)、nomos(牧场、住处、法律、风俗)、nomiz蹦(遵守风俗、法律、信仰)、nomis ma(风俗、法律、神所规定的事物)、Némésis(报应女神,参与土地划分和监视土地的公正分配)。

现代西方正义一词源出于拉丁语jus titia,它是由拉丁语“jus”一词演化而来的。“jus”最初有正、平、直等含义,后来由此词发展而来的英文“justice”一词,不但具有公平、公正、公道、合理、公理、正义等含义,而且还具有法律制裁、司法、审判等含义。在西方,“正义”的形象被隐喻为一白袍金冠的蒙眼女性,手提一秤置膝上,右手举一剑,倚束棒,束棒缠一条蛇,脚下坐一只狗,案头放权杖一支、书籍若干及骷髅一个。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五经”和《论语》、《孟子》中,虽频频出现“正”、“义”二字,两字却未作为复合词连用。“正义”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荀子的著述,指的是公正的道理:“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荀子·儒效》)“正义直指,举人之过,非毁疵也。”(《荀子·不苟》)“正利而为谓之事,正义而为谓之行。”(《荀子·正名》)杨倞注:“苟非正义,则谓之姦邪。”此后,儒者注释经史多有以“正义”命名者,诸如孔颖达等的《五经正义》、张守节的《史记正义》等,不过“正义”的意思仅指对典籍所涵义理的考辨与诠释。中国古代和我们现代所谓正义类似的概念,有“正”、“义”、“直”、“公”等。

正义是对一定社会现存经济关系的观念化的反映,是一种有着客观基础的,人们关于某种思想、行为、规范、制度等的理想状态及模式的价值判断尺度和标准,下文主要梳理西方正义学说的发展脉络和理论谱系。

二、正义和“应得”

古希腊正义概念建立在城邦社会政治体制之上。梭伦最早将正义同“给一个人以其应得”的观念联系起来。因此他认为要做到正义,就是要在富人和穷人之间不偏不倚。贪婪是城邦社会纷争的根源,梭伦改革扶助了平民,但拒绝给平民更多的福利。他认为财产应当靠自己努力挣得,借助政治权力改变财产占有现状是不正义的。

“应得”(to give one his due或者desert),意味因其行为赏罚并由其自身来承担。正义概念中的应得观念,至今仍是正义基本涵义之一,但后世对“应得”的解释有所不同。

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给一个人以其应得”这句话,只是在给一个人他应得的“善”的意义上才可以成立,不宜说正义也在于给坏人以他应得的“恶”,这会有将“恶”的意义加入正义概念中之虞。因为在柏拉图的理论中,已把正义与智慧、勇敢和节制设定为国家的四种美德。柏拉图阐述了正义的两个重要的特性:第一,正义是同他人的善相关的德性,它存在于一个人和其他人的关系上,正义关心的是他人的善。第二,正义是德性的整体而不是具体的德性。正义是对一切人而言的德性,而节制、勇敢、智慧则是指某个职业人群的德性。正义是一种过政治生活的德性节制,而勇敢、智慧是私人的德性。

亚里士多德认为,梭伦所谓正义在于“应得”的观点表达着正义的积极意义,这种意义应当在同“守法”这种总体的正义相区别的“具体的正义”层次上进行理解。具体的正义不仅在于给他人以应得,重要的是取己之应得。“应得”有三种形式。一是在分配共同资源时,按人们贡献的比例来分配,这称为比例的平等或者分配的正义。二是由上述比例的平等所派生,在资源交换与交易中,按照彼此的生产能力交换各自的产品。“正义的(合法的)分配是应该付出恰当价值的事物授予相应收受的人”这种观念后来在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那里就变为“正义乃是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类似的表述。三是在不自愿交换中,当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则需要矫正的正义:将不正义的(多得的人)多得部分归还受损方,从而使双方的利益关系恢复到交易发生前的状态。

亚里士多德还强调,友爱有时比正义更重要,可以作为上述正义原则灵活性不够的必要补充:受损害的一方对于自己受损害的、法律裁定多得者应该归还给自己的利益,鉴于多得者有时情有可原,在体谅的态度下合理地少收回一点自己的利益,这就是他所谓的“公道”。“公道”是比正义更高的德性。

在基督教文化中,古希腊人阐述的正义概念融合在一种与神相沟通的“良心正直”(righteousness)概念中,良心正直就是正义。良心既是神的启示,又是与神沟通的管道。一个人要良心正直,就只取己之应得,不损害他人,并且用爱体谅他人。基督教认为,一个人做的好事固然应得到奖赏,但是不应当去索取奖赏;当别人损害自己时,自己不应当以恶报恶,相反要以德报怨。其实,基督教并不完全认为对恶不应当报复,或者对恶进行报应是不正义的,而是把对良心正直的奖赏和对恶的惩罚推到了末日审判,强调灵魂因其善恶而各得其果,最终会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三、近代自由主义的正义论

西方自然法传统源远流长,正义是自然法的体现,所以自然法学说在伦理学上也称之为正义论。但是,自然法本身到底是什么,思想家们理解并不一致。自然法理论对正义学说的影响深远,开启了从权利的角度讨论正义的基础、性质与限制的近代传统,并孕育了自由主义这个西方基础性的政治哲学思潮。

1.正义与人权保障

随着西方占统治地位的自由主义的发展,正义概念所关注的中心从对他人的善转移到对人的尊严、权利和制度的保障上。自由主义主流学说认为“应得”就是有权利要求得到的,权利则意味着所要求得到的是对的、正当的(英文中right兼具权利、正确的、正当的等多重含义也是这种观念的反应)。这种观念的证成基于以下逻辑:

首先,正义在于“应得”。“应得”首先是个人对其财产的占有权,因此财产权作为最重要的应得是优先的权利。洛克认为,一个人如果通过劳动使共有的东西中的任何一部分脱离它的自然安置状态,就对那部分事物具有道德的占有权。不过他还应在该物败坏之前尽可能地使用它来满足生活之需。所以,休谟认为,正义是伴随着财产制度的形成而产生的,是财产制度的规则系统。正义是法律、契约和制度的伴随物,而不是在自然状态中就存在的规则。如果要遵从正义,首先就要尊重财产权。

其次,财产的转让与赠与也只有在其所有者同意的前提下才能有道德的理由。非所有人若以权力和道德强制,无异于抢劫与欺诈,根本违反人们建立一个国家的基本目的。这也是后来诺齐克等许多自由主义者特别强调的。

再次,正义与自由主义体系下的社会制度有着紧密联系。基于消极自由的理念,一个人在法律确定的界限之内不受政府和任何他人干涉,可以自由地支配他自身的行为。正义意味着政府或他人对权利不干涉的义务以及国家限制公民自由的限度。

2.正义和法律惩罚、限制自由的正当性

自然法理论与古代正义论不同,认为对“恶”的惩罚是正义论的重要问题之一。按照自然法,在国家产生之前的人类自然状态中,如果一个人伤害了另一个人,报复就具有正当性。国家与法律产生之后,国家惩罚、法律惩罚就成为血亲复仇、同态复仇的替代品。

国家作为惩罚主体的出现和惩罚内容的扩展是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但国家惩罚(也称为法律惩罚)的优势与特点显而易见,国家惩罚是一种有组织、集约化的暴力,其背后有着雄厚的经济基础与强大的暴力资源与制度保证,其威慑力、强制力都是私人惩罚不能比拟的。但是惩罚权一旦为国家所垄断,其破坏性也随之而来。基于人权与自由的优先性,国家不能随便对公民某项行为进行惩罚,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需要特定的程序法则将国家惩罚转化为法律惩罚。

按照功利主义的立场,惩罚作为一种恶,这种恶不考虑被惩罚者的意志和是否同意,与法律增进社会幸福目的的背道而驰。边沁说:“所有惩罚都是损害,所有惩罚本身都是恶。根据功利原理,如果它应当被允许,那只是因为它有可能排除某种更大的恶。”在他看来,下列情况下不应允许法律惩罚:无理由、无效、无益、无必要。

关于法律惩罚正当性的论证,有两种思路,一是主张应得的报应主义,二是主张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功利主义。这两种思路又可反映出两种立场,前者强调个人自由的立场,后者强调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立场。

功利主义把报应主义描述成一种复仇情感发泄这种非理性的直觉反应,否认它的道德地位。报应主义惩罚理论是一种“向后看”的理论,强调惩罚对犯罪人而言是应得的,这种应得就是强调一个人要对过去的行为负责,现在的痛苦与过去的行为之间有一种不可分割的关系。

报应主义则指出,功利主义因为忽视了正义原则,不管功利主义的惩罚对社会多么有益,那么结果是导致各种各样不公正的惩罚。因为功利主义是“向前看”的理论,其主张一个人的行为应当总是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着,使惩罚给社会所带来的善的总和将大于惩罚给社会带来的恶。功利主义的手段存在漠视人权自由的危险。在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口号下,可能把人当做手段而不是目的。人如果是边沁所谓的理性计算者,为了能够威慑那些有损功利的人的行为,国家可能会编造实际上并不存在的政治上或经济上的敌人,从而加强自己的统治权力,谋求自己的利益。既然功利主义不能尊重人的自由选择,也就有违自由理念,因此其不能作为价值选择的标尺。

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各有一定道理,一个关于惩罚正当性的理论应把二者综合起来,在两种理论之间搭建一座桥梁,把强调过去与强调现在、强调正义与强调共同的善的主张加以调和,把两种理论之间的巨大差距看做是分工的不同。

3.社会主义对近代正义论的丰富

19世纪中后期至今,世界范围社会主义的思潮与实践对近代正义论产生了很大影响,通过批评资本主义正义的虚伪和残酷性,丰富和促进了正义的内涵。

社会主义思想对正义论的影响有两点:

一是主张只有现实的劳动才是应得的权利。社会正义的合理根据不是财产权制度而是劳动,财产制度只是物化劳动所支配的活的劳动的制度。以资本形式存在的物化劳动对活劳动的支配是不合理的。

二是,主张实质的平等。社会主义的实质平等观念所提出的是一个作为未来社会的组织原则的正义理想。其主张对共同资源的友爱的、兄弟般的即无个别差别的共享的占有。资本主义许诺了平等的权利,却容许不平等的社会体制的存在,听任一部分成员的人权因为经济社会地位的实质不平等而被剥夺,权利遂成为空头支票。所以,真实的社会正义,必定是每个人能够拥有实现他的平等权的正义。这种实质的平等不是古代的粗俗平等的简单恢复,而是建立在每个人都能充分满足其自由发展的需要基础上的。以社会正义为核心的现代正义论

1.现代西方正义论的谱系

(1)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正义论

如前文所述,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意味着为最大多数的人谋取最大的快乐,这采取的是目的论的论证方式,强调要均衡和计算利弊得失。在当代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成果中,这种传统正义论的立场仍然或多或少的被提倡。

(2)以罗尔斯为代表的社会正义论

这是目前西方正义论的主流学说,认为正义不仅关乎人民福祉的最大化,更关系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尊重和安全的保障,认为行为的道德正当性在于对人权的保障。

(3)以麦金泰尔为代表的社群主义美德正义论麦金泰尔、桑德尔、泰勒等都强调正义既不是追求GDP的增长,也不是尊重个人选择的权利,而是为了追求人们生活在一个美德的社会中,思考人类生命的意义比追求财富和权利都重要。

2.围绕社会正义论的争论

(1)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

罗尔斯结束了正义论领域100多年来功利主义一统天下的局面,他的学说被称为“社会正义论”或“体制正义论”。他指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在社会正义论中,正义并非完全是人的德性问题,可以仅仅通过理性思考来证成,而是涉及人的身份、角色、品格以及人们在整个社会秩序中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