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艺术文艺美学论
18693300000059

第59章 西方文艺美学的解释学实践(4)

4.生命美学的重建与西方文艺美学的意义

如何重建生命美学是未来美学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事实上,了解西方的生命美学,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建立我们的“生命美学”,中外生命美学,有不少可沟通之处。生命美学的建立,首要的事情是:要建立政治自由与自由政治的真正宪政基础。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考察了几种政治体制,并认为共和政制是比较好的政治选择,政治体制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对美学与诗学思想的新认识。实际上,政治体制,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保护人的权力及社会分配法则的基础。不同的政治体制所保护的对象和规定的权力基础是不同的,在西方思想传统中,可以发现这样的思想逻辑:伦理学是法律学的基础,法律学是政治学的基础,政治学则是美学的基础,只有在这种相互作用的思想体系中,审美的自由体验与自由创造力才能得到保证。

我们必须全面地理解生命哲学理论,这就需要具备伦理学、法学和哲学思想基础。如果说,伦理学是人的一切正确思想形成的基础,那么,伦理学是如何建立的?它源自于人的理性实践与共同理想,其基本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人的尊严平等与自由。在伦理学中,立法者确立了人类的高贵德性的地位。人有人的德性,人的美德得到肯定,恶德得到抑制,这本身就来自于人的生活智慧与生活经验。伦理学规定了人在公共生活中的美德伦理,也规定了人在私人生活中的美德伦理,美德与恶德之间形成了明确的界划,人们必须遵从这一文化习俗或价值约定。西方伦理学,在希腊时代,由于城邦文化的影响,最初就不受王权的影响,没有建立在等级制上,或者说,它是为自由民确立的伦理准则。虽然希腊人没有把奴隶民看作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但是,在后来的思想文化视野中,奴隶制消除之后,最初为自由民立法的伦理准则,也就对所有的人皆有效。既然伦理要保护美德与公正,那么,法律就不能与之违背。在伦理学类型中,有规范伦理和美德伦理,也有义务制裁伦理与非义务非制裁的伦理观念,从美学意义上说,美德伦理与无义务无制裁的伦理的统一,有利于生命的自由发挥。创作迷狂作为生命美学与诗学的核心问题,旨在解决文艺创作中的自我解放问题,也是为了让生命的本源创造力不受约束的自由开放。在创作迷狂状态中,人的创造力真的如同鲜花怒放一样自然。创作迷狂,实际上,涉及“集体迷狂”与“个人迷狂”的问题,集体迷狂比个人迷狂更为原始。在古希腊文化中,人们为了陷入集体迷狂,早就设计了宗教节日和文化庆典。

这说明,迷狂是人类生命活动中最重要的需要,唯有通过迷狂的节日庆典,人们才能真正享受幸福与自由。在宗教迷狂与节日庆典中,一切都是合乎生命伦理的,这说明,人在迷狂状态中,生命中的善良体现得更为充分。人皆不愿故意为恶,或者说,“人无意主观为恶”,在迷狂中,人们变得更为本源和亲善,不再以日常生活中的禁忌原则来对待别人。文化庆典与生命迷狂的关系最为本源,但是,柏拉图没有强调文化庆典对于创作的影响,而是讨论在文化庆典中的诵诗人的迷狂表演问题。柏拉图显然重视的是个体迷狂与创作的关系问题,诗人不陷入迷狂就不能自由地创作,诗人陷入迷狂则是神灵凭附,这就突出了神对诗人创作之影响。在古希腊人那里,迷狂就是与神交流,就是“与神同在”,所以,柏拉图的观念与古希腊的文化庆典以及对迷狂的理解基本上是一致的,只不过,柏拉图突出了个人迷狂在创作中的重要性。只有在迷狂中,才能最自由的表演,这是创作学上最有意思的生命文化现象,这种生命现象,符合伦理学的生命自由原则,是生命的极境状态,直接体现了伦理学与美学的统一。

西方的法律,特别是罗马法直接规定了人的私有权力,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立法基础不断得到完善,同时,西方的政治革命,特别是法国大革命本身也在不断地探索生命自由的可能性。总体上说,伦理学、法律学和政治学都是规范性科学,规范人的行为与权利,规范社会的理性原则,有了这个规范,社会的自由,从理论意义上说,就得到了基本的保证。但是,应该看到,任何规范皆是对感性的剥夺,因此,从美学意义上说,理性与规范,即使对人的生命自由权力有了真正的保证,但是,它对个体的感性自由仍有不同程度上的压迫,因而,美学一方面从伦理性、法律学和政治学获得了自由的授权,另一方面,又要不断地解放感性,为感性的自由而立法。重新理解生命美学或迷狂论的美学,公民观念是我们不可忽视的,亚里士多德给公民的定义是:“公民就是具有立法、司法与行政权利的自由人。”没有政治学的公民自由的理解,就不可能真正理解美学的自由与生命的自由问题。说到底,迷狂论美学与诗学,实际上,就是讨论人的自由与人的狂欢放纵问题,但是,涉及人的狂欢放纵,就有法律学与政治学的考量。没有政治考量的诗学与美学,或者反政治的诗学与美学,都是不现实的幻想。人的真正解放,源自于政治上的解放,人的审美自由,也只有在政治解放意义上才具有普遍意义。

“法律”,从根本上说是理性的,而美学则是感性的,法律与美学之间,虽然有所对立,但是,从公民自由生活意义上说,两者并不矛盾。没有法律的自由保证,美学的感性自由可能是放荡不羁的;在法律公正与自由的基础上,美学的感性自由更能放射出自由创造的光芒。就法律与美学的关系,我们可以进一步讨论“迷狂的原因”和“追求迷狂的目的”。每个人都渴望生活的狂欢与生命的迷狂,为何渴望迷狂?这与我们的生活的日常理性要求有关,因为生活毕竟是严肃的事情,我们需要劳动,也需要承担责任,为了生存下去而服务于国家律法。这种生活,让人们的情感得不到自由释放,人们更多的是为了劳动而生活,但宗教庆典与文化节日就不是这样,它让人们在节日狂欢中体验到了欢乐与自由。人们突然彻底放松了自己,个人的生命表现力与艺术创造力能够得到超强发挥,此时,生活的责任与义务被抛开,只有生命的快乐,这就是艺术与宗教、节日与庆典的功效。对此,尼采从生命迷狂中形成的个人狂欢化理论,遵循的是“个体性原理”,即生命迷狂是为了个人的自由与解放,人越是最大限度地释放生命创造的潜能,越需要自由狂欢。巴赫金则从文化庆典中形成了集体狂欢理论,遵循的是“平等性原则”,即在狂欢庆典中,人们依靠面具,暂时消灭了等级与尊严,让人感到真正的自由。尼采的生命狂欢理论,强调的是个体生命意志在创作中的自由呈现,它需要打破生活与法律的禁忌;巴赫金的生命狂欢理论,强调的是狂欢仪式化,它打消了所有人的假面需要,让人真正在狂欢面具中或在狂欢表演中实现了精神平等。所以,世俗法律对审美快感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但基于民主、自由与平等的法律,是服务于美学的共同目标。

西方的生命美学,既有宗教的思考,也有法权政治的思考,更有生命哲学意义上的自由思考,它不是对某一现实政治的挑战,不是对某一专制权力的挑战,而是对文化的挑战,对理性的挑战,与我们对生命美学的理解有很大不同。西方美学思想史上对感性的挑战,源自于理性与规范的强大约束,规范与理性对社会是有利的,但任何理性法则的遵守,同时,也给人们的感性自由带来了约束。审美或生命,首先就是要彻底地解放感性,人的感性意志中充满巨大的创造力,它是双重的,既有审美的自由创造力,也有感性的巨大破坏力。感性的作用,是双重的,它与意志密切相关,事实上,西方的生命美学,具有双重的创造力,它既有自由的思想创造力,又要有思想的破坏力。生命意志,在生命美学创造中得到了最好的体现。其实,即使是生命美学的创造,它也不完全是反理性,只不过,它不遵从理性的无限权力,也不遵从理性的合法性与权威性。此时,在生命美学的创造中,感性生命体验的地位高于理性生命反思的地位,它包容理性又反理性,它纵容感性又限制感性,总之,从感性与意志出发,生命美学的立法,具有自身的原创性。相对说来,越是有创造力的天才,对理性与规范的反抗,对既定的价值体系的破坏越强大,越是平凡的艺术创造,越是尊重传统。在西方美学史上,希腊人的生命美学立场体现得最为充分,相对而言,基督教的理性信仰原则,在很大程度上,约束和压制了希腊意义上的生命美学创造,所以,西方生命美学创造,总是要回归到希腊意义上重建新美学,为生命欲望和感性自由确立新法则。在西方生命美学的自由解放中,卢梭、尼采、波德莱尔、弗洛伊德、福科是最有代表性的生命美学思想家。卢梭为感性自由立法,为自然立法,从自然意义上恢复人被剥夺的感性,从自然意义上重建审美的自由,这是最具希腊意义的“审美恢复”。尼采则强调酒神精神,把生命意志与生命原欲的地位给予了特别的强调,他把一切有助于生命解放的东西,特别是性欲对于艺术创造的意义重新加以肯定,只有在生命的自由中,不受传统伦理的约束,艺术才能更加放射出生命自由的光彩。波德莱尔不仅从理论上确证了感性自由的意义,而且为丑和放纵赢得生命狂放的合法地位,所以,在他那里,感性的极大解放,使生命达到了极点。弗洛伊德从心理学意义上确立了性欲在艺术创造中的科学地位,他的生命美学最具科学的尊严,而不仅是感情的诗性表达,这是不同于任何生命美学家的。

福科进一步解放了感性,但他的生存美学通过权力的考察更重视生命的负面价值,把感性意志推到了毁灭的边缘。自由的艺术家是遵从生命感性的,想象力得到了彻底解放,但生命美学,同时带来了艺术的大破坏和生命的大灾难,因为“感性的极大解放”就是恶魔性的极大释放,实际上,理性与感性,就是天使性与恶魔性的伟大较量。西方生命美学,对于我们的启示在于:中国的生命美学从来不会导致感性的巨大解放,因为我们的哲学传统,对生命的重视以自然为依据,即只有源自于自然的生命力量皆是值得肯定,所以,在我们的传统中,生命是道法自然的问题,不是伦理性、法律学和政治学的统一,也就是说,我们的美德伦理不是法律学的基础,基于公正与自由的政治学也没有建立,因为我们的伦理学、法律学和政治学具有与西方完全不同的思想基础。我们的思想基础是自然世界,人对自然世界的理解,不是理性的,而是感性的,是经验的,是模仿的;西方的政治学法律学和伦理学,与自然界没有关系,他们不是通过自然来确立人的生命法则,而是通过人的理性价值与理想生命原则来确立伦理学。我们相信天道公正,西方只相信美德公正,这是人的行为体现出来的,人的行为不符合美德公正就要受到制裁,而不必等待上帝的裁判。我们的生命美学,虽重视自然生命精神的恢复,但相当漠视政治平等与自由意义上的生命探讨,因而,我们的生命美学,只是自然意义上的“生命幻象”,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生命自由沉思,所以,虽然有狂欢庆典的民族思想文化传统,但是,由于我们的生命狂欢理论比较重视庆典的文化公共性,而排斥生命狂欢的个体选择,这样,个体的自由生命表现常常被排斥,所以,它在某种程度上排斥了审美自由狂欢精神。

从美学意义上说,我们的生命美学强调弘扬自然的伟大生命精神,这是极有意义的,也是极为宏大的思想境界,但是,由于我们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自由的政治学基础问题,因而,一切源自于自然的生命力量,最后只是变成了圣人自夸的把戏,真正的伟大自然生命力量不会变成人的力量,人的感性自由表达没有合法地位。艺术只是虚假地张扬伟大的自然生命力量,而人自身的生命力量,特别是自我的生命原欲被极大压抑到文化深处,因此,我们的生命美学带有理想的特质,也带有自欺的特质。如果以西方生命美学为基础,同时,张扬中国古典生命美学精神,那么,现代意义上的生命美学可能更具真正的美学意义。因为西方生命美学在张扬感性的同时,也为人的恶性意志找到了保护,这是极为可怕的,因为生命美学如果对恶魔性与罪恶性、对暴力、苦难、残忍和恐惧过于热衷,人类必将陷入另一灾难之中,事实上,中国传统艺术的生命美学精神从来不教人绝望,而我们从西方生命美学那里除了继承了感性的自由与生命原欲自由的合法性传统之外,也从西方生命美学那里也继承了“绝望与恐惧”,而这一点,对于我们的生命美学观念是致命的。从比较中,可以发现,“迷狂”与“狂欢”还是有一些区别的,“迷狂”是对生命状态的描述,“狂欢”则是对文化现象的描述,但从本质意义上说,迷狂与狂欢有其一致性,那就是对生命快乐、生命自由、生命表现与生命意志的积极肯定,所以,“迷狂理论”显示出西方生命诗学与美学的独特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