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国“海上丝绸之路”研究百年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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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中国与欧洲海上丝绸之路研究回顾(2)

3.关于澳门史的研究

80年代后,澳门史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投入到澳门史研究中的学者大增,研究成果非常丰硕,主要专著有:费成康的《澳门四百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和《澳门:葡萄牙人逐步占领的历史回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元邦建、袁桂秀的《澳门史略》(香港中流出版社1988年版),黄文宽的《澳门史钩沉》(澳门星光出版社1987年版),黄鸿钊的《澳门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澳门史纲要》(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和《澳门简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黄启臣的《澳门历史(自远古-1840)》(澳门历史学会,1995年)和《澳门通史》(广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郑炜明和黄启臣合著的《澳门宗教》(澳门基金会,1994年),邓开颂《澳门历史(1840至1949)》(澳门历史学会,1991年),邓开颂和谢后和合著的《澳门历史与社会发展》(珠海出版社1999年版),吴志良的《澳门政制》(澳门基金会,1995年)和《澳门政制发展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汤开建的《澳门开埠初期史研究》(中华书局1999年版),韦庆远的《澳门史论稿》(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刘景莲的《明清澳门涉外案件司法审判制度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版)等。这些著作对原有史料进行了新的考释,并且发掘了许多新史料,特别是注意将中西文史料结合起来进行比较分析。进入80年代后所发表的论文则更多了,除了见诸众多学术刊物外,还汇录在一些重要学术会议的论文集中,例如1993年在澳门召开的“澳门东西方文化交流国际学术研讨会”的论文集《东西方文化交流》(吴志良主编,澳门基金会,1994年),《澳门历史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黄晓峰等主编,澳门基金会,1995年)。总的说来,80年代后期涌现出来的众多论文,总体特点是:论题广泛,视野开阔,新见迭见。

我们在下面会对一些论文略作介绍。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20世纪后期,一大批中文和葡文的档案文献资料被相继整理出版,主要有黄启臣、邓开颂编《澳门港史资料汇编》(广东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和《中外学者论澳门历史》(澳门基金会,1994年),中国历史第一档案馆、澳门基金会、暨南大学古籍所合编的《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汇编》(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中国历史第一档案馆编的《澳门问题明清珍档荟萃》(澳门基金会,2000年),刘芳楫、章文钦较的《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及金国平、吴志良主编的《粤澳公牍录存》(8卷),等等。这些档案资料的整理出版,为更加深入地研究早期中葡关系史及澳门史提供了宝贵的资料,有力地推动了相关研究的开展。

上述这些论著,集中讨论了葡萄牙人入据澳门的由来、明清政府对澳门的管理、澳门对外贸易史、澳门在中西方文化交流中的地位等热点问题。

虽然葡萄牙人入据澳门的历史整整有400年,并且对中国产生过重大影响,但中外学者却一直不清楚葡萄牙人入据澳门的原因、时间及经过。例如,对于其入据澳门的时间,有1535年说、1553年说、1557年说。对于其入据的原因,明清时代中国人普遍认为,葡萄牙人是通过向明朝官员行贿而得以在澳门居住下来的。国外则有许多人认为,由于葡萄牙人协助中国剿捕海盗有功,明朝政府于是将澳门赏赐给他们居住。20世纪50年代,戴裔煊发表了《关于澳门历史上所谓赶走海盗问题》一文,对这种说法进行了严厉的驳斥。80年代之前,中国学者普遍认为,葡萄牙人通过行贿等手段而强行霸占了澳门。

进入80年代,学者们对于葡萄牙人入据澳门问题进行了非常热烈的讨论,并且各抒己见,形成了几种不同的观点。特别是汤开建,在一系列的论著中对葡萄牙人协助明朝政府剿灭海盗问题进行了新的论证。他在20世纪末就提出,“葡萄牙人帮助明清政府剿灭海盗正是他们采用的讨好明清政府而长期获得澳门居住权的一种手段。明清政府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亦在一定意义上有意让葡人暂居澳门,借葡人的力量加强广东地区的海防,以抵御倭寇、海盗”;“由于葡人帮助剿盗及大笔贿赂两个方面的原因,葡萄牙人获得澳门的居住权”。进入21世纪后,汤开建又根据收录在韩霖的《守圉全书》中的《委黎多报效始末疏》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委黎多报效始末疏》作于明崇祯元年,是居澳葡人呈送给明朝廷的中文奏章,也是研究早期澳门史的重要史料,其所载内容均为《明史·佛郎机传》所缺。通过详细考证这份历史文献,汤开建认为,早期葡人学者所主张的葡人在帮助明政府驱逐盘踞在澳门的海盗后才得以侨居澳门的说法是成立的。

其他学者研究过另外几种关于葡萄牙人入据澳门的观点。例如,中国正史《明史·佛郎机传》记载:“嘉靖十四年,指挥黄庆纳贿,请于上官,移之濠镜,岁输课二万金,佛郎机遂得混入。”丁顺茹在《明季葡萄牙殖民者占据澳门缘由管见》一文中认为,与其他几种关于葡人入据澳门的说法相比,《明史》用“混入”两字描述佛郎机进入濠镜澳的方式,显然更准确,更符合历史实际。但费成康在《澳门四百年》中则指出:“同意这些至少是身份不明的外国人前来贸易……这决不是仅因汪柏个人收受了重贿,而且必定有更重要的原因。”朱亚非也不同意由于明朝官员汪柏受贿而答应让葡萄牙人在澳门居住的说法,他说:“汪柏断不敢置官职和身家性命不顾而私下将国土划为外人,即便发生此事,明政府也难以批准,并要采取果断措施如同正德年间那样将葡人驱赶出去。”在朱亚非看来,葡萄牙人在福建、浙江的武力活动失败后,吸取教训,对明朝官员采取恭顺态度,而明朝官员也认识到沿海贸易对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以及他们的自身利益上均有好处,同时还想利用葡人的力量来对付倭寇、海盗与造反的农民,因而同意葡萄牙人居留澳门。颜广文《再论明政府允许葡人租借澳门的原因》一文认为,明政府允许葡人租借澳门主要出于政治、军事的考虑。在政治上,这是明政府推行“以夷制夷”政策的需要,符合明政府对外关系的总构思;在军事上,也是中西方两股力量初次交锋后的结果。此外,葡人以卑恭的态度迎合了明朝统治者虚妄自大的心理,对允许葡人租澳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吴志良在《<;关于葡萄牙居留澳门的备忘录>;葡萄牙寻找澳门主权论据的过程》一文中对“征服让与说”的产生原因及形成过程进行了分析,指出“征服让与说”是妄图使澳门成为其海外殖民地得到“法律上的承认”而蓄意炮制的。

近年来,吴志良、金国平考察了龙涎香与澳门起源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全新的观点:由于嘉靖皇帝的急切需求,海外奇香龙涎香“成为宫廷寻觅的第一香”,这样,明朝官员就同意贩卖龙涎香的葡萄牙人在澳门居住,“龙涎香是汪柏允许葡人居澳的尚方宝剑”,龙涎香贸易与葡人居澳之间“有着直接的历史联系”。这一新见,值得重视。

澳门自16世纪后,在中葡关系史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研究澳门,必须要涉及中葡关系。关于澳门与早期中葡关系史的文章主要有朱亚非的《明代中葡关系与澳门之地位》(《史学集刊》1995年第4期)、黄庆华的《澳门与中葡关系》(《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9年第2期)、张廷茂的《从汪柏与索萨议和看早期中葡关系的转变》(《安徽史学》2007年第2期)等文章。此外,一些著作也讨论了澳门与中葡关系史的问题,例如万明的《中国融入世界的步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金国平的《西力东渐:中葡早期接触追昔》(澳门基金会,2000年)、《中葡关系史地考证》(澳门基金会,2000年)、《过十字门》(澳门成人教育学会,2004年)。

关于明清政府对澳门的管理问题,首先涉及澳门居留地的性质。学者们一般认为,澳门是因通商而特许划定的外人居留地,且须缴纳租金。王东峰的《清前期澳门地租沿革考》一文,结合中葡文献,具体探讨了清代前期澳门地租的数额沿革和征收情况。郑永福认为,鸦片战争前,中国政府对澳门基本上可以行使一切主权。即使在《中葡条约》签订后,澳门仍完全属于居留地性质,之所以清政府没有坚持让澳方交纳租金,是因为葡方承担协助征收鸦片税的金额要比五百两租金大得多的缘故。费成康详细分析了《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订立的缘由和主要内容,明确提出:澳门并未割让给葡萄牙,仍是中国领土。中国于1887年并未“割让”澳门,也未“永租”给葡萄牙。

20世纪后期对澳门问题研究日益深入的一个重要反映是,学者们深入考察了明清政府在澳门行使主权的历程与具体形式。黄鸿钊指出,葡人居澳以后,从1753年起至1849年止,这300年间一直都向中国政府交纳地租,这是它承认中国对澳门的主权、接受中国管辖的一个基本标志。此外,中国还在澳门设官、驻军、收租征税、审理案件,等等。只是到1849年澳门事件后,我国对澳门的主权开始遭到破坏,到1887年清政府被迫承认葡人对澳门的管理权,从此,澳门主权与治权长期分离。邓开颂则将葡萄牙占领澳门的过程分为入据、“租居”、侵占和扩张四个阶段。他认为1887年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使葡萄牙获得了“永居管理澳门”的地位,使中国丧失了对澳门的管辖权;但条约规定,未经中国允许,葡萄牙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因此,称澳门“割让”给葡萄牙的说法不正确。陈尚胜在《澳门模式与鸦片战争前的中西关系》一文中,分析了明朝、清前期两个不同时期中葡关系的变化,认为澳门性质在这两个时期并不一致:在明朝,澳门只是明政府准许葡萄牙人栖息的一个贸易场所;而在清前期,澳门实际上是清政府设置的西方诸国在华侨民的“蕃坊”。吴志良的《生存之道——论澳门政治制度与政治发展》一书考察了澳门政治制度的发展历程,强调了中国内部政治经济变化在西方文明碰撞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提出“双重效忠”是葡萄牙人在澳门的生存之道。他写道:“明清政府一直视澳门葡人社群为一个特殊的蕃坊,是唐宋以来泉州、广州等地蕃坊的延续。而居澳葡人亦奉行双重效忠:一方面循葡萄牙中世纪的市政传统,组织议事会依葡萄牙法律和风俗习惯进行内部自治;另一方面,他们声明对天朝帝国的依赖性,遵守中国律例,对广东当局,特别是直辖他们的香山县政府恭顺臣服,并缴交地租,在澳门半岛上也基本上能够与华人和平共处,甚至通婚生子。

这一经济海防的互利性及葡人政治双重效忠的灵活变动原则,正是澳门长期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张海鹏在《居澳葡人“双重效忠”说评议》一文中指出:“澳门议事会接受中葡二元化领导,更多地倾向接受中国政府的领导,长期奉行双重效忠原则的观点有违历史事实”;“澳门议事会是未经中国官方同意、擅自在租赁于中国的土地上组织的政府,它与唐宋时期的蕃坊从形式到实质都有区别;它并非‘自发’建立,而是适应了葡萄牙政府扩大在华权益的需要。明清政府在澳门享有主权并掌握着治权,但这种‘享有’和‘掌握’一直遭到澳葡当局的侵蚀;他们始终致力于侵夺中国的主权,组建军队、为葡萄牙国王征税,这些都无法说明澳门议事会奉行的是‘双重效忠’的原则,实际效忠的是葡萄牙政府”。

黄启臣的《澳门主权问题始末》一文,宏观地审视了从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葡萄牙人进入澳门至今400多年来澳门主权问题的历史轨迹,指出明清时期的中国政府对澳门一直行使着主权,直到光绪十三年(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签订并于次年生效后,中国政府对澳门的主权才遭到破坏,由“葡国永驻管理澳门及其澳属之地”,但葡萄牙“管理澳门”并不等于对澳门行使主权,澳门的主权仍掌握在中国手中。他的另外一篇文章《明至清前期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则从葡澳行政结构、土地主权、军事主权、行政主权、司法主权、海关主权等方面入手,全面分析明至清前期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的各种表现。朱亚非认为澳门与香港不同,澳门并非葡萄牙人采取武力手段取得的,而是采取行贿、欺骗和讹诈的方法从明清政府手中逐渐取得的;从澳门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关税权来看,直到鸦片战争时期,澳门主权仍控制在中国政府手中。《天津条约》、《北京条约》只是允许葡人“永居管理”,并非割让给葡。万明考察了明代澳门的治理形态,指出这是明朝地方行政管理的一个特殊形态。具体而言,是中国地方政府为主,居葡澳人自治机构为辅,“既是中国传统地方行政的延续,又加入西方城市自治因素”;但“在澳门这块中国领土上,中国的主权和治权从未分离,居澳葡人的自治机构是作为中国地方政府的下属存在的,换言之,葡人自治是存在于中国地方政府管辖之下的有限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