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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附录出国小常识(1)

1.出国人员应该注意的事项

(1)严禁携带毒品、国际禁运物品、受保护动植物制品及前往国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等出入境。

(2)慎重选择携带个人药品。许多国家对药品入境有严格规定,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出国前应了解有关国家的海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所携药品的品种和数量。如因治疗自身疾病必须携带某些药品时,应请医生开具处方,并备齐药品的外文说明书和购药发票。

要注意每个国家对药品、食品、动植物制品、外汇等方面都有入境规定。

(3)注意目的地国海关在食品、动植物制品、外汇等方面的入境限制。如携带大额现金,必须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切勿为陌生人携带行李或物品。

(4)与家人和朋友随时保持联系。出国前应给家人或朋友留下一份出行计划日程,约定好联络方式。建议您在护照上详细写明家人或朋友的地址、电话号码,以备紧急情况下有关部门能够及时与他们取得联系。

护照、签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留在家中,一份随身携带,还要准备几张护照相片,以备不时之需。

2.出国人员旅途中应该注意的事项

(1)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遵守当地法律规定,注意交通安全(在实行靠左行驶的国家应尤其注意)。严格按照签证或居留许可上允许的时间在有关国家停留。

(2)如您需在国外停留较长时间或所在国局势不稳,建议您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进行公民登记,以便出现紧急情况时,使、领馆能及时与您取得联系。如果呆的时间长,要去使领馆进行公民登记!

(3)注意防盗、防骗、防诈、防抢、防打。在住处不要给陌生人开门;不要让小孩告诉陌生人父母不在家;出门时尽量不要随身携带贵重物品或大量现金,也不要在居住地存放大量现金;不要在私车的明显处摆放贵重物品,如车胎被扎,修车时务必要先锁好车门;不要将文件、钱包、护照等重要物品放在易被利器划开的塑料袋中;不要轻易让陌生人搭乘您的车,尽量不要随身携带贵重物品或大量现金;不要在黑暗处招呼出租车;不要在公共场合参与他人的争吵;不要在街上乱捡东西,以防被敲诈;如发生被抢、被盗、被骗或被打事件,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警。

(4)不要和陌生人一起行走;在公共场合要表现平静,不要大声说话;不要在公共场所与他人的争吵;不要在黑市上换汇;如警察检查您的护照等证件,应先请他出示证件,记下他的警牌号、警车号;交罚款时不要当街交给警察,而要凭罚款单交到银行等指定地点。

(5)如发生被抢、被盗、被骗或被打事件,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并要求其出具报警证明,以便日后办理保险理赔、证件补发等手续,并尽快报警。

(6)留意当地报纸、电视等媒体信息,了解当地政治、经济、社会形势,与邻为善,入乡随俗,尽快适应当地生活,融入当地社会。

(7)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循正当途径解决,不要采取贿赂等不合法方式,以免问题复杂化。多看新闻,了解当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

(8)熟记当地火、警、急救等应急电话。

(9)照料好自己的身体。注意在外饮食健康,尽量避免吃未煮熟的食物或喝未煮开的水(除正规密封矿泉水);切勿前往疫区、辐射区、赌博、色情等场所。

(10)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与家人或朋友保持正常联络,以免亲友担忧。

3.中国驻外使馆能为旅客做些什么

(1)推荐律师、翻译、医生。提供咨询和必要协助。应请求进行探视。

依法办理公证、认证、婚姻登记。如遇特殊情况协助向国内亲属通报情况。协助寻亲。补、换、发旅行证件。签发回国证件。与国内亲属联系、解决所需费用。

(2)可以为您推荐律师、翻译和医生,以帮助您进行诉讼或寻求医疗救助。

(3)可以在所在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为您撤离危险地区提供咨询和必要的协助。

(4)可以在您被拘留、逮捕或服刑时,根据您的请求对您进行探视。

(5)可以在您遭遇意外时协助您将事故或损伤情况通知国内亲属。

(6)可以在您遇到生计困难时协助您与国内亲属联系,以便及时解决所需费用。

(7)可以协助您寻找失踪或久无音讯的亲友。

(8)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为在国外合法居留的中国公民颁发、换发、补发旅行证件及对旅行证件办理相关资料。

(9)可以为遗失旅行证件或无证件的中国公民签发旅行证或回国证明。

(10)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为中国公民办理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在与所在国的法律规章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办理中国公民间的婚姻登记手续。

4.领事官员不可以为您做什么

(1)不可以为您申办签证。

(2)不可以为您在当地谋职或申办居留证、工作许可证。

(3)不可以干预所在国的司法或行政行为。

(4)不可以参与仲裁或解决您与他人的经济、劳资和其他民事纠纷。

(5)不可以替您提出法律诉讼。

(6)不可以帮助您在治疗、拘留或监禁期间获得比当地人更佳的待遇。

(7)不可以为您支付酒店、律师、翻译、医疗及旅行(机、船、车票)费用或任何其他费用。

(8)不可以将您留宿在使、领馆内或为您保管行李物品。

(9)不可以为您购买免税物品。

5.什么是领事保护?

领事保护,是指派遣国的外交、领事机关或领事官员,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的国家利益、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当本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在驻在国受到不法侵害时,中国驻外使、领馆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有关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协定以及中国和驻在国的有关法律,反映有关要求,敦促驻在国当局依法公正、友好、妥善地处理。领事保护还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向中国公民或法人提供帮助或协助的行为,如提供国际旅行安全方面的信息、协助聘请律师和翻译、探视被羁押人员、协助撤离危险地区等。

6.出国时持中国护照,现已取得居住国国籍,是否还能享有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凡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者,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因而不再享有中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保护。凡自愿加入外国国籍者,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因而不再享有中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保护。

7.中国公民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获得领事保护?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五条规定:领事职务包括“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个人与法人”等。也就是说,中国公民在其他国家境内的行为主要受国际法及所在国当地法律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