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海峡两岸法学研究.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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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两岸关系研究(15)

总的来说,《基础条约》的签订是当时国际政治局势的大背景的产物,特别与联邦德国对于国际关系及其自身处境的判断密切相关。勃兰特领导下的联邦德国政府决定实行“新东方政策”,希望在加强与西方盟国的密联系的同时又采取各种方式缓和东西冷战对抗。联邦德国经过与各国反复的谈判并作出重大让步,终于先后签署了《莫斯科条约》和《华沙条约》这两个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文件,而《基础条约》则是进一步实现前述两个协议所确定和解目标的重大举措。《基础条约》的签署和生效标志着两德之间关系的历史性转变,它一方面承认两个德国并存的现实,为两德关系的发展奠定了牢固的基础,一方面又开启了东西德之间的联系交流之门,促进德国历史难题的解决,并最终谋求实现德国的重新统一。

(二)《基础条约》签署的历史背景

在当时的国际政治经济大背景下,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之所以要签订《基础条约》,其主要原因是适用于两德关系的缓和,同时这也是基于“新东方政策”(Neue Ostpolitik)的需要。

二战后,德国的分裂是冷战的产物,而并非整个德意志民族的自决,甚至一直被认为是维护欧洲和平与稳定的重要前提。50年代中期,两德分别加入了华约和北约,成为东西方斗争的旋涡,“我们的地理位置使我们处在生活理想完全对立的两大集团之间。如果我们不愿被碾碎的话,我们必须不是倒向这方,就是倒向那方”。因此,在联邦德国成立后,采取了向西方一边倒的政策,长期推行“以对抗求统一”的强硬方针,在国际社会中推行“哈尔斯坦主义”(Hallstein-Doktrin)。东西方的激烈斗争,使得两德在对外政策上和德国统一问题上,都必须与冷战双方紧紧相连。苏联在1955年底先后和两个德国建立了外交关系,率先承认德国分裂的事实。1961年8月13日,民主德国决定封锁西柏林四周的边界,随后关闭勃兰登堡门,在分界线上建筑了隔离设施,总长达165公里,通称“柏林墙”。柏林墙的构筑被视为是民主德国和苏联向西方发出的公开挑战,并进而成为了德国分裂的标志性建筑,同时也造成了德国历史上难以抹去的一道伤疤。联邦德国总理阿登纳依靠西方实现国家统一大业的外交政策再次遭到致命的打击,反而在国际上孤立了自己,德国问题陷入僵局。

随着苏联在60年代的国力日趋咄咄逼人,西方提出了“缓和”的概念来替代对抗的主调。这时,联邦德国被推到了十字路口:是先追求统一,还是先寻求西方盟国的信任?联邦德国若首先追求德国分裂问题的解决,则不仅会与民主德国冲突,而且还将陷入与西方盟国更深的矛盾之中。1969年,勃兰特出任联邦德国政府总理,联邦德国正式放弃了“哈尔斯坦主义”,实行“新东方政策”,提出顺应美苏缓和的潮流,既利用西方“和平演变政策”向东方推进其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又利用苏联要求西方承认两德和欧洲现状的时机,加强经贸关系,立足西方阵营,打破联邦德国与苏东的对抗局面,全面缓和与改善同民主德国的关系,“以接近促演变”,以求将来德国重新统一的主张。“在欧洲演变的过程中,向德国人以新的方式提出老问题:统一是不是只有在一个国家的屋顶下才是可以想象的,抑或两个分裂国家将照样继续存在,亦可以以另一种方式相互接近,形成一种更紧密的关系?加之,如果制度间的差别缩小,以至它不再起任何重要的作用呢?而且,假如这一部分比另一部分属于欧洲的程度并不差呢?”在勃兰特看来,两德之间若再不和解交往,民族情感再不维系,认同必然继续撕裂,分裂势必将成定局,“民族这概念是维系分裂德国的纽带,历史的真实和政治的意志在民族这概念中合二为一”。

由此,勃兰特政府摆脱了“哈尔斯坦主义”的羁绊,顶住反对党的强大压力,从1969年到1971年间,先后缔结了《莫斯科条约》、《华沙条约》和《四国柏林协定》。而《莫斯科条约》 也是整个“新东方政策”的核心所在,联邦德国同苏联经过多次谈判,双方在互相放弃使用武力、用和平方式解决争端、承认欧洲边界现状,以及承认民主德国为主权国家(不是从国际法上)等重大问题上达成一致。此外,联邦德国还同波兰、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匈牙利等国实现了关系正常化。

在采取上述一系列重大步骤的同时,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政府领导开始了接触。勃兰特同民主德国总理斯多夫1970年3月9日在埃尔福特,同年5月2日在卡塞尔先后举行会谈。由于勃兰特坚持从民族统一,不互为外国的立场出发讨论两国关系,而斯多夫则强调按照普遍认为的国际法准则,社会制度对立的“两个主权国家”不能合二为一,应立即建立外交关系。因此,双方未达成谅解和取得积极成果。尽管如此,两国政府首脑的平等会晤本身就是两国关系中的一大进步,增进了相互了解,为以后双方的一系列会谈打下了基础。之后,在双方积极协商下,1971年9月30日,两德签订《邮政协议》,12月17日两德签订关于联邦德国和西柏林之间《人员和货物过境交通协定》,12月20日,西柏林市政府和民主德国签订《关于东西柏林之间旅行与访问交通问题的协议》;1972年5月26日,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签订了第一个正式的国家文件,即《交通条约》,这是“发展两国正常睦邻关系”采取的一个有力步骤。1972年6月15日,两国政府代表开始就关系正常化问题进行谈判,同年8月16日,双方正式开始就签订《基础条约》问题开始协商谈判。

但勃兰特和斯多夫会谈中的主要分歧再次成为《基础条约》谈判顺利进行的障碍。基于联邦德国联盟党在民族问题上不断施压,联邦大选在即,双方均担心反对党上台会导致谈判夭折,因而本着求同存异的精神,双方均作出了一定的让步和妥协,12月21日,两国经政府代表在柏林正式签署《基础条约》。随着《基础条约》的签订和生效,两德之间关于“两个国家,两个民族”论与“两个国家,一个民族”论之间的争论暂时趋向缓和,这是因为双方从彼此的让步中都得到了希望得到的某些东西,例如,民主德国终于被联邦德国承认为一个享有平等、主权地位的国家实体,维护了本国的基本权益,联邦德国则认为民主德国实际上默认了两个国家互不为“外国”的主张而又未损害民主德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权益。因此,双方意识到,就民族问题的是与非在政治上、理论上进行舌战已非迫切需要了,到70年代中期,两德之间划清界限的活动基本告一段落。

(三)《基础条约》对于德国统一的意义

在联邦德国,《基础条约》签署之后还经过了联邦宪法法院的合宪性审查,该条约被宣告不与基本法相抵触,这也保证了《基础条约》对两德关系的重新定位,并促成了后续一系列条约和协议的正常签订,这为两德统一问题的解决打开了一扇窗口,开辟了一条新的通道。总体而言,《基础条约》的主要意义在于两个方面。

首先,《基础条约》有助于两德内外部环境的改善。从内部来说,平衡了两德之间“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的矛盾,《基础条约》的签订向世人宣告,两德可以自主地处理彼此之间的矛盾和分歧:两德虽然在“一个民族”还是“两个民族”问题上存在着原则性的分歧,但在“两个国家”问题上取得了基本共识,找到了体现各自利益的汇合点,从分歧和对立中看到了潜在的共性德意志民族意识;双方都意识到,1961年筑起的森严的柏林墙并不能隔断维系两个德国人民的民族感情。“《基础条约》签订之后,被人为地隔绝了20多年的民族感情的潜流被打开了闸门,奔涌向前,不可阻挡。”《基础条约》的签订加大了两德民众之间的交流和一个德意志民族的认同感,使两德关系进一步密切,德国统一问题重新活跃起来,这些也确实都为日后德国统一打下了坚实的民众基础和社会基础,正如德国知识分子所说,“只有以民族的范畴来思维,才能使统一所提出的难题得到解决”;从外部来说,《基础条约》作为勃兰特“新东方政策”中处理两德关系最为重要的条约,其对欧洲的稳定和和平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因为没有一个稳定的德国也就不会有一个稳定的欧洲,这也是其他欧洲国家所乐意看到的。这一点从之后德法关系的性质改变,以及双方共同推进欧洲整合的过程就可以真切地感受到,联邦德国在欧洲成了举足轻重的一员。基于欧洲各国的信任和尊重,“在一系列问题上显示了更多的独立自主性”,联邦德国在德国统一问题上取得了主动权,这一点在1990年德国统一时各国的态度就可以深切感知到。

其次,《基础条约》由两德进行协商而缔结,期间所凸显并为双方所面对的核心问题,双方进而务实面对实际问题的解决途径,实属解决政治歧见的最佳方略。《基础条约》的成功之处在于两德认可对方为主权国家的事实,有了这项核心要点作基础之后,双方才能进一步以解决实际层面上的问题为考量,展开后续一系列的协商及缔约行动,并能以条文规范来取代政治上的对抗和紧张的双边关系,即运用理性来解决问题,以谈判来替代战争,进而在寻求均势的过程中,尽可能找出不损及双方利益的最佳平衡点。在《基础条约》签订后,两德之间展开了后续条约政策的推行,并以一系列条约的签订而营造双方务实互动的基础,从而对东西方两大阵营及欧洲局势产生影响,最终在1989年东欧局势急剧变化之中,两德间条约政策的稳定运作不经意间也造成了德国再次统一的契机。

三、《基础条约》案基本法律问题评析

联邦宪法法院在其关于《基础条约》案的判决书中强调,根据实际的情况和政治现实,《基础条约》应放在一个更为广阔的空间内去加以法律评价,因为《基础条约》是一个全面综合政治体系即“新东方政策”的一部分,从而以此来定义和审查《基础条约》与《基本法》是否相冲突,而且,有关《基础条约》的注释、保留意见、声明和信件对于诠释条约本身是极其重要的。另外,在众多可能的诠释中,宪法法院应选择那些使条约符合《基本法》的诠释。

(一)有关“德国统一”问题

《基础条约》的序言以及第6条承认民主德国为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第3条确认了两个德国之间的边界不得被侵害,以及尊重民主德国的领土完整。而《基本法》在序言中写道:“满怀信念,维护民族和国家的统一”,而《基础条约》是以两个平等的德国为出发点的,这些是否已经否定了“德国”的继续存在呢?从这个角度上看,《基础协议》对德国的分裂做作了法律上的规定,这些都将导致德国的彻底分裂。这也是争议的最大焦点。

联邦司法部认为,之前的《莫斯科协议》和《华沙协议》为欧洲和解奠定基础,这就为两个德国的靠近创造了条件。《基础条约》追求的目的是:保持欧洲的和平,化解政治危机和促进两个德国的接近。这些目标和联邦德国宪法的两大原则是完全一致的,即要求和平与重新统一。《基础条约》第3条第2款规定了放弃以武力的方式改变边界现状,这就是宪法中和平原则的具体化。《基础条约》第6条确定的两个国家的主权分别限定在自己的统治的疆域内,这也是和《基本法》的适用区域是一致的,《基本法》并没有规定该法也适用于民主德国的疆域内,这条协议也是与《基本法》相兼容的,即《基础条约》签署的基础是由于“德国”的继续存在,因为根据《基本法》,“德国”作为一个国家是继续存在的(尽管没有组织和行为能力),因此在各自国家领土上的自治权和尊重彼此在国内外事务中独立和自主权,是由于双方认识到彼此是作为一个完整的德国下的两个国家间的“特殊关系”。另外,两国边界的确定性和不可侵犯性,既不会阻止全体德国人民选择重新统一,也不会妨碍另一种重新统一的形式。《基础条约》和联邦德国实现重新统一的政治目标并不矛盾,因为基础协议中第9条规定,《基础条约》不触及以前的各种协议,这也表明了“德国”仍然存在,作为国家法和国际法上的主体并没有消亡。

对于签署《基础条约》的违宪可能性,联邦政府与议会已经作了深层次的讨论和协商,“联邦宪法法院在对违宪性进行审查的时候,不会无视议会作出法律决议时是以一致同意的意见通过的这一事实”,很显然,联邦政府和议会对于《基础条约》的协商意见得到了联邦宪法法院的认同。宪法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基础条约》并没有放弃德国统一的要求,这尤其可以通过联邦德国政府就统一问题致民主德国政府的信(统一信函)中看到这一点,其中明确提到,《基础条约》不能和联邦德国的政治目标相抵触。条约在序言中写道:“双方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同意歧见,包括民族问题。”从中不难看出,这里所谓的民族问题就是德国的重新统一问题,这句话也表明,联邦德国并没有放弃统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