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海峡两岸法学研究.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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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两岸关系研究(23)

(二)和平协议的目标定位

一个中国原则共识的达成是两岸开启和谈的前提条件。因此,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之下,和平协议需要有目标约束,即提出未来两岸和平统一的共同愿景,承诺不分裂整个中国,共同维护整个中国之领土主权完整。有学者提出和平协议不应该设定“终极目标”,即以“不统、不独”为原则,只为两岸和平发展、合作交流而签订。个人认为,和平协议是迈向两岸统一的起步,而不是走向“台独”合法化,目标约束的必要性当然有促统的终极意义,但更主要的是具有反“台独”的直接目的。因此,即使两岸和平协议不将“统一”作为终极目标,至少应将“保证不分裂整个中国”作为和平协议中的一项重要约定。“不分裂整个中国”可以看成是和平协议基本原则,也可以看成是对和平协议应有内容的约束。在“两岸和平发展基本协定”中,第一条应为“两岸同属‘整个中国’,彼此均无意从整个中国分离,并承诺不分裂整个中国、共同维护整个中国之领土主权完整”。

三、恪守“一个中国”法律原则的底线

(一)主权问题达成“共识”

两岸签署和平协议的目的是维护台海和平、谋求两岸民生福祉,但是,除此以外,一定还会涉及中国统一与分裂问题,主权是一个不能回避的大问题,邓小平曾经指出“主权问题不可以谈判”。因此,在主权问题上,只能彰显“共识”,而不是“搁置争议”。这一共识就是一个中国的根本原则。两岸都是“整个中国”的一部分,双方均不可分裂中国,这个共识是未来两岸各项实质关系的基础。

现阶段海峡两岸在“九二共识”基础上各自维护自己认同的一个中国,这是两岸建立互信的政治和法律基础。双方在共识中都表明了“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态度;对一个中国的含义,也就是“谁代表中国”的问题,保留了弹性的空间,作了求同存异、搁置争议的处理。

至于用什么形式来表述一个中国原则,要考虑到台湾人民在感情上的接受度,尽最大可能寻找两岸在“一个中国”内涵上的交集。大陆方面在相关重要政策和法律文件中对一个中国原则的表述体现了越来越宽松灵活的变化过程。在1993年发表的《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白皮书中,对两岸关系的基本定位是: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在北京。在2000年发表的《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白皮书中是这样表述的: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中对两岸关系的定位作了进一步的调整: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2005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这一表述。

从大陆方面对一个中国内涵的表述方式的调整方向来看,新的表述不仅是一种文字上的斟酌修饰,而且暗示性地表达了如下含义:首先,从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一个中国的同一性调整为在二者之间拉开一定的距离,以较模糊化的方式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一个中国的同一性问题,在对台重要政策文件中,凡提及一个中国原则时,不再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这句话。其次,从坚持“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表述调整为“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说明大陆方面在尽力避免台湾方面形成“中央对地方”的上下关系的认识,以保证两岸谈判地位的平等。同时,表明将“一中原则”作“屋顶化”处理,一个中国仅就“国”而言,不涉及“府”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的架构之上罩上一个“一中屋顶”,在“大陆和台湾同属于一个中国”这一句式中,一个中国是主权意义上的一个中国,既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也不是指“中华民国”,而是一个高于二者且包容二者的主权完整的象征。在共同维护国家主权完整性的前提下,使两岸问题从主权层面重新转回到治权层面上来,有利于双方以“九二共识”为基础,结束敌对状态,构建和平发展框架,从而最终解决由中国内战遗留下来的政治对立问题。

(二)主权新思维的尝试性探讨

由于台湾问题形成的特殊历史原因,双方从各自的立场出发来阐释“一个中国”的概念意涵。台湾依据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在法理上并未放弃对大陆地区的主权要求,大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张对台湾的主权。在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政治认知的前提下,由谁代表中国的问题以及如何确立两岸政治关系是启动和平谈判前必须解决的难题。而解决这一难题,并没有现成的理论模式可以套用,需要解放思想,进行理论或概念创新。在新的历史形势下,和平发展已成为时代的主旋律,那么,我们能否以灵活变通、富有创意的表达方式将共同主权作为一个新的起点呢?“共享主权”在理论上是否可行、是否可以接受、是否是一种比较现实的选择呢?我们认为,首先,主权理论是一种发展的理论,当代的主权理论应当是一种层次理论,主权的内涵可分解为作为主权本质的核心权力和其派生的各项具体的主权权力。在权力象征的层面上,核心权力即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是绝对的、排他的、不可分割的、不可放弃的;而在权力运作层面上,具体的治权则是相对的、可以自主限制的、可以让渡的。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只有唯一的、不可分割的主权,治权可以转让、可以分拥。其次,主权虽然不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机关独立地各自行使,却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机关共同行使。对于“共享”二字的理解,我们应以开放性、包容性的思维来思考,抛弃狭隘,不宜将共享主权视为对主权的分割,二者不能相提并论。国家与主权是永远不可分离的,国家是一个整体,主权也必须是一个整体。依据人民主权原理,中国的主权由全体中国人享有,这是没有争议的。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么对于台湾的主权,属于两岸中国人共同享有,这在理论上是成立的。再有,从文义解释角度分析,“共享”不同于“分享”,共享和分享类似于民法所有权中的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所有权的共有表明所有权的主体是一个,共同共有表明了所有权的不可分割性。领土主权是国家对其领土的所有权,大陆加上台湾才是一个完整的主权,共享主权完全符合主权统一、不可分割的本质特征,而并非主权的分割与让渡,同时,按照“主权在民”的宪法理论,“两岸同属一个中国”,两岸人民应享有共同的国家主权。因此,“共享主权”是两岸共同拥有一个中国的主权,这是双方尚能接受的过渡方案,毕竟两岸问题的最终解决是需要双方通过忍让、退步来达成协议的,这也是目前两岸关系的最大公约数。

总之,在解决台湾问题上,我们需要更新观念,转换传统的主权思维模式,以一种富有层次性和延展性的主权观念,既坚持基本的主权要求,又能给对方回旋的余地,从而提高海峡两岸人民的接受度,有利于两岸关系的理性磨合,最终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四、中华民族的国家认同基础

(一)“国家认同感”的体现

在民族国家的建立、巩固和成长过程中,民族、种族的血缘联系,共同文化的精神认同,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所谓认同是指主体对自己身份、角色、地位和关系的一种定位,是主体对自己从属于哪一群体的基本认知。认同包括国家认同、民族-文化认同等,民族-文化认同是一种自然认同,是以共同的历史文化、语言、血缘和风俗等因素为纽带的;而国家认同是一种人为的政治认同,是对公民身份地位的认同,由此促成公民大众与民族国家的亲和与整合。这种政治认同表现为:在公民意识的作用下形成对所属民族国家的政治忠诚;国民之间必须有同胞感;对自己作为本国的国民具有自信心、自尊心、自豪感等等。基于共同的历史-文化认同所意识到的民族意识,所阐扬的民族精神等,构成了现代国家的文化基础,一种最为深沉而感动心灵的初始集体认同形式;而以公民参与等形式表达出来的民主与法治,现代法治文化精神,则构成了现代国家的政治基础,一种同样深沉而激动人心的人为的集体认同形式,两种认同基础实现了现代国家的文化整合和政治整合。

国家统一是一项复杂的历史进程。国家组织机构的重组只是形式上的统一,而国家认同属于现代国家的本质性的东西。国家认同的观念要素为统一的民族国家所不可缺,是国家统一必备的软件要素。从一定意义上讲,国家认同感是一种隐形的“国家主权”,国家权威必须建立在一个共同认可的基础上。现代民族国家的发展目标是建立民主法治国家,追求人的全面发展,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统一国家,法治的真谛在于公民共同的政治参与,在于人的主体性、价值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每个公民不是国家的旁观者,而是国家建设的实践者,致力于共同的政治参与。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来源于国家认同,公民基于国家认同而做出的行为与政治高压下被迫做出的行为不同,国家认同进而产生对国家的归属感与依恋感,由此进一步激发对国家的信任和尊重,并愿意为之献身,正是在这种社会政治情感氛围中,国家至上权威得以确立,国家对其公民具有普遍的感召力和向心力,稳定和谐的国家秩序得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