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海峡两岸法学研究(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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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大陆学者论文(11)

三、加强“统一解释”需要从启动宪法解释的运行机制入手

尽管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有权解释宪法,但是,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作出一例被学界公认的“宪法解释”。因此,在缺少宪法解释的制度背景下,就很容易出现对法律进行任意解释而无法“统一”的问题。最突出的例子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国家机关为实施《刑事诉讼法》而随意制定和发布的“司法解释”。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共有225条。而新的刑诉法生效后,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以部令第35号公布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355条;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91号)达到414条;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也有367条之多,形成了法学界形容的“三个解释条文远远多于法律本身的司法解释”的现象。

由于公、检、法三家都只从自身实施刑诉法的实际情况出发,导致了各自所出台的“司法解释”相互打架,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又出台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强调“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由此可见,各部门都有权出台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结果只能导致司法解释制度不统一,将不同国家机关的部门利益之争和权力分工之争带到司法解释制度中,使得司法解释制度成为维护部门利益的工具。这种现象不仅妨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专门的立法解释机关的立法权威,也给法律自身的统一性设置了制度障碍。所以,如果将“司法解释的效力范围”扩展到“普遍法律效力”,那么,杂乱无章的司法解释制度必然会影响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法制的统一性。

为此,必须要从“统一解释”的机制完善角度入手,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建立专门的机构或程序来启动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所享有的解释宪法职权和法律的职权。最切实可行的办法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法律统一解释工作委员会”或者是在全国人大下设“法律统一解释委员会”。“法律统一解释委员会”的职能区别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特点就是专门负责研究对现行宪法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对相关宪法条文的含义进一步予以明确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相关建议,对于法律之间、法律与法规之间、法规与规章之间可能出现的矛盾和争议,通过结合宪法相关规定的方式,来有效地解决法律之间、法律与法规之间以及法规与规章之间的冲突。该委员会的功能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统一解释”来推动宪法实施工作,维护法律自身的统一性;二是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审查对象,通过审查这些不同的法律形式与宪法之间的有效联系,及时有效地解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宪法之间的一致性。

我国着名法学家、全国人大代表梁慧星先生曾就建立法律统一解释委员会事宜专门写过文章来论述其必要性,他建议全国大会常委会制定一个专门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解释法律委员会法》,规定统一解释法律委员会的职权、组成、任期及工作程序等。统一解释法律委员会的委员,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推荐的人选中任命。统一解释法律委员会的委员,应具有的资格是:曾经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10年以上而有杰出成绩者,或者曾经担任法律主要学科教授、研究员10年以上而有权威着作者。委员的任期与法律委员会委员相同,可以连任两届。

梁先生关于建立法律统一解释委员会的建议在法理上是很有见地的。这说明,尽管2010年底我们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解决法律之间、法律与法规、法规与规章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制度上的有效保障。尽管全国人大2000年出台了《立法法》,但是该《立法法》的立法目的仍显滞后,《立法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上述规定的最大缺陷是立法目的试图通过“规范立法”方式来有效地解决法律之间、法律与法规之间、法规与规章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而这些问题有很大一部分本来可以通过“统一解释”就可以解决。为此,应当考虑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专门的统一解释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来解决发挥法制的统一性问题。

二、刑事法治

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进展与趋势

赵秉志

一、前言

刑事法治建设是中国大陆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中国大陆在完善刑法立法、加强刑事司法和繁荣刑法研究等方面都卓有成效地开展了系列工作,取得了显着进展,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大陆刑事法治建设的进步,丰富和完善了中国大陆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中,立法改革是基础,也是中国大陆近年来刑法改革成效最为显着的方面,初步实现了从刑法观念到刑事政策、从刑法体系到刑法制度的全面变革。因此,了解中国大陆刑法立法改革的基本历程、主要进展和发展趋势,对于深入把握中国大陆的刑事法治建设,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基本历程

历史地看,中国大陆的刑法改革大体上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即1979年刑法典的创制、1997年刑法典的修订和1997年以来刑法立法的修正与完善。经过这些阶段的发展,中国大陆已经构建了一个形式基本统一、内容相对完备、结构较为科学的刑法体系。

(一)1979年刑法典的创制

1979年刑法典是中国大陆第一部社会主义刑法典。在此之前,中国大陆的刑法立法十分匮乏,只在20世纪50年代制定了少量的单行刑法,如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1年2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51年4与19日通过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和1952年4月2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等。此外,也有一些包含刑事罚则的非刑事法律,如《消防监督条例》、《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等。

这一时期,中国大陆也开始着手刑法典的草拟工作。自1950年起,中国大陆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主持下开始了刑法典的起草工作,并先后拟定了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1954年,中国大陆通过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即1954年宪法。这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大陆的刑法立法工作,刑法典的起草工作也于当年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负责,标志着刑法立法工作正式纳入立法机关的工作日程。至1957年6月28日,中国大陆立法机关已拟出刑法典草案第22稿。后因1957年“反右派”运动后“左”的思想倾向急剧抬头,起草工作被迫停顿。1962年3月22日,毛泽东主席就法律工作明确指出:“不仅刑法需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从1962年5月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在有关部门的协同下,对刑法典草案第22稿进行全面修改,并于1963年10月9日拟出当时比较成熟的刑法典草案第33稿。这个稿本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审查后曾考虑公布,但终因“四清”和“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的冲击而被搁置。

1976年10月中国大陆粉碎了“四人帮”,之后于1978年2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对法制工作有所重视。1978年10月,邓小平先生在一次谈话中专门指出:“法制问题也就是民主问题。”现在“很需要搞个机构,集中些人,着手研究这方面的问题,起草有关法律”。从当年10月中旬开始,中央政法小组组成刑法草案的修订班子,对第33稿进行修改,先后拟了两个稿本。1979年2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在该委员会主任彭真的主持下,从3月中旬开始,对包括刑法典起草在内的相关立法工作抓紧进行。刑法典草案以第33稿为基础,结合新情况、新经验和新问题,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了一定的修改,先后又拟了三个稿本。其中,第二个稿本于1979年5月20日获得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接着又经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和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后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最后在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同年7月6日正式公布,并规定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中国大陆第一部刑法典正式起草工作自1954年至1979年前后历时25年,凡38个稿本,终于诞生,标志着中国大陆刑事法治的基本具备,成为中国大陆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方面迈出的重要步伐。

(二)1997年刑法典的修订

作为中国大陆的第一部社会主义刑法典,1979年刑法典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不过,受当时社会形势的限制,加上立法时间仓促,1979年刑法典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观念比较保守,内容稍显粗疏,以致在很短的时间内便显露出与社会现实生活的诸多不适应。加之1979年制定刑法典时就曾考虑过要否在刑法典中规定军职罪,只是后来考虑到来不及研究清楚,决定另行起草军职罪暂行条例。因此,1979年刑法典颁布实施后不久,国家立法机关即着手刑法典的补充、完善工作,并很快于1981年6月1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此后,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发展和惩治犯罪的需要,至1997年新刑法典通过前,中国大陆先后通过了25部单行刑法,并在107部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附属刑法规范。这些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极大地丰富了中国大陆的社会主义刑法体系,但也存在一些缺陷,如内容不够完善、一些罪刑规范不够协调、立法过于粗略等,打破了1979年刑法典的完整体系。更重要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其对刑法规范的需要,有些问题仅仅依靠单行刑法或者附属刑法的修修补补难以解决,亟须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新刑法典。

而事实上,早在1982年,中国大陆最高立法机关就提出了修改刑法典的设想并开始了相关的调研工作。1988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明确指出要把刑法的修改工作正式列入国家立法规划。之后,经过近9年的研究和修订,中国大陆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了一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1997年刑法典。这部新刑法典分总则、分则和附则,共15章,计452条,全面、系统地整理、吸收了1981年至1997年间所有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并在刑法理念、体系、结构和内容上有了较大的突破,是一部观念、内容、罪名、体例和技术都有所创新的刑法典,从而有利于促进刑法规范的合理协调、发挥刑法典的权威作用、促进刑事司法的统一和公民知法、守法与用法。

(三)1997年以来的刑法修正

1997年以后,中国大陆社会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一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断出现,需要增设新的犯罪,同时为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一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也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需要进行调整。二是中国大陆于2006年确立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些新情况对刑法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刑法及时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