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海峡两岸法学研究(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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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大陆学者论文(13)

不过,自20世纪80年代初起,中国大陆提出并开展了“严打”斗争,强调“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从内涵上看,“严打”政策显然偏离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精神。20余年的实践证明,“严打”所追求的遏制和减少犯罪的预期目标并没有实现,相反,其负面效应却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为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宏伟目标,在总结“严打”刑事政策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运而生。2004年12月22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的罗干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6此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逐渐成为中国大陆的基本政策。200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第十六届六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明确提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应该坚持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中国大陆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进程中所提出的一项新的基本刑事政策,它继承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基本精髓,同时也根据新时期的社会背景有创造性地发展。在此政策的指引下,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主客观相统一、正当程序和注重效果等原则被赋予了新的使命,并在此后的刑法修正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的贯彻,标志着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进一步发展。

(三)刑法体系的改进

刑法体系包括刑法的立法体系(即刑法的立法模式)和刑法典体系(即刑法典内部的总则与分则体系)。近年来,中国大陆这两方面的改革都取得了积极进展。

第一,在刑法立法体系的改进方面,中国大陆刑法的法典化程度不断提高。法典是一个相对科学、符合逻辑的成文法整体。它通常意味着较为统一而严谨的规范体系。刑法法典化是追求这一目标的过程,它能“使刑法形成一个内容完整、形式统一的规范体系,克服因立法分散而导致的混乱、重叠和冲突”。不过,历史地看,中国大陆刑法的法典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1979年之前,中国大陆只有少数几部单行刑法和一些内容分布零散的附属刑法规范。1979年刑法典虽然初步实现了刑法的法典化,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刑法体系,但这一格局很快被打破。及至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后,中国大陆才又有了一部相对统一的刑法典。此后,刑法修正案逐渐成为中国大陆刑法立法的主要形式。作为刑法典的组成部分,刑法修正案形式有利于保证刑法典的完整和统一,维护刑法典的权威,标志着中国大陆刑法修法模式的基本成熟。

第二,在刑法典体系的改进方面,中国大陆刑法典的总则与分则体系进一步完善。

从体系上看,中国大陆1979年刑法典与1997年刑法典都采取了总则与分则体系,但在具体设计上,1997年刑法典的体系更为科学:

(1)将“总则”第一章的章名由“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更改为“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增加了有关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规定了现代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强化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2)在“总则”第二章“犯罪”中增加了“单位犯罪”一节,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

(3)“分则”由原来的八章增加为十章,并进一步扩充、完善了刑法典分则的体系:一是将“军人违反职责罪”以专章的形式纳入刑法典,并且增加了“危害国防利益罪”专章,既全面保护了国家的军事利益,又实现了刑法体系的统一;二是将“妨害婚姻、家庭罪”并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三是根据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需要,将贪污贿赂犯罪分别从原“侵犯财产罪”、“渎职罪”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一章“贪污贿赂罪”,突出了对腐败犯罪的治理;四是将“分则”第一章的章名由“反革命罪”更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将第三章的章名由“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更改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充分体现了刑法的时代性;五是在“分则”一些大的“章”下设“节”,其中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设八节,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下设九节,避免了大章的内容过于庞杂、条文过多的不足。经过这些修改,刑法典的体系显得更为统一、完备。

(四)刑法制度的完善

刑法制度是刑法观念和刑事政策的承载和贯彻。经过长期改革,中国大陆的各项刑法制度都得以进一步完善。下面仅以近年来中国大陆的刑法制度改革为对象,择其要者简介如下:

1.特殊群体的刑法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刑法上的特殊群体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孕妇和老年人。对此,中国大陆1997年刑法典针对未成年人和孕妇规定了专门的刑法制度:(1)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即只有年满16周岁的人才一律对所有犯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只对八种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不满14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2)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制度,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规定对未成年人和怀孕的妇女一概不适用死刑。此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中国大陆还针对未成年人规定了进一步从宽的做法,如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抢劫、寻衅滋事、盗窃等行为定罪从宽,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减刑、假释从宽。

此后,中国大陆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发展了特殊群体的刑法保护制度:(1)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制度,即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适用缓刑;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2)参考中国历史上的成功做法并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立法经验,在刑法典中创建了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规定老年人犯罪一般从宽;老年人犯罪原则上不适用死刑;只要符合缓刑的条件,对老年人应当宣告缓刑。这既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从宽一面,完善了刑法中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2.死刑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严格地说,当代中国大陆的死刑制度改革始于1997年刑法典的全面修订。在此之前,中国大陆刑法规范中的死刑罪名数量多达72种。1997年修订刑法典时,国家立法机关对死刑采取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态度,不仅在刑法典总则中限制了死刑适用的条件,删除了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适用死缓的规定,放宽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条件,而且还在刑法典分则中适当调整了部分犯罪的死刑,将死刑罪名的数量减至68种。不过,客观而言,中国大陆1997年刑法典分则中的死刑罪名仍显得过多过滥,与刑法典总则严格控制死刑的整体思路存在一定的矛盾。

此后至2009年,中国大陆先后通过了一部单行刑法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规范作了诸多修改和补充。但这些修改基本上都不涉及死刑问题,只有200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第5条和第6条根据惩治恐怖犯罪等的需要,适当地扩大了原规定有死刑的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行为类型和犯罪对象。但从总体上看,中国大陆死刑罪名的数量在此期间并没有变化。

2011年是中国大陆死刑制度改革的关键一年。2011年2月25日中国大陆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从两个方面对死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1)取消了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包括9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1种侵犯财产罪和3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死刑;(2)原则上取消了老年人犯罪的死刑,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是中国大陆死刑制度改革向前迈进的重要一步,受到了各方面的广泛好评。

3.刑罚结构进一步完善

近年来,中国大陆刑罚结构的完善主要体现在“生刑”的适当加重:(1)限制死缓犯减刑,并延长了特殊死缓犯的实际执行刑期,即规定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刑后的刑罚由原来的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25年有期徒刑,同时规定对9类特殊死缓犯,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限制减刑,特殊死缓犯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2)普遍延长了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规定无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3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这较之前无期徒刑最低10年的实际执行刑期,普遍地提高了3年。(3)附条件地提高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规定有期徒刑数罪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数罪并罚后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25年。这与1997年刑法典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0年的规定相比,有所提高。这种合理加重生刑的做法,一方面有助于增强对死缓犯尤其是特殊死缓犯的惩罚力度,积极发挥死缓对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加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衔接,促进刑罚结构的进一步完善。

4.对于民生的刑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强

加强民生的刑法保护是近年来中国大陆刑法改革的重点之一,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增加了新的民生犯罪种类,将一些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如危险驾驶、恶意欠薪和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规定为犯罪,加强了民生利益的刑法保护(2)适当降低了民生犯罪的入罪门槛,调整了原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民生犯罪的构成条件,降低了入罪门槛,增强了可操作性。(3)积极扩充民生犯罪的行为类型。对一些已有相关罪名但行为范围较窄的侵害民生行为,采取扩充行为类型的方式强化民生保护,如扩充了强迫劳动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犯罪的行为范围。(4)适度提高了民生犯罪的法定刑,如中国大陆敲诈勒索罪的原有法定最高刑只是10年有期徒刑,不利于对危害特别严重的敲诈勒索行为的惩治,为此中国大陆通过立法将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为15年有期徒刑,有利于更好地打击严重危害民生的敲诈勒索行为。

5.反恐怖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中国大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逐步完善过程。1997年,中国大陆刑法典规定了专门的恐怖犯罪(即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此后,中国大陆先后于2001年和2011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和《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恐怖犯罪的立法。概而言之,近年来中国大陆反恐立法的进展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的概念和认定标准。二是禁止对恐怖活动组织提供资助,将资助恐怖活动组织纳入刑事制裁的范围,着力切断恐怖活动组织生存、发展的资金链条。三是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又实施其他犯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四是规定了反恐怖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经过这一系列改革,中国大陆反恐怖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6.进一步加大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治力度

中国大陆历来重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治。继1997年刑法典第294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三个具体罪名外,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通过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8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适用作出了系统解释。而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更是从七个方面完善了中国大陆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法惩治:(1)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2)完善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刑,增加规定了没收财产、罚金等财产刑;(3)加大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打击力度,提高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刑;(4)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纳入了特殊累犯的范围;(5)降低了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同时提高了该罪法定刑;(6)增加了强迫交易罪的行为类型,并提高了该罪法定刑;(7)对寻衅滋事罪增加规定了一档的法定刑。通过这些改革,中国大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治力度得到明显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