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海峡两岸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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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马王“九月政争”相关法律问题探析(2)

综上可见,在台湾这样一个法治社会,“政府”公职人员的一举一动,执政党领导人的一言一行,都可能触动与社会生活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层层“法网”。因此,有关人员包括政党领袖和地区领导人无论何事都要从法律上充分考量,慎思慎行才是。

三、党大还是法大:王金平不服撤销党籍处分诉诸法律维权

在传统观念上,党纪与国法无涉。党员应遵守党纪,违者应受党纪处分。公民应遵守国法,违者应受法律惩罚。在马英九及国民党看来也是如此。因此,当他们掌握王金平涉嫌司法关说之“证据”后即“义无反顾”毫不迟延地作出撤销王金平党籍的决定。不仅如此,还将撤销王金平党籍的决定立即送达“中选会”,而“中选会”也于同日把王金平“立法委员”资格丧失证明送达“立法院”,以达到使王去职“立法院长”的目的。也许马英九及国民党认为,这样“快刀斩乱麻”不仅理所当然,后顾无忧,而且大局已定,胜券在握。但是,事实并非如此简单。他们没料到王金平居然诉诸法律,峰回路转。

在国民党撤销王金平党籍的同日,王金平随即委托律师向台北地方法院皇递诉状提出了假处分及“确认党籍存在”的民事诉讼,显然这是有备而来的。更有甚者,9月13日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支持王提出的假处分要求,即在王金平关说案有定论之前,以其提供担保为条件,支持其继续保留行使国民党党员职权的权利。此结果大出马英九及国民党意料之外,9月16日国民党对此提出抗告。半个月后,9月30日台湾高等法院裁定驳回国民党提出的抗告。两个回合下来,马英九及国民党大受挫折。

为何国民党对王金平的党籍处分会牵扯法律诉讼并且王金平获得胜诉,这是大陆方面关注台湾政局及台湾法律制度的人士普遍感兴趣的问题。其实这与台湾的政党政治与法律制度的特殊关系密切相关。

台湾地区实行的是单一选区两票制,“立法委员”被分为区域“立委”与不分区“立委”。不分区“立委”是由得票率在百分之五以上的政党推荐,最后通过得票数计算出席次,在自己政党席次内当选而产生。不分区“立委”正是得票率在百分之五以上政党的代表,如果此类“立委”丧失该党的党员身份,也就失去了成为不分区“立委”的基础。历史上曾有多名不分区“立委”因失去党员身份而丧失“立委”席次,如苏南成、邱彰、林世嘉等。王金平正是由国民党产生出的不分区“立委”,其一旦被撤销党籍,也将丧失不分区“立委”身份。不仅如此,王金平与普通不分区“立委”不同,他还是“立法院长”,而“立法院长”又是在“立委”的基础上选出的。因此,当王丧失不分区“立委”的身份之后,势必丧失担任“立法院长”的资格。马英九及国民党正是按照这一正统逻辑确定并实施先撤销王金平党籍尔后去除其“立法院长”行动计划的。不料,王金平剑走偏锋,出奇制胜,使马英九及国民党陷入尴尬和被动。

在这场较量中,起初马英九及国民党是有备而来,占有先机的,却让王金平后来居上,转败为胜,原因何在?除了政治上马、王力量的暗中交锋及马英九执政能力低下、执政效果不彰的诸多因素外,与王金平灵活多变,人脉广泛,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有很大的关系。这说明学习数学出身的王金平较之法律专业出身的马英九在运用法律上更具智慧和自信。

王金平何以赢得这场诉讼?在法言法,原因有三:首先,其充分利用了台湾司法独立的法律制度。虽然国民党是执政党,马英九既是国民党领导人又是台湾地区领导人,但是,司法独立在台湾已深入人心,无论国民党还是马英九都不能动摇它。更何况国民党、马英九对王金平发难就是以其“司法关说”为由头的,故不可能“以毒攻毒”干预司法。这是王金平敢于运用诉讼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思想基础。

其次,其善于抓住并利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依据。在程序法上,一是台湾“民事诉讼法”第532条的规定“债权人就金钱请求以外之请求,欲保全强制执行者,得声请假处分。假处分,非因请求标的之现状变更,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强制执行之虞者,不得为之”。这使他能够在“关说案”尚无定论的情形下提出定暂时状态假处分的请求,进而避免因被撤销党籍而丧失“立法院长”职务无法回复后果的程序法依据之一。二是台湾“人民团体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人民团体法”的规定,政党属于人民团体,当然是“人民团体法”规范调整的对象。而根据“人民团体法”的有关规定,党员的权利属于私权,其与所在政党发生争议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法律保障。这是王金平提起诉讼的程序法依据之二。至于实体法方面,则主要是台湾“民法”第56条的规定:“总会之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违反法令或章程时,社员得于决议或三个月内请求法院撤销其决议。但出席社员,对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未当场表示异议者,不在此限。总会决议之内容违反法令或章程者,无效。”这是王金平提出“确认党籍存在”诉讼请求的实体法依据。

最后,以往发生并取得胜诉的许舒博案司法判例为其提供了现实依据和心理支持。许舒博亦属国民党不分区“立委”,因涉嫌中药行贿弊案在二审中被从原审无罪改判为有罪。于是,国民党对其作出撤销党籍处分。许因此向台北地院提出1千万新台币担保声请假处分,之后又以“确认党籍存在”为诉讼标的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保留其不分区“立委”的资格。许一审胜诉,国民党不服上诉二审,二审判决仍是许胜诉。在该判例中法官解释:“《人民团体法》中对于政党党员受不当惩戒处分时之救济途径未设明文,于此应可类推适用民法第56条关于社团总会决议瑕疵如何救济之规定以济之。”

尽管在假处分下王金平行使国民党党员职权的权利被保住不是永久的,其永久保住的诉求还需“确认党籍存在”的民事诉讼最终获得胜诉,但是,不论最终结果如何,仅就现在的结果而言,足以使我们对台湾的政党政治,特别是政党与“政府”的关系有新的认识,更使我们对台湾的党纪与法律的关系,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有深刻的认识。

四、“九月政争”的未来走向及其对台湾政治体制产生的挑战

经过法院两次裁定,王金平成功保住了“立法院长”的职务,这是国民党始料不及的。经过一次抗告之后,国民党意识到在假处分案上过分纠缠,完全是浪费时间,不但不能扭转局势,反而经过法院一次次的审理,反倒会强化王金平行使党员权利的正当性。因此,9月30日台湾高等法院第一次裁定驳回国民党抗告后,10月5日国民党文传会副主委殷玮向媒体转述,主席马英九表示不再对假处分案提起抗告。于是,国民党放弃了于10月11日再次提起抗告的机会。假处分案到此以王金平胜诉而告终。

王金平的假处分案虽然已经获胜,但其“确认党籍存在”的本诉才刚刚开始。国民党在放弃与王金平在假处分案上的纠缠后,将斗争重点转向维护其撤销王金平党籍决定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上。而王金平经过法院的两次支持,势必会乘胜追击,在确认其党籍存在的诉讼中据法力争,以求从根本上保住自己国民党党员的身份,进而保住台湾“立法院长”的宝座。

果然,在12月4日台北地方法院开庭审理王金平提起的“确认党籍存在”的诉讼案中,双方委托的律师围绕四大争点展开激烈攻防:(1)党籍存在争执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标的;(2)国民党考纪会作出的撤销党籍处分,是否动机不当,违反国民党党章及处分规程;(3)撤销党籍处分有无违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恣意认定事实,滥用制裁权;(4)国民党考纪会的组成、决议方式和过程,是否符合“人民团体法”的民主原则?在此过程中,国民党方面试图将诉讼重点引向王金平有无司法关说事实的调查上,审判长则强调法院重点审理党籍撤销是否违法等法律适用问题。

此次是法院首度开庭审理该案。据台湾法律界有关人士分析预测,根据台湾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结案时间,第一审为1年4个月,二审和三审都是2年。一件诉讼从一审打到三审定谳,如果不迟延,最长得花5年4个月。如果有任一审迟延结案,或者发回更审,时间就会拖得更长。由于王金平“立法院长”的任期到2016年1月底届满,很可能王金平任期届满,本诉讼案还没定谳。这意味着如果外界所言马英九、国民党撤销王金平党籍的真实目的是为了使其从“立法院长”去职的话,那么,对于马英九、国民党来说,这一官司打下去已没有多少实质意义了。也许马英九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加上其他考虑,他已多次放话希望与王金平的这一诉讼能在党内解决。国民党内不少人对此表示关切和支持。王金平本人对此内心如何不得而知但至少没有公开表示反对。尽管如此,事情并没有任何松动或进展。其实,大家都很清楚,事已至此,找到一个能使双方都能保全面子的台阶谈何容易。

其实,王金平涉嫌司法关说及由此发生的诉讼案已远远超出国民党或执政党的范围,它还引发法学界、法律界对台湾政治体制的思考和讨论。一些学者认为马英九撤销王金平党籍,进而影响其担任“立法院长”的事件反映出现阶段法律存在的漏洞,需要对“立法院长”因党籍问题何以丧失资格的问题从法律上作出必要的解释。如有律师认为,依“宪法”第66条意旨,“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立法委员互选之”。其表明“国会”自治之精神,不能由“总统”或政党恣意将“立法院长”去职,或形同使“立法院长”去职之,并应补充解释“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331号。他还认为若政党以不合法手段恣意撤销不分区“立法委员”之党籍意旨,应在争议结束前,保留其资格,故此“宪政”争议应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立法委员”向“司法院大法官”声请“释宪”以求解决。又如台大法律系教授颜厥安认为,台湾政党比例代表制源自德国。但在德国,政党比例代表产生的国会议员即使丧失党籍,议员资格也不受影响,因为选民投政党票时,也会同时考量政党不分区的提名名单,不分区“立委”与区域“立委”一样,都是经过民意授权,必须被“宪法”保障。“大法官”在1993年做出的释字331号违反制度原始设计精神,台湾“大法官”应该进一步做出解释。政治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元豪指出,欧洲国家区域国会议员多无罢免机制,所以不分区议员以“自由委任”代表全国,不能由所推荐政党撤回委任是平衡合理的。但在台湾区域“立法委员”是可以由所属选区选民罢免,所以由政党推荐的不分区“立法委员”可以经由党收回授权而撤职是平衡的机制,因除此之外不分区“立法委员”无去职的机制,也是“大法官”331号解释的缘由。

可见,国民党撤销王金平党籍及王金平提起诉讼之案对台湾的现实政治体制也提出了挑战。政党特别是执政党与“政府”的关系如何确有反思、研究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