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
10月1日 周恩来出席新中国第一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次会议,会上周恩来被任命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
10月1日 周总理以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长的名义,向各国驻华大使馆发出公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分别送达。
10月3日 周恩来出席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次会议,作关于中苏建交问题的报告,欢迎中苏两国正式建交,并提议任命王稼祥为中国驻苏大使。
10月7日 周恩来出席第2次政协党组会议,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10月8日 周恩来同出席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各单位首席代表协商如何开展全国委员会的工作问题,并介绍正在拟定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内容。
10月9日 周恩来出席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产生第一届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副主席周恩来、李济深、沈钧儒、郭沫若、陈叔通,秘书长李维汉以及常务委员。
10月13日 周恩来出席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初拟的政府各机构以及政务院所辖各单位负责人名单。
10月15日 周恩来在中共中央召集的座谈会上与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负责人协商政府各机构负责人名单,介绍中共中央广泛征询各方面意见后提出这个名单的情况。
10月18日 周恩来出席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委联席会议。会议最后确定了政府各机构负责人名单。
10月19日 周恩来出席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次会议。会议任命了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和正副参谋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委员,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和委员,政务院副总理、政务委员正副秘书长及其所属各委、部、会、院、署、行的负责人员。
10月20日 周恩来和林伯渠、齐燕铭商议政务院所属七个委员会成立事宜,这些委员会先后于21、22日成立。
10月21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1次政务扩大会议,宣布政务院成立,并作《关于政务院的成立和政府机关的组织与干部问题》的报告。同日,周恩来召开政务院第一次会议,详细论述了政务院的组织形式、人事安排、干部来源、合作共事以及当前必须抓紧的工作为题。并宣布11月1日起政务院开始办公。
10月25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2次政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介绍前国民党政府中央机构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原则。
10月28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3次政务会议通过了《政务院关于指导接受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政务院及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
10月30日 周恩来出席第1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在会议上阐释了公安工作的任务、方针、政策和业务建设等问题。
11月1日 周恩来签署了政务院第一号通令,通令指出:凡需购房,均需向政务院呈报房屋情况、价目、经指定机关审批始得购买,否则以违法论处。迅速制止了各机关当时抢购房屋之风。
11月2日 周恩来出席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并通过政务院党组正副书记和政务院所属机构的党组书记名单,周恩来任政务院党组书记兼外交部党组书记。
11月7日 周恩来审改《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组织党委会的决定(草案)》。
11月8日 周恩来出席外交部成立大会,并在会议上做讲话,他对新中国今后的外交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
11月11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5次会议通过政务院组织通则,并签发政务院关于成立指导接收工作委员会公函。
11月21日 周恩来对中南海办公的政府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讲话,主要讲政府创建问题和工作人员的学习与劳动问题。
11月25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7次会议,讨论政务院及所属机构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11月28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8次政务会议。会议讨论了通过省、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三个组织通则(草案)。
12月2日 周恩来出席政务院第9次会议,会议通过了《政务院及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会议决定每年十月一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
12月9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10次政务会议,并就设立大行政区的必要性发言。会议决定成立《大行政区人民委员会组织通则》起草小组。
12月15日 周恩来出席中国人民外学学会成立大会,并当选为名誉会长。他在发言中阐释了新中国的外交政策。
12月16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11次会议,在会议上作了《关于外交问题的报告》,决定成立中国人民大学,培养国家建设所需的干部。
12月30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13次政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新年和春节期间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宴客、收送礼物和相互拜年的规定和一些任命名单。
1950年
1月6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14次政务会议,通过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1月9日 周恩来主持召开政务院党组全体会议,宣布成立政务院党组干事会,并担任党组干事会书记。
1月22日 周恩来、毛泽东同斯大林会谈,磋商中苏双方起草新的友好条约和借款等协定的原则和方法。
2月14日 周恩来作为中国政府的全权代表,同苏联政府全权代表维辛斯基共同签署《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及其他几个协定。
2月28日 周恩来签署《政务院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及征收公粮的指示》。
3月10日 周恩来在政务院第23次政务会议上作关于外交问题的报告。
3月16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党组干事会会议,议定同党外人士密切合作的指导原则。
4月13日 周恩来出席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并在会议上强调:党政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党不能向群众发命令,“一切号令应该经政权机构发出”。
4月14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28次政务会议,讨论绥远工作情况等问题。
4月21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29次政务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4月28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30次政务会议。讨论少数民族问题。
5月5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31次政务会议,讨论司法部的工作计划报告。
5月19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33次政务会议。讨论中央救灾工作视察团的工作报告,会议决定周恩来代理中央救灾委员会主任一职。
6月2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35次政务会议。周恩来在会上指出:内务部现在的中心工作是建政、救灾、抚恤和复原与人事四项。
6月6日-9日 周恩来参加在北京召开的七届三中全会。周恩来在会上作《关于外交和统一战线工作的报告》。
6月14日-23日 周恩来出席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会议主要就改革封建土地制度进行了讨论。
6月26、27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37、38次政务会议,听取和批准新疆、青海、甘肃、广东、广西、湖南六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6月28日 周恩来出席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8次会议,会议讨论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并于30日公布施行。
6月30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39次政务会议,会议听取了上海市和重庆市的工作报告及《政务院关于正确执行惩治反革命与清理积案的指示(草案)》的说明。
7月23日 周恩来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钧儒联名签署《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
8月18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46次会议,讨论《全国民政会议综合报告》。
8月25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47次政务会议。讨论《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的综合报告》,并阐释了在新中国加强司法工作的重要性。
9月30日 周恩来出席政协全国委员会举行的国庆节庆祝大会,并作了题为《为巩固和发展人民的胜利而奋斗》的报告。
10月5日 周恩来出席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朝鲜战局和出兵援助朝鲜问题。
10月6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53次会议。讨论《全国海关关务会议总结报告》,就新中国的海关建设提供了具体意见。
10月24日 周恩来出席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委会第18次会议,并在会议上作《抗美援朝,保卫和平》的报告。
11月3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57次政务会议,签署《政务院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
11月6日 为精简机构,周恩来和毛泽东批准撤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办事机构,决定政府委员会开会、举行招待宴会和典礼等项工作转由政务院负责办理。
11月24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60次政务会议。讨论少数民族问题,会议批准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和《筹办中央民族学院的试行方案》。
1951年
2月14日-16日 周恩来出席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参与讨论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统一战线工作等八个问题。
2月20日 周恩来出席政务院举行的第11次政务会议。会议听取各大区负责人关于本地区工作的报告,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3月2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74次政务会议,讨论人事部的工作纲要。
3月8日 周恩来为中共中央起草致各中央局、分局电,电报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统一战线政策和《共同纲领》原则,配备适当数目的党外人士与我党负责同志共同组成”。
3月23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77次政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草案)》。
4月16日 周恩来在中央人事部全国人事座谈会上讲话,提出要提高人员素质,人事部门在编制上注意减少层次,精简机构。
4月20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81次政务会议。讨论文化、卫生部的工作总结和计划。
4月24日 周恩来签署《政务院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指示》和《关于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召开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指示》。
5月16日 周恩来签署《政务院关于处理带有歧枧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
6月7日 周恩来签署《政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机关内部统一战线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和《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
8月3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96次政务会议,讨论《公安部关于镇压反革命工作的报告》。
9月14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102次政务会议,会议通过了《政务院关于与外国订立条约、协定、议定书、合同等的统一办法之决定》。
9月21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103次政务会议,会议主要就新中国的婚姻法进行了讨论。
10月23日 周恩来在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政治报告,提出政府紧缩编制、调整机构、减少层次、精简人员,健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等问题。
11月3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109次政务扩大会议,并在《关于地方人民政府工作》中具体指出了新中国成立后新的地方人民政府工作。
12月7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114次会议,原则通过《政务院关于调整机构紧缩编制的决定(草案)》。
1952年
1月22日 周恩来出席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修正草案)》。
1月25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121次政务会议,讨论《政务院关于供给制工作人员统一增加津贴的通知》。
1月28日 周恩来签署《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加强老根据地工作的指示》。
2月1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122次政务会议,发出《统一全国机要工作的指示》。
2月22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125次政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草案》,并通过《政务院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
3月8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127次政务会议,着重讨论了中央人民政府各直属单位“三反”、“五反”运动情况。
3月28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130次政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5月30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138次政务会议。讨论《结束“五反”运动时的几个问题》。
6月20日 周恩来签署《政务院关于颁发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及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草案)》。
7月1日 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142次政务会议,讨论国家工作人员的待遇。并决定调整待遇,变供给制为工资制。
7月15日 周恩来签署《政务院关于胜利结束“三反”运动中几个问题的指示》。
8月6日-8日 周恩来出席中央人民政府第16次至18次会议,并在第17次会议上作关于调整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机构的说明。同时,会议还通过了《关于调整中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关于调整地方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两个决议。
11月14日、15日 周恩来先后在政务院第158次政务会议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9次会议上,作《关于改变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机构与任务,调整省、区建制和增设中央人民政府机构问题的报告》。
12月27日 周恩来发布命令,颁发《省(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经机关与国营财经企业部门检察室暂行组织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