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三维信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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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政府信用监管(2)

政府信用监管建设,应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规划之中,并且应该作为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信用监管建设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组织机构建设、制度建设、职能建设、行政监督管理执行能力建设等等。其中,组织机构建设是重中之重。

政府信用监管是创新,古今中外,政府专门成立机构,专门针对信用制度、信用环境、社会信用秩序、信用交易等进行管理,迄今还没有。但是,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以及有特色的中国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我们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政府信用监管机构,专门形成一系列的信用制度与信用管理措施。在这点上,中国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学习。如果说,中国的强大必须从中国做一个创新国家开始,那么中国就必须在科技创新之外,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创新,信用管理监管制度及组织机构应该是中国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内容。

那么,这样的组织机构应该怎么设立呢?

(一)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政府的信用监管机构应该从国家层面就设立最高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专司信用监管的政府职能,就像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领域的专业监管委员会一样,独立承担信用领域的相关监管工作。

“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最大限度的发挥政府对信用行业发展指导作用,规范市场信用交易行为,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宣传和倡导社会诚信原则与精神。“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地方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行政区划,分省、市两级分别设置。

(二)信用监管司、局

国家各部委可设立信用监管司、局,负责本系统内的信用监管工作。比如,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内部均可以专门设立信用监管司,专司信用监管与行政处罚职能。现在有些部委已经开始有所尝试,有的是在原有的司、局基础上,增加了信用监管的专项职能,有的是专设了相关司、局,有的相关司、局还会再升级成为更高级别的信用监管机构。这些做法,适应了目前信用监管的需要,监管非常到位,解决了很多现实问题,发挥了应有的行政监管职能,很有行政作为。现在已经很明显地看出,这种做法是一种趋势,并且很符合中国社会实践、有特色的中国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可以预见,将来我们会走出一条很成功的中国政府信用监管之路,就像很成功的中国经济改革模式一样,会被很多国家借鉴。

四、信用监管的职能是什么?

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各部委信用监管司、局作为不同的政府信用监管主体,应发挥不同的职能,各司其职,从不同的角度与不同的层次共同改善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

(一)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职能

为了改善我国社会信用环境,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在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就应该设立专门的信用监管机构——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应该包括:

——研究和拟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规章。

——统一管理信用交易活动,按规定对其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并与各职能部委设立的信用监管司、局进行协调。

——监督管理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组织机构,对机构管理实行审批、备案制,对个别有特殊规定的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实行资质认证管理。

——监督管理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对高级信用管理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

——监督管理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产品与服务,受理与仲裁社会公众相关信用投诉,开展相关规范服务调查,并实施查处。

——监督管理授信机构的授信业务规范,以指导性手段提示授信机构防范授信风险,降低社会性信用交易风险及信用危机发生的可能性,保障社会安全。

——管理信用交易市场的交易秩序,信用信息的处理与传播,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监管境外相关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境内的一切活动。

(二)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能

为了加强对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及监督管理,对地方失信主体失信行为及时查处,提高信用监管效率,促进地方信用环境改善,保证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我国行政管理惯例,在地方设置派出机构。

该派出机构应该秉照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精神与原则,在地方落实与执行相应职能。具体职能如下:

——负责对辖区内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负责对辖区内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歇业、年检申请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根据授权,依法查处辖区内监管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配合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辖区内失信交易行为,以及破坏信用市场秩序与社会信用环境的行为。

——负责处理辖区内有关信用的投诉,调解信用交易纠纷和争议。

(三)各部委信用监管司、局的监管职能

为了规范行业信用秩序,加强对各类信用主体的分类监管,提高监管的全面性,完善全社会的信用环境,各部委应该在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精神与原则指引下,根据自身的监管范围和监管特点,制定适合本部委的信用监管职能。由于各部委的监管职能不尽相同,在此,我们不再一一列举各部委的监管职责内容。

五、信用监管的内容是什么?

政府信用监管内容很多,总体看来,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诚信度监管

诚信度监管主要涉及道德、文化、心理范畴。道德监管是监管企业和个人的道德水平。监管部门首先要制定道德规范标准,以此为依据来监督监管对象的道德水平。

诚信度监管不但需要依靠政府部门,还需要社会大众的自觉性和舆论监督的导向性力量,从政府到公众再到社会舆论,都在大力倡导诚信为本、操守为重、模范守信的道德观念,讲究求真务实、说实话、报实情、守承诺,反对欺上瞒下、暗箱操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与此同时,社会宣传教育和政府奖优罚劣的导向,有利于整个社会形成人人守信的氛围,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并且利用表彰、通报、处罚等手段对不同信用主体进行奖惩分明的管理,在社会上树立诚信本身也是一种价值的理念,使社会主体都珍惜诚信、培育诚信、提高自身的诚信度。

其实,政府部门宣传和倡导诚信,是每一个行政监管部门都会涉及的问题。

但在监管实施过程中,大部分政府部门都不会把诚信度监管作为主要职能。每个部门都有自己最重要的监管任务,面对这些监管任务,政府部门已经疲于应付了。

宣传和倡导诚信,往往就被政府部门忽视了,这样就使得社会上关于诚信的正面宣传和倡导工作,无法系统地长期开展,政府部门变成了“消防队”和“急救中心”,日常的信用宣传教育工作却没有人策划,也没有人组织实施。所以,我们强调诚信监管应该由专门的委办、司局来执行,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计划,针对当前社会问题,采取具体措施,及时、正面宣传引导公众,落实政府的行政监管职能。

现阶段,从国内的环境和秩序来看,就特别需要诚信宣传教育。也就是说,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期,政府职能部门对诚信度的宣传教育,对信用主体的诚信监管,是非常重要的。从全社会来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期就必须做到“立信”,使诚信成为人人皆知,人人遵守的社会准则。

各个委办、司局的信用监管机构,可以首先从社会调研开始,研究现阶段人们的信用意识状态与行为规律,制定宣传教育规划,设置一些处罚规定和奖励措施,具体体现政府部门的监管导向。

(二)合规度监管

合规监管主要涉及政策、准则、制度范畴。社会合规监管是监管企业和个人的合规情况。监管部门首先要制定合规标准,以此为依据来监督监管对象的合规情况。

具体手段包括奖励措施和惩罚措施。奖励合规的监管对象,惩罚违规的监管对象。

社会合规监管的行使主体为政府部门,监管依据为各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等,对于遵守规定的企业给予政务便利、政策扶持或资金支持;而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则采取行政和经济手段予以惩戒。在我国现阶段,失信惩戒机制无法完全发挥作用,社会合规监管不失为一种有效的信用监管方式,既能够做到有据可依,保证监管的公平性,也能够运用有效的手段确保监管目的的实现,维护社会秩序。

政府部门根据行政权限,以信用分类监管的方式对监管范围内企业实行信用监管是目前比较适合中国国情的选择。现阶段,工商、税务、海关、质监等政府部门已经启动信用分类监管措施,并且结合自身的行政职能,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罚。在地方上,地方政府还结合区域特色,尝试实行区域信用分类监管措施,针对不同地区的信用发展状态和信用环境状况,给予不同的扶持政策或惩戒措施。

在新兴的科技园区等,园区管委会也积极创造条件,扶持园区企业发展的同时,采取相应的分类监管措施规范园区的信用秩序,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信用环境。

目前,大部分的委办、司局已经有相应的监管部门,事实上承担了信用合规监管的任务。比如很多部委都已经对被监管对象做出了基本的信用评价,进行了信用分类,按照达到监管要求的不同程度,把监管对象分成红、黄、蓝、绿,A、B、C、D,或其他标识,等等。

这种做法,其实质就是按照合规程度不同,进行合规度监管。只是这种监管,现在还很综合,目的不太清晰,效果不太显着。例如,分类的标准到底是什么?

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评价?分类和评价之后的目的又是什么?究竟能给监管主体带来什么好处?有的时候,并不能很好地回答这些问题,因为这个目的、分类的标准太综合了,有的是按照新设置的一套信用程度,但是这个信用究竟要包含什么也不清楚;有的是按照原有行政管理规定的达标程度;还有的是按处罚规定的要求等等。把各种各样的目的和标准综合起来,最后评价的结果也不伦不类,对信用主体来说,有的时候又是非信用的,并没有真正做到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所以,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政府要做好信用监管,应该设置专门的监管司局,专门从信用角度出发,制定与信用相关的管理规定,明确信用行为边界,确定信用处罚规则,实施真正的信用合规监管。

相关的信用监管结果,可以形成信用信息,可以根据信用信息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分类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如信用信息公开披露、社会共享、纳入企业或个人征信档案等。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初期,在“立信”的过程中,只依靠政府的正面诚信宣传教育是不够的,这种思想意识形态和文化的东西是比较软性的,发挥作用比较缓慢。同时,政府要建立政策性的、约束性的长效制度约束,并且一定要有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长期实施监管。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就处在诚信宣传教育、信用合规监管并举的阶段,即诚信度监管与合规监管建设阶段。

当这两个监管基本确立以后,就标志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期阶段完成。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期阶段完成之后,社会就应该有良好的诚信环境与相对完善的信用监管体系。

(三)经济践约监管

经济践约监管主要涉及经济交易范畴,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践约情况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管理。监管部门首先要制定践约标准,以此为依据来监督企业和个人的践约情况。

经济践约监管的行使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组织,监管的依据主要是部门规章和行业自律公约等。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监管机构可以指导、协助企业签署、执行诚信承诺,联盟公约,企业之间互相监督,实现企业的经济践约管理。

在经济践约监管领域,行业协会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许多影响力较强的行业协会,不但可以团结行业内企业共享信息资源、建立沟通平台、抵制恶性竞争,而且可以利用协会的号召力发动行业内企业诚信经营,履约践行。例如目前很多行业协会与会员签署的诚信公约,要求会员企业以诚为本,明码实价,杜绝各种违规经营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及时处理消费者的问询和投诉,建立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信赖关系;强化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抵制恶性竞争;维护消费者权利,建立产品和服务质量保证机制;诚信披露信息,不做虚假承诺;加强交流与合作,建立诚信信息互动与公示机制;以优良的产品、优质的服务,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消费的环境。这些都是规范信用主体经济践约的具体表现和有力措施。

与诚信度监管和合规度监管相比,经济践约监管的建设虽然也应该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初期就起步,但是它的完成将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后期。因为,经济践约监管实质是在“立信”中起步的,但是大量的、真正的监管一定是在“立信”之后,在全社会以“立信”为基础,大量、普遍开展信用交易的时候,经济践约监管才能针对交易行为,真正发挥监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