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古代经济制度史
18858800000021

第21章 隋唐五代时期的经济制度(6)

高祖以后,唐对官吏的赏赐也史不绝书。武则天时,二张入侍禁中后,赐“第一区,物五百段,奴婢驼马等”[67]。玄宗时,对杨贵妃姊妹昆仲五家,颁赐“中使不绝”[68]。安史之乱以后,战争频繁,因军功得赏赐的很多。如郭子仪“前后赐良田美器,名园甲馆,声色珍玩,堆积羡溢,不可胜纪”[69]。又如裴度讨淮西时,“恩赐巨万,贮于集贤私第”[70]。

在一般情况下,接受赏赐的对象主要为皇亲、勋贵、宠臣等。在皇帝即位,或郊祀大典,或其他节日喜庆的时候,一般也普遍赏赐,以示皇恩浩荡。如唐太宗即位以后,就曾“宴群臣于显德前殿,赐物各有差”[71]。又如开元十一年(723年)十一月,祭祀南郊:“亚献邠王守礼,终献宁王宪,各赐物一千匹;侍中源乾曜,中书令张说,兵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王晙,各赐物五百匹;二王后,赐物一百匹;二品、三品八十匹;四品、五品六十匹;六品、七品四十匹;八品、九品三十匹;郡主、县主各赐物八十匹。”[72]

赏赐中还有所谓的岁赐:如元和年间(806年-820年),张茂昭归顺朝廷后,特“岁赐绢二千匹,春秋二时给”[73]。又在经济困难,俸禄不能正常发给的情况下,赏赐还被用来作为官吏俸禄的补充。如贞元年间,朝廷敕令说:“宜共赐钱七万贯,委度支,据秩职事及所损职田多少,量等级,从今至明年四月己未,随月支给。”[74]不过应注意的是,在我国封建社会,赏赐是皇帝驾驭官吏的一个手段,因此也往往显露出很强的随意性。如唐初功臣长孙顺德监奴受人馈绢的事暴露以后,唐太宗不忍加罪,“遂于殿庭赐绢数十匹,以愧其心”[75]。做了违法的事,还要受到奖赏,显然是不合于法理的。

赏赐的物品种类很多,常见的有田宅、金银、钱币、绸绢、奴婢、女乐等。此外,一些生活用品也在赏赐之列。文宗太和三年(829年),对李载义的赏赐即有米面、粟豆、油盐、钱币、绫绢、柴草、良马等。[76]从现存史料来看,唐代一次所受赏赐最为显眼的当推《酉阳杂俎》卷1所载对安禄山的赏赐,计有桑落酒等三十七种。

赏赐在官吏的经济收入中也往往占有很大的比重。如唐初,李道宗坐赃下狱后,唐太宗对侍臣说:“道宗俸料甚高,宴赐不少,足有余财,而贪婪如此,使人嗟惋,岂不鄙乎!”[77]这里把宴赐与俸料并提,可见宴赐收入是相当可观的。又如窦参败后,其宠妾上清被没入宫廷,一日流泣对德宗说:“窦参自御史丞,历度支、户部、盐铁三使,至宰相,首尾六年,月入数十万。前后非时赏赐甚厚。乃者,郴州所送纳官赃物,皆是恩赐。”他要求德宗验之,结果“皆如上清言”[78]。由此可见当时赏赐数额之大。唐后期战争频仍,朝廷对一些统军将帅赏赐无度,极大地助长了当时的腐败风气,如杜牧谈到唐后期的将官时说:“夫战辄小胜,则张皇其功,奔走献壮以邀上赏,或一日再赐,一月累封,凯还未歌,书品已崇,爵命极矣,田宅广矣,金缯溢矣,子孙官矣。”[79]又说:“官为将军,绶有朱紫,章有金银,千百骑趋奉,朝庙、第观、车马、歌儿舞女,念功赏劳,出于曲赐。”[80]

十四唐代授受俸禄的相关规定

1.官吏授受俸禄的范围。

陆贽说:唐朝“命秩之载于甲令者:有职事官焉;有散官焉;有勋官焉;有爵号焉。虽以类而分其流有四,然其掌务而受俸者,唯系于职事之一官……其勋散爵号三者,所系大抵止于服色资荫而已。”[81]就实际情况而言,散官也有给俸的。《旧唐书·职官志》中说:“旧例:开府及特进,虽不执事,皆给俸禄,与朝会。”所谓“开府及特进”即属于散官。又,流外官也有给俸禄的。《新唐书·百官志》载说:“流外虽鄙,不数年给禄廪。”又,员外官也给俸禄。天宝三年(744年)十一月十三日敕中说:“郡县阙职钱送纳太府寺,自今以后,纳当郡,充员外官料钱,不足,即取正官料钱分,若无员外官,当郡分。”[82]又,东都洛阳设分司官,“不关政事,而食其禄”[83]。又,唐朝进士及第并不即授俸禄。《册府元龟》卷630《铨选部·条制二》载:“选人既广常限,或有出身二十年而不获禄者。”

唐朝职事正员官并不多,如唐初省内外官,定制七百三十员。[84]元和年间(806年-820年),“内外官给俸料者不下一万余员”[85]。据杜佑统计,官吏的总数达到三十六万八千六百六十八人。[86]即非职事正官和小吏远远高于职事正员官。而在当时,这些非正员官和小吏也是享有一定俸禄的。如毕减舅为太湖伍伯,其舅自称:“某每岁秋夏征租,享六十千事例钱,苟无败阙,终身优足。”[87]所谓“事例钱”,也就是工钱,实际也就是小吏的俸禄。

2.俸禄的发放机关。

《旧唐书·职官志》载:比部“郎中、员外郎之职,掌勾诸司百僚俸料”。但比部不是直接发放俸禄的机关,仅是“覆其出入”,也就是是掌握赋税、经费和俸禄等事项稽核审查的总机关。具体发放单位,禄米为户部尚书所属的仓部发给,其规定说:仓部郎中、员外郎之职,“掌判天下仓储,受纳租税,出给禄廪之事。凡中外文武官,品秩有差,发再给之。乃置木契一百枚,以与出给之司合”[88]。月俸钱则由户部尚书所辖的金部发放,其规定说,金部郎中、员外郎之职,“掌判天下库藏钱帛出纳之事,颁其节制,而司其簿领……百司应请月俸,符牒到,所由皆递覆而行之,乃置木契,与应出物之司相合”[89]。唐代的财经制度是比较严明的,所谓“总制邦用,度支是司;出纳货财太府攸职。凡是太府出纳,皆禀度支文符,太府依符以奉行,度支凭案以勘覆,互相关键,用绝奸欺。其出纳之数,则每旬申闻;见在之数,则每月计奏。皆经度支勾覆,又有御史监临,旬旬相承,月月相继,明若指掌,端如贯珠”[90]。

职田则由屯田郎中掌发。《新唐书》卷46《百官志》载说:屯田郎中“掌天下屯田及京文武职田、诸司公廨田,以田给焉”。

3.官吏致仕、休假、奖罚、兼职等的给俸规定。

唐朝官吏七十致仕,如“年虽少,形容衰老者,亦听致仕”[91];“若齿力未衰亦听釐务”[92];“曾任高品官,不缘贬责为卑品官者,致仕、身亡,并听同高品例”[93]。

关于致仕官给俸禄情况,高宗永徽六年(655年)诏中说:“文武五品以上解官充侍者,宜准致仕例,每给以半禄,并赐缣帛。”[94]致仕官给俸料钱在贞元年间(785-804年)。《唐会要》卷67《致仕官》载说:肖昕、鲍防、韦建“并致仕,仍给半禄及赐帛,其俸料悉绝,上念旧老,特命赐其半焉。致仕官给半禄料,自昕等始也。”关于致仕官给禄赐,《唐会要》卷67《致仕官》还规定:六品以下致仕官,四载之后,准各并停。天宝九载(750年)又规定:“五品以下致仕官,并终其余年,仍永为常式。”

另,致仕官经特赐也有给全禄全俸的,如清人赵翼在《陔余丛考》卷27《致仕官给俸》中说:“《唐书》:虞世南致仕,诏赐同于职事;许敬宗致仕,仍朝朔望,续其俸禄;唐休璟请老,给一品全禄;张仁愿致仕,亦给全禄;宋璟请老,以全禄退居东都;王邱既老,药饵不给,诏给全禄,以旌洁吏;解琬告老,诏以金紫光禄大夫致仕,准品给全禄;杨于陵致仕,诏俸料全给。”此外,官吏还有所谓的赙赠。文武朝臣有薨卒者,“其月俸料宜全给,仍准本官一月俸料以为赙赠”[95]。

唐代官吏的禄米发放,还要先进行考核,吏部考功郎中、员外郎“掌文武百官功过、善恶之考法及其行状……凡考,中上以上,每进一等,加禄一季;中中,守本禄;中下以下,每退一等,夺禄一季”[96]。影响俸料钱发放的主要表现为罚俸,而罚俸又主要是缘于一些特殊的规定:如百官“凡朝,晚入、失仪,御史录名夺俸”[97]。

关于兼俸,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四月十四日敕中说:“京官兼外州都督刺史、大都督府长史俸料,并宜两给。”[98]天宝二年(743年)十一月六日敕又说:“京官兼太守等官俸料两给者,宜停;其外官太守兼京官准式;亲王带京官任外官副大将军者、副大使知军事及知事、京官兼外官知政事,据文合兼给者,余并除一处给,任遂稳便。”[99]至太和四年(830年)七月又敕说:“应外官带一品正官京职,纵不知政事,且依俸料,宜付所司,并令兼给。”[100]也有特赐兼俸的,如开成四年(839年)三月敕:“侍讲学士,兼太子少师王起,宜兼给料钱。”[101]另外对留官、摄官的俸料钱规定,开成五年(840年)中书门下奏中说:应京诸司敕留官,“亦管公事,俸入多少,事未得中。臣等商议:其料钱杂给等钱,望每贯割抽二百文与摄官,其职田、禄米,全还正官”[102]。此外,还有一些临时性的措施,如孟郊做潥阳尉的时候,经常吟诗游玩,把公务荒废不办,上司只好派人代理,分一半薪水给代理人。[103]

唐朝对官吏请假超期的规定说:“京诸司六品以下官,请假往外府,违假不到,本官停给料钱。”[104]此规定制于开成二年(837年),此前,情况可能比较混乱。再应注意的是,唐官吏的俸禄在任实职以后才发给,如李德裕说:“选人官成后,皆于城中举债,到任填还。”所以“望许连状相保,户部各借两月,加给料钱至支给时除下”[105]。

十五五代十国时期的经济制度

五代十国时期的经济制度大致沿袭唐朝,但由于纷争割据,具体情况则因时因地因人有所不同。李存勖灭后梁后,骄恣荒淫,不问政治,宠信伶人,疑忌功臣,搞得众叛亲离。他任用孔谦管理财政,重敛急征,很快造成四方饥馑,军士匮乏的状况。不久,李嗣源继位以后,废除孔谦所立苛法,更新政治,在经济上下令诸道均平民间田税,关心农事,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可是后唐时期经济制度未闻有何重大改革,经济状况却因人因时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