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古代经济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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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两宋时期的经济制度(3)

北宋与辽、夏虽然战争不断,但相互间的贸易却始终不绝。太平兴国二年(977年),北宋在镇、易、雄、霸、沧等地设置榷场,作为对辽贸易的场所。当时输出的主要是茶、布、香药、象牙,买进的主要是马、羊、毛皮等。在辽发生灾害时,宋还向辽输出粮食;真宗时还解除了对铁的禁令。一时,宋、辽贸易盛况空前,仅官方,每年从榷场中得利达一百五十万贯。此外,民间走私贸易也很盛行,经常有商人带违禁品到辽统治区进行贸易。

此外,宋、辽间通过使节互赠礼物。这些活动不仅规模大,而且数量品种多,也是促进当时经济交往的一个方面。

宋、夏之间的贸易往往也是采用榷场的办法进行互市的。景德四年(1007年),宋在陕西保安军设立了榷场。宋官方输出的物品主要是缯帛罗绮及香药、瓷漆器、善桂等物,买进的主要是驼、马、牛、羊、玉、甘草、毡毯、毛褐、麝脐、蜜蜡、羯羚、碙砂、柴胡、红花、苁蓉、翎毛等物。此外,“听与民交易。入贡至京者,纵其为市”[28]。就实际情况而言,民间的走私贸易与私设榷场贸易很多,之后发展到“肆意往来,所在无复禁止”[29]。

西北地区的回鹘、龟兹、于阗等国,也不断派使臣和商队到宋进行贸易。他们往往以上贡的形式将物品赠给北宋朝廷,并得到回赐。居住在青藏高原上的吐蕃族、蒙古高原上的鞑靼族、东北北部的女真族以及西南边的少数民族部族也都以贡赐的形式,与北宋进行贸易。

北宋时期,海外贸易也非常发达。广州是当时的第一大港,北宋在此设立了市舶司,作为对外贸易的税收机关,具体做法是,番商船舶到广州后,市舶司抽取货物的十分之一作为海关税收,然后将其余货物折价交易,后来还放开了很多药物的进口,大大增加了北宋药物的品种。当时,北宋对外商采取积极的“招诱”政策。由于对外贸易的发展,北宋时的广州也不断加以扩建,是唐代的好几倍。此外,广州沿城开凿内壕,以便停泊船只,抗拒飓风的侵害,这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的海港。后来在明州、杭州、秀州、泉州等地都陆续设置了市舶司。宋以前,北方海外贸易并不发达。北宋时期,随着南北物资交流和海外贸易的发展,地处北方的密州板桥镇(在今山东胶县境)也迅速发展起来,成为一个买卖繁盛之地,北宋政府也在此设立了市舶司。

北宋海外贸易的繁盛,反映了我国古代以陆路“丝绸之路”为主的对外贸易,已让位于东南海道。

随着商业的发展及对外贸易的频繁,作为商品交换中间物的货币发行量也不断增加。北宋初年的货币是铜钱和铁钱。随着江南采铜量的增加,太宗、真宗时铁钱逐渐被淘汰。不过,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金属货币在数量上供不应求,不断出现钱荒现象。此外,贱金属货币本身的笨重,也给商品流通带来了困难。于是,北宋初年采取唐代飞钱的办法,允许商人入钱京师,到诸州便换。具体做法是,开宝三年(970年)在开封设立便钱务,商人入钱后给“券”,到诸州后,凭“券”付给现钱,这一办法很受商人的欢迎。

北宋时期,四川经济发达,但通行的货币主要是铁钱,当时的小铁钱十才当铜钱一,携带和交换都非常不便。于是,在唐代飞钱的基础上,北宋发明交子(纸币)。关于交子及其使用情况,李攸《宋朝事实》记载如下:

始益州豪民十余户,连保作交子……同用一色纸印造,印文用屋木人物,铺户押字,各自隐密题号,朱墨间错,以为私记,书填贯,不限多少。收入人户见钱,便给交子,无远近行用,动及百万贯。街市交易,如将交子要取见钱,每贯割落三十文为利。每岁丝蚕米麦将熟,又印交子一两番,捷如铸钱;收买蓄积,广置邸店、屋宇、园田、宝货。亦有诈伪者,兴行词讼不少……以至聚众争闹,官为差官拦约,每一贯只得七、八百,侵欺贫民……

就此来看,富商仍解决不了交子造伪的问题,经济力量的局限也维持不了交子的信用。到天圣元年(1023年),交子改为官营,并特在益州设立了交子务。官营交子,票面规整,价值固定。每三年发行一次,称为一界。最初每界以百二十五万六千三百四十贯为额,之后不断有所扩大。

交子的正式使用,在货币发展史上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它开始了一个钱(金属币)楮(纸币)并用的时代。

北宋除铜、铁钱和纸币外,金银也充当着货币的职能,如赋税收入、官员俸禄、官府开支、对外贸易、商人向官府入中,都大量使用金银,也有以金银直接购买田宅及其他物品的。在这种情况下,金银的开采量也逐年增加。

为了便于金银流通,官府和私商还将金银铸成各种形状。银主要是铸成铤,又叫锭,每大锭重五十两,小锭轻重不等,此外,还有银饼和银牌。金的情况复杂,有马蹄金、瓜子金、橄榄金、胯子金、麸子金、叶子金、沙金等多种。金银兑换铜钱有官价和市价两种。就总体而言,银价早期每两兑换八百文,后来多时有兑换两千文的。金价早期每两兑换五千文,后来多时有兑换两万文的。

金银,尤其是白银的流通,弥补了金属币的不足,提高了金属货币的使用价格,与交子一起,增加了货币的品种。这些是北宋经济发展的产物,反过来也促进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

七北宋的赋役制度

北宋赋税大体上继承了五代十国时期所谓的“弊法”,只是去掉了南方诸国曾实行过的一些繁苛剥削条目。所谓继承“弊法”,也就是将五代十国时期各地区间的税收差别大量保存下来。

二税:北宋赋税中最主要的税种,又称田税,是按土地质量好坏,分夏秋两季征收的。北宋建立之初,大致是中田亩收一石,输官一斗。而吴越统治的两浙地区是,亩税三斗,宋统一后,改为亩税一斗。有些地方,如琴川(今江苏常熟县)土地按中下二等定税,中田一亩,夏税钱四文四分,秋税米八升。下田一亩,钱三文三分,米七升四合。又如福建的福州一带,土地分中下两等,中田亩税钱四文,米八升,下田亩税钱三文七分,米七升四勺。总之,南方各地实际税额差距较大,大多是沿袭五代旧制而来。再即南方在二税征收中,夏税钱,秋税米,称为苗米,又称为夏税秋苗。

北宋在田税实际征收时,还有加耗,即收一种附加税。这种加耗名目繁多,各路转运司有“抛桩明耗”,各州县有“暗桩暗耗”,各仓库在受纳时,老百姓还要交所谓的头子钱。广南地区,农民每交一石,再交二升为鼠雀耗。有的地方不仅有加耗,而且是加耗之外,更出一斗。这些加耗实际多为官吏所得,所以又被称为“润官”。由于加耗名目繁多,对老百姓来说,往往是“一石正苗非三石不可了纳”[30]。此外,还随田出“义仓”税。规定每正税一石,别输一斗,成立义仓,以备凶歉,实际成为官府的又一项税收。种桑区还有桑税,即按桑树多少征收丝绢等物,也是田税的一种。

身丁税。北宋又称为丁口之赋。因实际征收时名物有所不同,又有身丁钱、身丁绢、身丁米麦的称谓。这项赋税征收的对象是二十至五十九岁的男子,并不论主户和客户。唐朝实行两税法时,身丁税并入两税,但到唐末五代又单独恢复起来。宋初虽多次诏令废除,实际却一直保留着,并主要是在南方地区征收。如睦州(治今浙江建德县东)每丁纳钱六百九十五文,苏州(治今江苏苏州市)每丁纳二百文。今广西地区未成丁及人老(六十岁)者,也要出身丁税,时称“挂丁钱”[31],某些地区还有纳米、药物、箭杆等物品的,北方部分地区还有所谓的丁盐钱。总之,各地具体情况并不统一。

杂变之税。唐末五代以来,各封建割据除田税之外的苛捐杂税很多;宋统一后,复折为赋,谓之折变。如南唐时为了临时的军事需要,每亩加收三分,南唐归宋后,相沿不改,称为“沿纳”。此外,南唐原有的加耗丝绵、户口盐钱等十四种杂税,宋也“因仍其旧”。又如北方的蚕盐钱、牛皮钱、农具钱、鞋钱等,也照旧征收。直到宋仁宗时期,三司才将各种杂税合并征收,统称沿纳,随夏税交纳。不过,实际执行并不彻底,而且还不断有新的税目出现。

支移折变。本来,宋代纳税时,按规定是输有常处,但由于辽、夏战争,或官府借口情况变化,北宋强迫农民把赋税交到比较远的地方去,称为支移。收税本来有相对固定的物品,即所谓“入有常物”,但官府却借口需要,折成其他物品征收,称为折变。由于支移折变是看情况而定,官府易上下其手,实行的结果是农民的支出多了,负担加重了。

除上述外,北宋还有城郭之赋,即城市的屋税、宅地税等。前文提到的商税,更是北宋政府的一项重要收入。

徭役,在宋代称为未役或杂徭,按规定是“以人丁户口科差”[32],不分主户、客户一律服役。徭役没有统一的时间规定,以需要为准。主要项目如下:

1.治河。北方主要是修治黄河,由于以预防为主,所以每年是“春初修河”,因此又称“春夫”。如果黄河出现险情,紧急征调劳动力,称作“急夫”。

2.兴修水利工程,如开渠、修堰、挖塘等。

3.营建宫殿、官舍、寺院、道路、桥梁等。在与辽、夏接境的地区,更主要表现为修城、修寨、挖壕等。

4.战争时运送物资,平时传递文书,对官员上任、罢任的迎送运输,为官府看家护院,官员私役差遣,部分上贡手工业品的制造,等等,非常繁多。当时有钱有势的人家不服役,可以雇人代役,实际服役的都是劳动人民,徭役是当时劳动人民沉重的负担。

差役又称职役,与徭役合称差徭,但两者的性质有所不同。差役主要是按户等高低派人充任。在农村,里正由第一等户轮差,户长由第二等户轮差,耆长由第一等、第二等户轮差,乡书手由第三等、第四等户中“有行止者”(即有文化有能力的人)差充,壮丁由第四等、第五等户充当,栋子、掐子、库子、斗子、秤子等由第三等、第四等户中“有行止人”(即有相应技能的人)选充。拦头,即在税卡拦截商人的杂役,起先募客户充当,后改差第五等户充当。差役与徭役并行,服差役的在服役期间可免徭役。

差役对负担户来说也是十分沉重的,一些有权有势的地主大都设法逃避。这样,差役往往落到中、下户头上,搞不好会倾家荡产。

科配是北宋政府有关城市经济政策的一项重要制度,由唐代宫市演变而来。据《山堂考索·后集》记载:“宋州县之役,悉出乡户,坊郭之间,或有科配。”所谓科配,是科买和配卖的合称,其所指都是官府强制性向坊郭户征购或配卖某些物品。也就是按照这种制度规定,官府与坊郭户之间有个买卖关系,只是这样买卖并不平等,带有强制性。因此,宋人又称科配为“科扰”、“抑勒”、“抑配”等,尽管科配并不合理,但与唐代宫市几乎是无代价的向市场掠夺物品相比,应该说是一个进步。

科配的大致做法是:北宋建立之初,“京师供百物有行,官司所须,皆并责办”[33]。太平兴国四年(979年),宋廷鉴于唐代宫市扰民,特在京成立杂买务,派人下行收买物品,以供应皇宫、官府及官营手工业作坊的需要。杂买务收购物品的价格称为时估,具体由官府招集行人每十天商定一次,主要是依据上旬物价的变动情况商定下旬时估的价格。这些行人由本行内的人户分批轮流担当,因此被称为“当行”,当行的首领被称为“当旬头”。这种制度推行到全国后,“当行”也称为“直斤”。科配开始执行得还较好,但后来,官府往往借上供之名,“随等科抛什物,如缘修造,遂科瓦木;缘使命,至借衣服什物;缘网运,即差人夫之类,不可胜数”[34],而且在科买中还经常“取于非时,求于不产”[35],又一再压低价格,搞得坊郭下户难以承受。

就配卖而言,官府往往也是别出心裁。如忻州(今山西忻州市)曾把积压损烂十五年的酒糟,配散给诸县坊郭及乡村酒户,而要清醋价钱。按说,宋代正常的科配,应该是“皆出富室”[36],但这些“富室”,也就是上户,多与官府勾结,或挂空名于军队,大都可免去科配。实际上,科配都落到了下等户身上,以至“卖水、卖柴及孤老妇人不能自存者,并一例科配”[37],成为下户贫民的一个沉重负担。王安石变法时曾用免行钱来代替科配,但收效不大,直到宋末,科配一直存在。

科配在有些农村也存在,但并不普遍。就其所实行范围来看,官府也是处处设难,成为农民的一项沉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