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微观社会主义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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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百分比分配理论(3)

城市居民家庭财产调查结果显示,2002年,财产向高收入群体集中的现象比收入分配更加严重,城镇居民家庭财产的基尼系数为0.51,远远高于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0.32。

收入分配的问题,实际上是公平和效率的问题。公平和效率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必将影响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为了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找最优平衡点,求得社会和谐,需要在政策上有所调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增长,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2004年,GDP达到136876亿元,比1978年的3624亿元增加了近37倍,剔除价格因素的影响,26年间年均增长9.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实力显著上升,政府调控能力明显增强,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政府、企业和居民个人都享受了经济增长的成果,特别是人民群众得到了更多的实惠。但通过分析也发现,国民收入分配中依然存在不合理的因素,特别是城乡居民之间、不同群体之间和不同地区之间在收入分配上仍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收入分配的问题,实际上是公平和效率的问题。公平和效率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必将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为了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找最优平衡点,求得社会和谐,需要在政策上有所调整。《总源论》认为当GDP的60%以上平均分配到每个人手中的时候,社会主义中高级阶段就差不多到了。

1.在政府、企业和居民个人之间的分配

经济增长的成果最终要在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国家、企业和居民个人三者之间进行分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分配政策的调整,三者的分配关系也发生了变化。1978年,国家、企业和居民个人三者的分配比例为33.9%、11.1%和55.0%,到2002年,这一分配比例变为20.5%、14.3%和65.2%。24年间,国家收入比重下降了13.4个百分点;企业收入比重上升了3.2个百分点;居民收入比重上升了15.2个百分点。居民收入比重上升,国家收入比重下降,企业收入比重基本稳定是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分配变化的基本特征。但是从总体上看,个人拿大头,国家拿中头,企业拿小头的分配格局始终没有改变。1978~2002年,24年平均国家、集体和居民个人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8.7%、14.8%和66.5%。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分配关系的演变大体可分为显著变动(1978~1990年)和相对稳定两个阶段(1991年至今)。

在显著变动阶段,三者收入分配比例变化明显,国家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持续下降,居民个人所占比重持续上升,企业所占比重稳中有降。1978年,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之间的分配比例为33.9%、11.1%和55.0%,到1990年,三者之间的分配比例变为21.5%、9.1%和69.4%。12年间,居民收入所占比重上升了14.4个百分点;政府所占比重下降了12.4个百分点,企业的比重稳中有降,下降了2个百分点。这时期收入分配的主要特点是向居民个人倾斜,特别是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一度出现了收入向居民个人倾斜过快的倾向,1988年,居民个人收入所占比重曾达到了70.5%。

在相对稳定阶段,随着国家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强,政府收入的比重在波动中有所回升,下降的势头得到有效抑制,企业收入比重继续保持基本稳定,居民收入比重则在波动中有所下降,收入分配向居民个人倾斜的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校正。到2002年,政府、企业和居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变为20.5%、14.3%和65.2%。政府收入的比重,回升到1990年代初的水平上,比1990年低1个百分点,比1992年高1.5个百分点;企业收入得到有效回升,比重比1990年提高了5.2个百分点;居民收入比重与1990年相比下降4.2个百分点。

从国际经验看,在由低收入向中等收入国家迈进的过程中,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一般表现为居民和企业所得比重略有上升,政府所得比重有所下降。我国目前的人均GDP刚超过1000美元,属于由低收入向中等收入过渡的国家,政府收入比重下降、企业和居民收入比重上升符合国际上收入分配的一般规律。

从实践角度看,我国三者分配关系的变化也符合改革的方向。收入分配在一定阶段向企业和居民个人倾斜,是针对我国长期以来居民和企业收入过低,人民生活水平得不到有效提高,企业无力进行更新改造和自我发展而采取的措施,有补还欠账的因素,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增加消费,改善投资与消费的比例关系。

2.在不同地区间的分配

由于经济基础和自然条件的差异,我国的经济发展在地区之间很不平衡,1978年到2004年平均,东部地区生产的GDP占全国的比重达到56%,而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则分别是26%和18%,东部地区创造了全国一半强的经济总量。与GDP的生产一样,可用于分配的国民总收入,地区之间的差异也很大。从1998~2002年的数据来看,东部地区的可支配收入占全国的比重为55.5%,中部地区为26.3%,西部地区为18.2%,东部地区的比重超过了中、西部之和。经济的发展和分配都呈现出东重西轻的格局。

从不同地区企业、政府和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占全国的份额看,也是东部最高,中部居中,西部最低。1998~2002年,企业可支配收入占全国的份额,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为66.8%、20.3%和12.9%,东部的比重比中西部总和还要高出33.6个百分点;政府可支配收入占全国的份额,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为55.4%、24.7%和20.9%,东部的比重比中西部总和高出10.8个百分点;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全国的份额,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为52.4%、28.5%和19.1%,东部的比重比中西部总和高出4.8个百分点。无论是企业所得,还是政府所得和居民所得,东部地区都占到全国的一半以上。

从东部、中部和西部各自内部三者分配的结构看,1998~2002年,东部地区,企业、政府和居民个人所得的比重分别为22.5%、18.7%和58.8%。中部地区,三者的比重分别为14.7%、18.0%和67.3%。西部地区,三者的比重分别为13.0%、22.0%和65.0%。比较起来,东部地区企业所得比重较高,分别比中部和西部高出7.8和9.5个百分点;政府所得比重略高于中部但低于西部;个人所得的比重较低,分别比中部和西部低8.5和6.2个百分点。从年度之间的变化来看,三大地区收入分配的变动都呈现出政府所得比重小幅上升,居民所得的比重小幅下降,企业所得的比重基本保持稳定的趋势。

东、中、西三个地区的分配特点表明,东部地区企业所得一直处于较高水平,从而为这一区域经济长期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而中西部地区基础本就薄弱,企业所得水平又比较低,企业发展后劲明显不足,由此形成了东部强者愈强,中西部弱者愈弱的局面,这也是造成目前东西部差距不断扩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中西部地区要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的大好战略时机,将企业做强做大。只有企业强大了,才能为财政和居民提供更多的收入,缩小与东部地区的差距。

3.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的分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分配政策的调整,居民个人得到了实惠,收入有了很大的提高。根据城乡住户调查和人口调查数据推算,2004年,居民可支配收入为72634亿元,比1978年增加了42.5倍,剔除价格因素影响,年均增长9.2%,基本上与同期的经济增长同步。

但是,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出,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分配的差距呈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上升,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下降。2004年与1978年相比,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从35.7%上升到69.2%,上升了33.5个百分点;相对应的,农民收入的比重则由64.3%下降到30.8%,下降了33.5个百分点(见表2)。占全国41.8%的城镇人口占有着全部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9.2%,而占全国58.2%的农村人口仅占有30.8%。收入分配明显向城镇居民倾斜,使得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城镇居民收入在居民收入中比例上升的主要原因,一是城市化进程加快,二是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速度存在差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不断上升,1978年,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的比例为17.9:82.1,2004年,这一比例改变为41.8:58.2,变化了23.9个百分点,这必然使居民收入中城镇居民所占的比重上升。

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总的趋势是城镇快于农村,唯有1979~1984年期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焕发,收入大幅度增加,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明显快于城镇,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也一度高于城镇居民,1983年曾达到66.3%。1985年以后,随着城市改革的逐步推开和不断深化,城市居民的收入增长明显加快,而农业生产进入缓慢增长时期,农民收入增长放慢,除个别年份外,大多是城镇居民的收入增长快于农民。特别是1997年,城镇居民收入增长明显加快,使得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由弱势变强,上升到52.8%,改变了农村居民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人口多和收入增长快带来的比重优势,导致了居民收入明显向城市倾斜。随后,城镇居民收入占居民收入的比重就直线上升,1999年到2004年,短短6年就从57.8%上升到69.2%,比重变化了11.4个百分点。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和市场化的加快,城镇居民收入份额上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农村居民收入份额下降过快,不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和实现共同富裕,不利于扩大农民消费,不利于投资消费关系的协调,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此,如何实现农村和城市共同发展共同富裕,是我们在进一步的收入分配中应该着力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