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的局限性,使移民区群众更加依赖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
农村主要的贷款机构-农村信用社在资金有限的的情况下,首先选择对种、养等生产性用途贷款进行资金投放,而把大部分将资金主要用于非生产性用途的借款人拒之门外。然而从我们调查中发现,移民区群众往往是在生病,子女上学、孩子结婚时大量需要资金,但此时他们往往无法从正规的金融机构获取应有的贷款,虽然农村信用社实施的对借款用途不作特定限制的小额信用贷款使农户获得正规金融的比例和数量有所提高,但由于对农户正规金融市场准入的不平等以及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户贷款额度的限制,农村正规金融缺口仍然很大,农户对民间资金的需求依然旺盛。在调查中就有村民反应,为供孩子上学自己曾连续四年借高利贷,仅利息就有12400元之多,有时利息暂时支付不起,便给放款人出体力干活,抵消利息。尽管如此,该村民仍对高利贷心存感激,认为如果没有高利贷,孩子上学就会被耽误。由此可见,民间借贷不仅为放款人带来较高的利息收入,为其闲置资金找到增收盈利的渠道,也为借款人解了燃眉之急,满足了正规金融机构满足不了的不时之需。
4.银行利率低,致使移民区的富裕农户缺乏有利的投资渠道
县域地区没有证券营业机构,国债下不到农村,加之受思想观念、思维习惯、信息渠道不畅等因素的影响,银行存款仍是目前移民区富裕农户最主要的投资方式。而存款利率一降再降,加之开征利息税,使存款收益大大降低。于是这些富裕了的,手中有闲钱的农户就只好放弃把钱存入银行的念头,转而寻找其它投资渠道来获利,这就为民间借贷提供了资金来源。
5.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使其在广大的农村具有广阔的市场
银行商业化经营的实施,使其对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重视日益加大,为了规避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大都严格贷款发放,使许多人难以取得充足、及时的贷款,这是正规金融供给抑制的一种表现,因而普通农户多对从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持消极态度。调查中我们发现,移民区的许多农户都认为要获得一定数额的贷款必须与金融机构和信贷员搞好关系,且手续烦琐,想要很快获得贷款是比较困难的。为了应付突发事件或急需用钱的经营活动,他们认为申请贷款太麻烦,不如自己利用朋友、亲戚和邻里关系借贷使资金更能够快速到位,从而使民间借贷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几百块钱十分钟就可以办好,比银行里省事多了。”一位农民告诉笔者,他们有时急用缺个几百块钱,去银行借又慢而且不一定能借上,但去民间借贷就方便多了。
6.高额利率的利益驱动
和银行存款所获得的利率相比,放高利贷者可以得到比银行存款高出几倍甚至十倍、几十倍的利息回报。由于高额利率的吸引,出现了一批靠放高利贷生活的食利阶层,他们有以前靠做生意而发家,现在因为放高利贷就得到高额回报坐享其成的富有者;也有银行的关系户,他们可以得到低息大笔贷款而转手放贷者;还有就是专门从事放高利贷者,收集闲散资金,再集中放贷者。
五、民间借贷与乡村社会秩序
从以上对盐池县生态移民区民间借贷基本情况的调查和分析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对乡村社会秩序的影响是双方面的,它就好比一把双刃剑,在乡村社会秩序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民间借贷对乡村社会秩序的有利影响
(1)民间借贷缓解了移民区的资金短缺问题
民间借贷以其期限灵活,手续简单,及时性等特点,使得移民区那些不能从正规金融体制获取资金的农户及时获得生活和生产所需的资金,缓解了移民区群众的资金短期问题,尤其是对生产经营中资金的需求,使得移民区群众可以借此发展生产,迅速提高生产生活水平。另外,在移民区,亲戚朋友,邻里之间低息甚至无息的救助性借贷对乡村社会秩序的影响是积极的,而高利息的出现,有时也并不是因为放贷者主观上希望对方破产,而是由于借贷的风险成本决定的。因为借贷者的破产,往往意味着放贷者债务无法收回。借贷资金流向的一些行业,虽然风险很大,收益也很大,某些高利息的借贷使得一部分人破产,但从整体上讲却成为某些投资活动的原始资本,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民间借贷有利于移民区良好信用环境的形成.
移民区的农户普遍认为信誉最重要,如果失去信誉,就等于失去了一切,全家老小都没法在本村生活,必受到唾弃与排斥。农户在还款问题上相当重视,认为“人穷没关系,但一定要讲信用,”因此民间借贷的活跃能够帮助移民区建立现代信用观念,从而有助于移民区民间借贷主体发展良好的社会信用关系。
2.民间借贷对乡村社会秩序的不利影响
(1)民间高利贷加重了移民区群众的经济负担
在移民区,部分的高利贷利率高出同档次的银行借款利率的5-10倍,一些借了高利贷的农户反映由于利息太高,而且利滚利,负担及其沉重。在调查中,移民区的一些村民抱怨:,“生意上,利润基本上都还了利息了,我们纯粹是给放贷人打工。”尽管借款人认为民间借贷方便,快捷,能满足暂时需要,但从长远考虑,还是希望正规金融机构能够满足其更多的融资需求。
(2)民间借贷不利于信贷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正,容易造成的资金的不合理流动。
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的放贷人只关心资金能否贷出和按时收回,从中获利,而对借款用途不关心,因此这种民间借贷对有些产业起到盲目推动作用,使有些资金用到非法交易中(贩毒、吸毒、赌博),成为犯罪的资本,影响了社会稳定。
(3)民间借贷造成了非正常的贫富差距,影响了社会安定和人民团结
目前在移民区盛行的民间借贷大多是一种超经济的逐利行为。出借方基本上占有了借入方正常的生产利润,并且远远高于正常经营活动的平均利润,其结果只能是导致出借方财富的积累,借入方贫困的加剧。在社会分层中引起激烈的社会分化,造成移民区和整个社会的动荡。,影响了社会安定和人民团结。
(4)民间借贷不不利于好的人际关系的形成,影响了好的村风、民风的形成
民间借贷尤其是高利贷主要是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淡化了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由于贷款无法按时还清引发了亲戚、朋友、邻里间的矛盾,使他们之间不再相互往来,有些甚至反目为仇,对簿公堂。还有一些债主因为对方无力偿还就把家里值钱的东西拿去抵债,这不利于好的人际关系的形成,影响了好的村风,民风的形成,影响了移民区精神文明的建设。
六、政府对民间的借贷的调控及干预
作为一把双刃剑,民间借贷对乡村社会秩序所能够产生的重要影响和其影响的双重性,应该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
目前,对民间借贷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是取缔打击,二是规范引导。当前的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多种经济成分的一种资金配置形式,通过上面对其影响的分析,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对生态移民区建设的影响存在积极和消极的两面。但不能因此否定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排斥它的客观存在。一方面要承认它的客观存在,正视它的发展状况,吸收其有效和积极的成分。另一方面要坚持与时俱进,着眼于主流,在此基础上,客观分析,扬长避短,着眼于疏导、坚持立制、规范、引导、管理并举。
1.健全法规,规范民间借贷的发展
民间借贷是在法律灰色地带中生存与发展起来的。与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不断扩大的事实相比,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相对较少。国家或地方应该结合民间借贷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台或制定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或规定,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的民间融资的界限。对民间融资借款方式、契约要件、利率管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以及纠纷调解处理等方面加以规范,并加强宣传,引导和鼓励民间融资行为从地下转向阳光合法经营,逐步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
2.建立民间融资的监管机制
应该将民间借贷纳入到政府管理体系中,明确民间融资的监管部门和职责,建立民间借贷监测体系,统计监测辖内民间融资的总量、利率水平、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适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增强民间借贷双方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加大对高利贷、等非法融资行为的惩处力度,坚决打击、取缔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行为,净化民间融资市场,维护社会的稳定,引导和规范民间信用的健康、有序发展。
3.地方政府应积极着手生态移民区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建设
从现实情况看,生态移民区农民收入低、经济基础薄弱,近年来虽有各类农村金融机构蓬勃兴起,但出于对贷款风险控制的考虑,惜贷、慎贷现象依然盛行,这为移民区民间借贷活动的存在和发展留下了空间。移民区民间借贷资金多用于解决生活和一般性的农业生产需要,而借贷双方往往是基于亲缘和地缘关系,出于互助目的相互融资。基于这一显著特征,通过政策和立法大力推进移民区资金互助社、资金互助会等互助性组织建设,有利于引导民间借贷资金走入正规化组织,并能充分对其实施规范化管理。实际上,这个进程就是充分利用民间借贷的互助性特点,推动民间借贷组织化、合法化,实现农民自救、互救,这是现阶段解决移民区农村资金问题的有效方法。
4.加大引导力度,优化移民区民间借贷的资金投向
要在客观全面评价民间借贷的基础上,着眼于拓宽融资渠道、启动民间资金、促进经济发展,立足吸收和发挥民间借贷积极、有效、合理的方面,切实引导民间借贷优化资金投向,使其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生产经营和商贸流通,避免盲目投资。同时引导借贷双方遵守社会公德,预防和避免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消极影响,使民间借贷在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下,为推动生态移民区经济、社会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5.民间融资的活跃发展反映了金融服务功能的欠缺,银行机构应积极进行管理创新和业务创新,完善对移民区金融服务
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扁平化改革,大量撤并县域金融机构网点,部分县域信贷增长呈零增长状态,新增贷款较少,信贷有效供给不足,加之基层银行业机构贷款发放环节多,审批时间长,贷款偏向大企业、大客户,使得移民区的贫困农户的资金需求无法从金融部门获得,民间借贷的活跃在移民区成为必然。。银行业机构应深刻思考和关注移民地区的金融服务问题,人民银行要加强窗口指导,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移民地区信贷投入。建立移民地区信贷投放监测制度,合理测算移民地区资金需求,优先安置支农再贷款额度,引导和促进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商业银行、农信社、村镇银行增加信贷投入。发挥再贴现促进调整信贷结构的作用,优先满足移民地区涉农企业、中小企业的票据融资需求。支持移民地区地方法人机构继续享受优惠准备金政策,用好用活民贸民品企业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发挥优惠政策对移民地区发展的推动作用。
6.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人民银行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对民间借贷中非法金融活动和高利贷等活动的打击,尤其是对于采取非法集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聚集资金等形式从事民间高利贷的,应严惩不怠。同时,对农民进行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提高农民自觉识别和抵制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行为的能力,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总之,民间借贷是农村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整个农村金融秩序和乡村社会的稳定起着不可取代的作用,而培养和引导乡村内生性经济力量,也必然成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和社会秩序建设不可忽视的一环。
参考文献:
[1]温铁军.中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江曙霞等.中国民间信用——社会、文化背景探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3]李英民.民间信贷:博弈分析与路径选择[J].济南金融,2005(9).
[4]张军.民间金融与我国金融制度变迁[J].江苏社会科学,2003(6).
[5]屈小博.传统农区农户借贷的需求与供给[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6]姜雅莉.农村民间借贷供求分析与政策建议[J].陕西农业科学,2005(1).
[7]高石钢,马金龙.西北贫困地区县域民间高利借贷个案分析——以宁夏盐池县为例[J],宁夏社会科学,2006(1).
[8].王学信.论盐池县民间借贷对新农村建设的影响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2(5).
[9]李文靖,姚景超.制度、供需和绩效:多视角下的农村民间借贷——以宁夏盐池县、中宁县、同心县为例[J].西安金融,2006(2).
[10]周本杰,杨友良.对少数民族地区民间借贷问题的调查[J].民族论坛,2003(3).
[11]陈瑜,杨林娟.甘肃省民间借贷研究——基于250户农户的调查分析[J].安徽农业科,2009(39).
[12]潘劲.宁夏农村民间借贷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实证研究以盐池县、同心县与中宁县为例,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