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2012年宁夏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蓝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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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关于生态移民社会治理的思考(3)

(二)建立生态移民补偿机制

恢复和建设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国家实施生态移民的主要目的,在此过程中搬迁移民付出了代价,因此要积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来实现生态移民在搬迁、安置、恢复重建活动中的损失或耗费的补偿。生态补偿,就是指调节项目社会内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即向生态环境的受益者、造成环境恶化的资源利用者征收额外的费用,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者、受损者和建设者提供资金补助。《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中明确指出:“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补偿机制的基本模式包括:中央或者地方财政收入的分配或者转移支付,即政府运用财政收入以补贴或奖励的形式,对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中的公益性劳务活动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酬支付,对因保护生态环境而牺牲自身经济利益或者发展机会的个人和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偿;国家或者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收入,进行宏观上不同地区经济利益的调整,直接或者间接地让生态受益区对生态受损地区进行补偿;成本性生态补偿模式,即国家根据各经济主体生产经营方式和环境污染或破坏等因素开征资源税、生态税、环境税等,税收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作为生态保护与修复的专项基金,对因保护生态环境而放弃正常发展机会的受损者进行补偿,对生态环境的修复者、建设者进行资助。

(三)完善生态移民参与机制

移民的参与贯穿于生态移民项目周期的不同阶段。在政府主导的生态移民工程中,要提高移民参与的有效性,必须合理解决移民参与的范围、程度、途径与激励等问题。需要政府在提高对移民参与客观规律认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科学选择移民参与模式,形成公正透明、运转流畅、绩效明显的移民参与机制。首先是针对目前民主政治建设与公民社会发展的现状,理性思考移民参与的梯次发展与有序参与。根据移民参与的特点、安置决策议题的性质与目标等选择适当的移民参与模式,以提高移民参与的质量,保障移民的有序参与。其次是拓展移民参与的领域,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体系的基础上,推进执行和监督领域的移民参与,如搬迁过程中的移民参与、监测评估中的移民参与等。再次是创新移民参与的方式和方法,尤其要重视网络时代移民参与渠道的立体化、多样化,充分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高效、透明的移民参与网络,如网上移民论坛、电子会议、手机短信等。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己有的移民参与方式,如社情民调、听证制、移民观察员等。最后是建立移民参与的激励机制,通过物质激励、精神激励和制定相关倾向性的政策等途径倡导移民积极参与。同时要特别注意的是贫困户、妇女、残疾人、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参与。

(四)强化生态移民社会评价意识

生态移民社会评价在我国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究其原因在于多重性目的相结合的生态移民工程忽视了其非自愿性和可能的社会影响,没有厘清项目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生态移民社会评价着重研究项目的社会可行性,即研究项目的社会影响、利益相关者、社会互适性、社会风险、可持续性,进而提出社会管理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社会监测评估。在社会评价过程中,通过社会学家的参与,将地方知识和专家知识结合起来,将移民的意愿和设计规范等结合起来,使生态移民的方案更加科学,可操作、效果更好,从而避免社会风险。

(五)生态移民社会资本的重建

社会资本是基于一定的血缘、地缘、学缘、职缘、机缘的网络关系建立起来的,而移民则必然意味着对社会关系和生产网络产生破坏,使得基于此的社会资本中断。但是迁入地新的较优越的生活生产环境条件又为新社会资本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可能会使新社会资本大于原有的社会资本。为弥补移民社会资本不足的问题,政府应大力培育民间社会组织,移民通过认同组织信用而与陌生人建立合作关系,使“原子化”的村民融入到社会结构中去,相互之间建立固定的、多元的关系网络,加强农村的沟通和交流,有助于以协商互惠的方式进行资源共享,从而增加自身可得资源,进一步提高村民对社区的认同和归属感(贺雪峰,2002)。

互助组织的培育主要有两种推动力:一种为政府力量,另一种为宗教人士和其他精英的个人号召力。一方面,地方政府要为移民互助组织培育提供一定扶持资金以及政策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政府组织培训精英人物,使他们在互助组织中发挥领袖作用。降低准入门槛,培育民间组织或慈善公益组织,但同时接受政府部门的服务和监管。值得注意的是,现有的管理机制限制了民间组织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培育多元化的移民互助组织,必须实现政府与移民互助组织之间关系由管制向提供服务的转变(孙中艮等,2009)。

促进安置区社会信任,是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这种信任包括移民间的信任、移民与当地居民间的信任、不同民族之间的信任、移民对安置区工作人员的信任、移民对安置区组织的信任、移民对当地政府的信任等等。首先,通过政策宣传交流活动,改善干群关系。通过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干群交流活动以改善干群关系。其次,通过民族文化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各群体间的相互信任。加强移民信誉教育工作,增强其诚信意识;加强移民同安置地居民之间的交流,加强各群体间的文化沟通和交流。最后,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执行力度,惩戒不信任行为。

更加关注移民安置区弱势群体,积极建设服务型的社区管理模式,努力实现社区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主要包括安置区公共设施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发展,为移民充分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等提供保障。

(六)政府责任与移民基本权利保障

生态移民在一般情况下是由政府发起的活动,为了避免、缓解其实施中的社会冲突、利益冲突,政府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责任包括构建利益协调与参与机制,即所有当事方,包括中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移民部门、移民群体代表、施工单位、规划设计单位、评估机构、研究机构、相关群众团体等在实施移民的各阶段平等参与,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协调生态移民活动中各方的利益和矛盾,达到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帕累托最优;对弱势群体、生态环境、社会冲突等都需要负起责任;建立专门、健全、完善的生态移民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对生态移民的权益加以保障;接受和处理移民的申诉,了解移民搬迁、安置实际情况,吸取经验教训,为移民排忧解难,发现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移民权益(施国庆等,2007)。移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包括移民的参与权、知情权、生存发展权、健康权、教育权、财产补偿权和政治权利等方面。上述权利不仅仅属于移民,而且还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享受的权利。移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是构建和谐生态移民工程的前提条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条件。

主要参考文献:

[1].孙中艮,施国庆.水库建设对移民社会资本影响极其重构路径[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

[2].贺雪峰.论民主化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J].社会学研究.2002(2).

[3].王思斌.社会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02).

[4].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03.

[5].[美]戈登·塔洛克.寻租————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M].重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69-70.

[6].风笑天.落地生根:三峡农村移民的社会适应[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6:149.

[7].李菁怡.生态移民社会整合研究[D].南京:河海大学,2006:

[8].迈克尔·M.塞尼.移民重建与发展:世界银行移民政策与经验研究[M].南京:河海大学出版社,1996:112.

[9].陈绍军,施国庆.非自愿移民安置中的公众参与[J].水利水电科技进展,2003(6):24-26.

[10].施国庆,周建,李菁怡.生态移民权益保护与政府责任[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5):7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