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边缘、族群与国家:清末西北回民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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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回民起义的地区性分析(3)

(四)市场之争

清末陕西关中回汉族群之间经济利益的争夺除了上文提到的“地畔之争”外,还有“市争”。

清代回民从事的牛羊贩卖、宰杀、肉食及皮毛业等,汉民不占优势。反过来,汉民经营的茶盐、生猪贩卖与饮食等,回民也难以参与。双方均可从事的行业如“花市”,却由于族群相互排挤,而不能共同经营。⑤汉民缺少回民那样紧密的社会组织,回民又有重商的传统,汉民在经济活动上的协作也就不如回民。把持市场的汉民上层于是利用在政治上的优势地位排挤回民的经济活动;回民则另立新市,如渭南仓头镇东门外的“花市”、临潼雨金镇以西的“新市”,都是在这种情况下成立起来的。导致“平时回汉之间,各自居住,各有市集,本来就有隔阂”⑥的局面。但是,由于回民宰杀的肉类汉民可以购买食用,汉民宰杀的肉类不合伊斯兰教法,在回民中没有市场,故回民市场要大于汉民的。加上回族善经营,规模产业下价格有优势,所以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回民所立新市的经济利益又超过了由汉民把持的旧市,双方再起争斗。事情转了一圈,又回到了开头,情势并没发生任何实质性的变化。回民不断地遭受打击、压制,对汉族上层及其背后的地方官府、汉民族群产生愤恨情绪,导致族群对立进一步恶化。

牛羊贩卖及毛皮业也有类似情况。在北方各省,必须经由商业贸易互通有无的此一经济业在长达几个世纪里,一直是由回民“垄断”经营的。①但有些地方汉民牙客把持市场,如陕西泾阳,回回卖牛羊,受到百般刁难,估价很低。而且卖了牛羊,收不到钱,益形引发民族仇恨。②这里的市争并非单纯的商业之争,因其背后的双方分别是回、汉两族,所以实际有着族群之争的背景,其影响要远远大过于地争、戏争等,因为市争的双方不再是个人,而是在“市”上活动的回、汉双方各自的群体,比较能反映回汉的族群对立。

市争比较符合于起义史观下地主阶级对回族人民的经济压迫,以往的研究多有论及,本书不作过多赘述。③

(五)诉讼之争

前文已提到,作为清代华化程度最大、遍布于内地、群体势力极大的少数族群,回民却总体保持着被边缘化的事实,这与其经济利益和政治诉求产生了巨大的内在矛盾。而这种矛盾最集中的表现,便是经由官府介入的、发生于回汉两族之间的诉讼之争。

在族群之间所有的冲突中,发生于双方的诉讼之争,从一开始“国家”就是介入的。此类争斗经由官府的处理,最能看出晚清官府在面对不同族群时,究竟代表着哪一方的利益;也能看出个人、群体之争的小事,在官府处理失衡的情况下,如何扩大为整个族群的对立,并最后演变为回民与官府的对抗。在过去的起义史研究中,回民遭受的诉讼歧视,被归结为封建统治阶级刻意实施的民族压迫政策。①

“回民”包括了讲汉语的穆斯林、说蒙古语的东乡及说突厥语的撒拉等。他们与回部讲突厥语的穆斯林(即所谓的“缠回”)不同,隶属朝廷编氓,向国家输纳租税、劳役。在清代,基本没有专门针对回民的国家性文件。回民与汉民一样,隶属于所在府、州、县,由当地民官管辖。国家性法典、政策、法规上对回民群体的一些特殊规定,并不影响他们总体上的与汉民一致的政治地位。在整个晚清时代,从云南到西北,皇帝和国家官员面对中国的“古兰地带”,也总是义正辞严地宣称“秉公持平”、“执法持平”、“单分良莠,不分汉回”等,这种论调是中立的,然而执行的时候却远不是如此。②理论上,回民与汉民一样,在清代的行政与法律定位上身份相等,但这并不表明双方在政治上的机会和社会地位上也是相等的。实际上,作为社会的边缘族群,在郡县制的治理下,回民的族类特殊性和利益诉求基本不能进入官府细致考量的范畴,“不分汉回”和“一视同仁”的政治统制,反而使得回民自身的族群特色在清代的中国民族格局中游移不定。③这在本质上对回民是不公平的。况且官府受理的涉回案件中,回民几乎普遍受到歧视。

清末的关中回民团结,不畏事,仍保留着浓重的游牧风习。文献上说回民“贩马游牧为生,余多无常业,故流为匪者,实繁有徒。尚有布鲁特、安集延风气”。④这种比较强悍的族群形象在农耕为主的清帝国内,令维持地方秩序的官员们印象深刻,所谓“惟陕甘回民性刚好斗,汉民惮之,州县审断,曲袒汉民,积习相沿。汉回日生嫌隙。”⑤官员本身即为满、汉的族类立场在其间往往发挥作用。他们本应体现国家意志,实行公平治理,但同时也不能脱离汉人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在“华夷之辨”的影响下,回民在司法案件上普遍受到歧视。与回民相关的立法,较一般民众为严,在牵涉回民的案件中,也往往从重处理。①清末朝廷的上谕即说,“又或意存歧视,因系回民,一切从严,不辨是非曲直”。②如果案件牵涉到回汉双方,官员刻意偏袒汉民,就使回民受到的不公平对待更加凸显。

回民心齐,与汉相争,辄有小故,则群起而攻,个人之间的细故争斗,极易激化为群体事件。在这类打斗事件中,汉人分散不敌总是吃亏。受此影响,官员审案,往往倾向于认为“汉回互讼之案,衅起户婚田土事件,理曲者多属于回。”③从而忽视了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形成了“袒汉抑回”的事实,导致回民发展出对汉民和官府的强烈愤恨情绪,客观上使回民更加依恃于族群、教门,自身的群体性格和犷悍的气质不断加强。张集馨谓“向来地方官偏坦汉民,凡争讼斗殴,无论曲直,皆抑压回民。汉民复恃众欺凌,不知回性桀骜,亿万同心,日积月长,仇恨滋生。”④判决既不公,回民私下寻仇报复,引发群体械斗,“究因地方有司管教不善所致,非心存姑息,遇事宽纵,即因其回民,有意从严,遂致思图报复,互相仇杀。”⑤必然遭受歧视,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回民与官府打交道的固有心理,“及鸣官剖断,回民即得直而犹以为屈。苟诚有所屈,则其情愈不可知。”在这种心理的积累下,“蓄憾之多,图报益切,而其中之黠者,辄假以此联众,谋为不轨。汉民受其害,亦思有以报之,而杀戮之祸遂烈。”⑥随着这类事件的增多与升级,民族关系持续恶化,“地方官亦右汉而左回,大变之兴有自来矣。”⑦

咸同之际,回民集中居住的陕西三府之地,“西、同、凤三府,汉回更不相和,每年贩卖羊马,伤食汉民麦豆,连年兴讼,结为世仇。”①陕西回民起义,西安、同州、凤翔三府也成为冲突最烈的地区。回汉械斗日甚一日,官府刻意袒汉抑回的条令或传言更容易使参与事中的回汉均深信不疑,如“回伤汉民一以十抵,汉伤回民十以一抵”②或“回杀汉者抵死,汉杀回者令偿殓葬银二十四两。”③汉团在此种传闻性条令下,自以为有所依恃,胆气既壮,便欲“尽洗回民”。回民出于往日的经验,自知无法得到公平对待,便在自卫之余,发展为报复性攻击。回汉的讼诉之争与官员的袒汉抑回,便使得这种虽然普遍发生但仍属个别意义上的回汉族群冲突问题,轻易上升到回回族群对官府朝廷、国家机器的仇恨与对立的程度,也实际反映了帝国晚期地方治理的失衡与失败。杨毓秀也承认,“虽回性悍猾难制,原其首祸,未始非抚驭之乖方也。”④

二、陕西回民起义的经过及其后果

以往的起义史研究中,关于陕西回民起义的过程,多强调“地主团练”屠杀回民,导致回民被迫起义,英勇战斗,杀官攻城等等。⑤这样的解释,忽略或不能反映其间族群冲突、报复焚掠的史实以及陕西回民与汉团的冲突是如何最终转向与官府朝廷、清末国家机器的全面对抗的。这是本书所要关注并加以阐述的重要问题。

咸丰年间太平军、捻军兴起后,陕西地方便已组织团练,预作自卫之用。同治元年(1862)二月以后,太平军、捻军窜扰关中,官府绅民高度警戒,更加大办团练。汉民强者借机武装,地方社会受到军事化的严重影响,汉、回之间的相互戒备在早先民族关系持续恶化的基础上持续上升。当此之时,原河南巡抚严树森和团练头目赵权中先后所带的600名回民团勇散归乡里,于元年四月中旬经过华州,在小张村斫汉民之竹,引起纠纷,被汉民杀死二人。①回民不服,抬尸赴华州府告状,州牧濮垚“因回民越界砍汉民竹,将砍竹者痛惩。”②并且声言“向后回伤汉民一以十抵,汉伤回民十以一抵。”③这类昏愦的政令使当事的汉民一方和处理纠纷的官员自以为有所依恃,便会更加毫无顾忌地侵犯回民利益,客观上必然激起更大的民族对立和冲突。

史实也的确如此,因这批回勇籍隶渭南县,他们无奈又“诉于本邑,邑令曹士鹤不准理,反以荷校辱之,由是回情怨沸。”④尽管如此,此时回民“亦俯首贴耳,不为少动”。⑤如果此事发生在以前,大概回汉寻仇之余,最后也只能不了了之。但是这个时期,地方上的汉民团练使事态发生了急剧的变化。

四月十九日,北路捻军扰及渭南赤水镇,华州团练约集华阴乡团齐集华州,合力堵截,由此得知回汉砍竹打架之事,团练中无赖之徒,忽起抢劫回民之念,然无以为词,遂声言“回民将作捻匪内应,必先除去内患,然后再堵贼匪。”⑥于是华州、华阴团众于二十四日开至华州回民秦家滩(或作秦家村、邨),放火抢劫,满载而归。之后“逐回挈眷走渭南……会耀州汉民谋火回村……由是回众大哗。”⑦五月初,“耀州汉民将韩家渠、茨沟、土桥三处回民,约二百余家洗杀,免者仅数人而已。”⑧因恐官府治罪,汉团又于各处飞递灭回传单,①渭南冯元佐部率万人团练,“将回村不分良莠,一概剿洗,回民怀恨益深。”②

回民当然不会坐以待毙,不能不起而反抗。民间说:“祸从秦家起。”③可能是秦家滩回民首先起义的。接着“三日之间,临渭回庄皆叛。”④“由是渭南、大荔、河北汉回各村互相烧杀,不可复遏矣。此风既开,效尤者众。”⑤文献上说,“汉民将华州所属之回村尽行焚杀,大荔正在受乱,地方官左袒,其势遂不可止。”从此以后,关中回汉壁垒分明,“从前寻仇械斗尚不过在一村一镇之间……西、同两府属汉民同时并起,纷纷烧杀,沿河一带村镇俱成焦土。”⑥

可见,陕西回民的起义,与官府的歧视与压制有很大关系,而汉民汉团无疑是挑起起义的祸首。但是,五月十一日,西安将军托明阿、陕西巡抚瑛棨、固原提督孔广顺、前都察院左副都御使张芾(同时是陕西团练大臣)等人共同进呈的奏章里只说“近日渭河以北忽有回民聚众起衅,肆行焚掠,汉民受其毒害,愤起纷争。”朝廷随后发回上谕,“着瑛棨、张芾即饬现派之官绅速行驰往晓谕解散。傥始终抗违,即将起事回匪严拿惩办,其安分良回仍妥为联络,以资守御。”⑦均始终没有提及汉民团练挑起事端。这道偏颇的上谕反而给团练提供了洗杀回民的依据。在后文我们将要看到,“团练”正是官府介入和国家机器在乡野地带扩大化的产物。

在同治元年四五月间,同州府、西安府的回民遭受的焚杀非常惨重,往往整村整村回民被洗杀净尽。如省城西安附近东留村回众被乡团杀尽,只逃得一人。灞桥河一带及米家崖、新庄、水窑、阎家市各处,俱被团练烧杀。五月十八日,西安城西二三十处回村被梅五(梅锦堂)、石仓乡团烧杀,鲜有免者。沣河以西回民及户县所属南乡各处回村被柏景伟、梁冀乡团烧杀净尽。五月十九日,逃难回众纷纷入城,而西南乡一带男女无进城者,间有一、二或三、五人至西关,皆被长安乡约常天喜等在二郎庙铡为数节。六月初,团练又将省城西南回村烧杀。①用当时陕西巡抚瑛棨的话说“察看民情,必欲杀尽回民。”②在这类事件中,朝廷任命的文武官员袖手旁观,颟顸无能,实际无异于默许支持。

凤翔地区的回民起义相对较晚。凤翔因位于陕省西部,故称西府,是另一回民聚居的区域,也是陕西回民西连甘肃、新疆回民的必经通道。从基本战略上讲,东府回民起义,经与团练、官军作战,便会意识到打通西府预作后路的重要性。加之该地历来回汉区隔严重,即张兆栋《守歧纪事·序》中所说的“凤翔汉回杂处,宗教既异,回之防汉,恒虑待以异族;而汉之视回,而轻藐而兽畜之,故日相冰炭。”③这导致两个月后,凤翔回民便在东来的同州府渭南等地回民的煽动下起义。

自此,所谓“自夏徂秋,通省回民皆叛,地方无完土。”全陕回民都卷入起义的洪流之中,反攻团练,焚掠汉村;当时文人哀叹“三河两岸之间,纵横千里,皆为贼薮。”④“渭河南北州县膏腴尽皆焚掠。”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