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大学生职业发展实用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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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大学生创业政策与实务(1)

在自主择业政策导向下,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将会走上创业之路。依法创业是成功创业的根本,大学生创业者要自觉地学习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遵纪守法意识,防范和避免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与法律法规相悖的做法。同时,要充分利用国家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政策,用理性思维和科学态度认真思考创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以提高成功概率。

第一节 大学生创业政策

一、国家鼓励大学生创业的相关政策

随着大学生就业形势的严峻和国家对大学生创业的重视,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逐年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主要有:

2000年,教育部为鼓励支持高校教师和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及在校学生在大学科技园区创办科技企业,允许大学生、研究生(硕士、博士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提高学生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要求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随后,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1年内免交登记注册费和相关工商管理费的优惠政策。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要求,要继续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2005年,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要支持建立创业服务机构,鼓励为初创小企业提供各类创业服务和政策支持。对初创小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减免登记注册费用。同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指出,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006年,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对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自筹资金不足时,也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2007年,?劳社部在《关于做好200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调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要帮助落实小额担保贷款、个体经营收费减免等相关扶持政策。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国家要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

2009年,教育部出台七大举措促进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中包括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一是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二是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对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三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微利项目的享受贴息扶持),三是创业服务(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强化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指导服务,提供“一条龙”创业服务,建设完善一批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四是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享受社保补贴政策)。

二、大学生创业税收及收费优惠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实行税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的重要举措。根据目前的规定,大学生创业税收及收费优惠包括:

税收方面:国家税务局系统征管的增值税与所得税方面,国家没有出台针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的优惠政策。但是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有一些减免税优惠政策,大学生可以在税法规定的情况下享受税收减免。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四至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税收减免规定,大学毕业生可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行业,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解决就业问题和实现自身价值的双赢。

收费方面: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6.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对出租、转让《毕业证》骗取收费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有关收费单位应立即对证件持有人终止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费用。

三、宁夏鼓励全民创业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于2008年6月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意见》指出:

要进一步创造宽松的创业条件,放宽投资领域、登记条件、出资限额等八个方面的限制,激发全民的创业热情。创造宽松的创业条件,一是放宽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其他行业和领域全面放开。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造;鼓励、支持各类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独资等方式,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鼓励、支持各类投资创业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二是放宽登记条件。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凭本人身份证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鼓励发展一人有限公司。城乡居民参与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出具的相关文件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三是放宽出资限额。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含一人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申办人首次出资额高于注册资本20%的,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放宽到5年;一般性服务业公司注册资本一律调整降至3万元。创办中小企业,可以货币、实物出资,也可以工业产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放宽到35%。四是放宽经营场所限制。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城管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商业用房、经营场所等,在工商登记时应视为有效经营场所。经电信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鼓励在互联网上开办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五是放宽经营范围。除涉及国家安全、群众身体健康、国家专营专控的行业、商品,必须按照法定前置条件、程序严格审批外,放开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对其申请的经营项目,工商行政部门应及时依法予以核准。六是放宽税收起征点。现行税收规定免除的,必须免除;税率可高可低的,就低不就高;税收起征点可高可低的,就高不就低。对个体工商户的营业税起征点调高到5000元,并从宽核定营业额。七是放宽冠名要求。投资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企业的,冠市名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限制。鼓励并全程帮助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企业法人报自治区工商局核准冠区名。支持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和企业集团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八是放宽进口限制。支持帮助具备开展进出口的业务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取得进口经营资格。简化审批手续,提供便捷通关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出口产品给予免检等待遇。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高新技术产品,优先推荐实施一类管理和出口免检。简化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出国(境)手续。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立创业。大中专毕业生首次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地方各项税收,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可为其提供2万元至5万元的贷款担保并给予贴息,其人事档案3年内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代管。

加大创业资金投入力度。从2008年起,区、市、县(区)三级分别建立创业发展资金(不含各级财政按当年财政收入的1%提取的用于就业再就业的资金),自治区按上年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1%予以安排,各市、县(区)按2%的比例予以安排。创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全民创业的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培训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构建适合我区的风险投资发展模式,创建风险投资公司,分散和化解创业风险。

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责任制,设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整合已有中小企业和小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增加资金注入,增强担保能力;鼓励区内外民营资本进入我区担保市场,支持组建大型担保集团,发展多种出资方式的担保机构,逐步建立起担保机构、行业协会、监管部门“三位一体”的信用担保体系。放宽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条件,扩大扶持范围,简化担保手续,降低担保成本,分别对经办银行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用作工作经费,切实调动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加快创业基地建设。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建设一批创业园区和孵化基地。市、县级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的标准厂房,对符合规划要求的中小企业入驻园区创业的,2年内减半收取办公和生产用房租金,财政给予园区适当补贴。有条件的市县在城市改造中要规划建设一批前店后厂的专业街区,引导同业集中创业,形成产业集群。改进和加强城市管理,在城市街道统一规划,设置各种服务摊点、商铺,方便群众创业。有条件的职业技术院校应设立创业园,指导学生开展创业实践。

强化创业培训。整合培训资源,鼓励政府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民办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创业能力。实行创业培训机构和师资资质认证制度,同级政府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城乡居民给予适当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并获得创业培训结业证的,优先推荐创业项目,优先给予金融支持。做好创业培训跟踪服务,对已创业者,各级创业和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根据需求,派出专家免费提供创业辅导,提高创业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