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制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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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录用(1)

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是机关良性、高效、协调运转的决定性因素。古人云:“为政之道,首在择人。”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录用制度,严把“进口”关,可以为国家机关输送各种优秀的人才,保证国家机器高效而正常地运行。反之,如果录用不当,培训、升降、奖罚等其他环节做得再好也作用不大。因此,建立并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是整个公务员制度的基础和首要环节。本章依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详细介绍了公务员录用的原则、组织部门、录用的条件和限制、录用的方式以及录用的程序等内容。

一、公务员录用的含义与原则

(一)公务员录用的含义与意义

公务员录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通过法定程序,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和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拔优秀人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人事制度。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原则、范围、组织部门、方法、条件与程序等。考试录用制度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考试的办法录用公务员有重大的意义。

1.考试录用制度有助于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和行政效率。考试录用是公务员的“进口”。凡进入公务员队伍,都要经过考试,公开竞争,择优录用。考试在公务员制度中的这种地位,使其在提高公务员队伍基本素质上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以来,一大批素质好、年纪轻、学历高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为机关补充了新鲜血液,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实践证明,考试录用制度对保证机关人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效率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考试录用制度是抵制用人单位“权力寻租”等不正之风、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考试录用制度将选人置于社会、群众与舆论的监督下,增加了透明度,这是对传统的选拔录用方式缺陷的修正,从机制上防止进人中的不正之风,促进机关的廉政建设。此外,坚持“凡进必考”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社会公平是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的有机统一,机会平等是社会公平的前提,规则平等是社会公平的保障。考试录用制度是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的有机结合。

3.考试录用制度是选拔德才兼备公务人员的重要途径。考试录用主要有三个环节,笔试、面试、考核。笔试侧重于考察基本文化知识、专业知识;面试侧重于考察语言表达能力,反应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以及其他实际工作需要的能力;考核则是对政治态度、道德品质的考察。德才兼备是我党、我国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干部选拔与使用的标准,是经过历史验证了的、合理的、行之有效的原则。公开考试的重点在于考察报考者的“才”,而严格考核的重点则在于报考者的“德”。把公开考试和严格考核结合起来,才能保证被录用人员既具备真才实学,又具有坚定政治思想、良好的道德品行,从“入口”处保证了公务员的高素质。

(二)公务员录用的范围

《公务员法》第21条规定,录用的范围仅限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具体包括: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除内部晋升外,对于主任科员以上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主要是通过调任和选任的方式进行补充。对于主任科员以下的领导职务,则主要通过调任方式进行补充。这是考虑到担任高级别职务,特别是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需要有敏锐的政治头脑、丰富的工作经验和领导才能,这些素质需要通过在有关部门的长期实践、积累经验后才能具备,而采取考试的方式从社会上录用的人员,有时难以达到要求。

(三)公务员录用的原则

《公务员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务员录用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1.公开原则。即录用公务员的考试必须公开进行。公开是公正与公平的基础。传统的人事管理基本上是封闭型的,实行终身制,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透明度极低。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开放型的,公开、透明度高是它的基本特征。公开原则的意义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保证所有有意愿报考公务员者及关心此类公共事务的人士获得招考信息,从而有利于实现竞争与择优;二是让公务员录用工作接受监督,以促进其公平与公正。因此,公务员录用考试必须做到:第一,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应该公开进行,国家定期发布考试公告,公告要把招考的公务员的职务、责任、数量、条件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公报等形式公布于众,不允许搞“内部掌握”;第二,录用考试的基本信息要公开,如报考资格、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办法和程序等,以便于群众查询;第三,考试合格者名单、排列名次、录用情况等,张榜公布,并通知本人。报考者可对评分、排列名次等提出疑问,要求有关方面进行复核。有了透明度,有了公开考试制度,就能打破关系网,做到考选面前人人平等。

2.平等原则。平等即公民在担任公职方面享有平等机会和权利。平等是正确贯彻竞争、择优的前提,如果没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也就不可能有公平合理的竞争,也就达不到择优的目的。平等竞争首先体现在机会平等,即任何人不论民族、种族、性别、出身、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等有何不同,都有报考公务员的资格。招录机关在确定报考资格条件时,必须遵循必要和合理原则,不能随意增加不合理的限制性报考条件,比如要求报考者未婚、男性,或规定其他歧视性的身体要求等。平等性还体现为录用规则的一致,在考试时制定统一的评分标准和录取分数线,根据成绩的高低,来决定录用人员。只有达到分数线以上的报考者才有被录取的可能,达不到分数线的,一律不得录取。当然,对于某些特殊职位,用人单位也可能对应试者的政治面貌,甚至性别等作出一定选择。此外,按照法律规定,少数民族报考者也有特殊的政策予以适当照顾。

3.竞争原则。竞争即指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引入竞争机制,按照考试成绩排定先后名次,并考查应试者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优者胜、劣者汰,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竞争原则是考试录用制度必须坚持的措施,也是市场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深入的必然结果。引入竞争机制,可以防止或减少拉关系、走后门等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拘一格选人才。在录用考试中,必须精心设计考试标准与程序,保证竞争条件的成熟与竞争过程的实现。譬如,只要不是报考人数不足,就应当采用差额面试。

4.择优原则。即指录用机关根据报考者的综合条件择优录用。具体做法是一个职位由多个报考者报考,实行差额考试,将成绩最优秀的报考者录用为公务员。择优录取是平等竞争的结果。在整个录用工作过程中,报考者要经历报考申请审查、笔试、面试、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等环节,每个环节都要经过激烈竞争,只有优胜者才有资格进入下一个环节的竞争。竞争为择优提供了可能,择优是竞争的应有之义。在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中严格遵循择优原则,有利于保障公务员队伍的素质。

二、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组织部门

(一)公务员录用的组织机关

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既要保持一定的统一,以保证考试工作的权威性,又要考虑各部门的实际情况,防止用人与治事的脱节。《公务员法》第22条规定:“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由此可知,公务员录用的组织机关是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及获得授权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涉及三方主体:公务员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以及报考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是相互配合,适当分工的关系。公务员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两方面工作:一方面,制定有关公务员录用的统一规定,这包括有关考务、面试、考察、体检的一般规定;另一方面,组织统一的公务员考试,包括制订录用计划、审定试题、规定时间、发布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考试管理、试卷评判等活动。用人单位主要是配合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考试工作,包括提供用人名额、职位描述等信息;根据笔试成绩的高低,组织面试工作;根据面试成绩公布体检人员的名单;组织体检;确定拟录用名单等。

(二)公务员录用组织机关的权限划分

我国《宪法》第3条第4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按照本条规定,在公务员录用工作中,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时,授权给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其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将公务员录用组织机关分中央和省级两个层次,是考虑到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不平衡的因素,同时也是为了充分发挥和调动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规定必要时允许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录用公务员,是因为考虑到有些省、自治区内部各地、市的情况也有很大的区别,如果统一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录用,难以满足某些设区的市录用公务员的需要。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录用公务员的权限是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此享有监督权。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认为条件成熟,已经没有授权的必要时,可以收回授权。

三、公务员录用的条件和限制

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的前提条件,是职位出现空缺或编制不满,在此前提下根据职位确定资格条件。《公务员法》不仅对录用公务员的基本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还对一些特殊岗位的条件以及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限制性条件作出了规定。一个公民要被录用为公务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条件。

(一)录用公务员的前提条件

1.在国家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所谓编制,是指机关根据机构设置性质及其工作任务、职责范围而确定的人员定额和职位分配。其核心是科学、合理用人的数量标准。国家机关及其内部机构都是根据一定任务来设置一定的机构,根据确定的机构来制定编制,再根据编制来配备人员。确定国家机关的编制时,必须遵循因事设人原则、精简原则、效能原则等。编制工作是涉及国家管理体制的大事,具有法定性,任何单位的人员总额都不得超编。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定录用计划时,必须坚持只有在缺编的情况下,才能给予录用名额。

2.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录用公务员不仅要在国家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而且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出现职位空缺,说明该机关某一部分工作任务无人执行,影响到机关的工作效能,这时才有录用公务员的必要。如果没有职位空缺,说明该机关各职位上的职责都有人履行,且该机关已满编,无须录用新人员。

根据以上两个条件,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录用计划。录用计划一般是年度的。编制工作的主要步骤是现有各用人部门向本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用人计划,内容包括用人部门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拟增总人数、拟录用职位名称等。然后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公务员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后予以确定。

(二)录用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录用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即公务员的报考资格条件,是指国家和主考机关规定的成为某个职位上的公务员不可缺少的条件。按照《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包括:

1.国籍条件: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这是我国公务员应具备的首要条件,目的是为了维护我国的安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2.年龄条件:必须年满18周岁。公务员履行职责需要一定的身体和智力要求,年龄过低,不具有行为能力或不完全具有行为能力,显然不能承担公务员这一特殊岗位的要求。

3.政治条件: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品德条件: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公务员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其言行关系到政府形象,这就要求公务员要律己修身,依照公务员道德规范,不断进行自我修养。

5.具有正常的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身体素质是公务员正常履行职责的基础,如果身体素质达不到履行责任的要求,就会延误工作,影响履行职责。

6.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要求:应当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公务员职位不同,所需要的文化程度也不一样。一般来说,重文凭,但不唯文凭,对那些确有真才实学者,只要能够通过相应的职位考试,也可以录用为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