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制度教程
19025300000029

第29章 惩戒(2)

(14)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本款规定指的是公务员在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兼职。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公务员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或从事以营利性活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7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按照国家机关对公务员的任职岗位要求。每个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都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任何公务员随便旷工缺位,都会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给事业造成损失。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9条规定,公务员违反本条款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6)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本款规定是为了弥补上述十五项的纰漏,同时有些特定的机关单位还结合行业特点对公务员纪律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等。

2.公务员纪律的意义。公务员纪律是公务员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定公务纪律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

(1)是建设一支作风过硬、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的需要。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小康的伟大实践,要求公务员必须具备与新形势相适应的良好思想作风,做到为政清廉,办事高效,甘当人民的公仆。

(2)是保证公务员认真履行法律义务的需要。公务员纪律对公务员行为具有强制性约束作用,有利于保证公务员依法履行义务。

(3)是确保公务员依法行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需要。

(4)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树立良好的国家机关形象的需要。

二、公务员的有限抵制权和执行责任

(一)公务员的有限抵制权

《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条款实际上规定了公务员的有限抵制权。所谓有限抵制权,是指下级公务员在一定的情况和前提下,对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拥有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权利。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公务员的有限抵制权:

1.它是一种抵制权。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言下之意,上级决定无论是否合法,下级公务员都必须无条件执行。对这个规定,学者们一直持有异议。因此,《公务员法》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本款规定作了修改,规定了公务员的抵制权,即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这是因为:上级公务员无论级别多高,权力多大,由于其主观和客观等方面的原因,他们都有可能对形势判断失误,作出错误的决策。在这种情况下,下级公务员可以对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所以,该规定实际上授予了下级公务员的抵制权。

2.它是一种有限的抵制权。虽然我国《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抵制权,但就其本质而言,这是一种有限的抵制权。《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但是否改变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最终还要取决于上级。如果上级要求立即执行其决定或者命令,下级公务员应当执行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事实上,该规定还是强调下级对上级的服从,不允许下级公然违抗上级的决定或命令,即使上级决定或命令确实存在不妥或错误之处,也要先考虑执行的问题。

(二)执行责任

执行责任是指公务员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后果的归责。根据《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在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情况下,可以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但是,如果上级非但不接受公务员提出的意见反而要求其立即执行的话,公务员只能选择执行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承担责任,负责执行的公务员免责。但同时也存在不免责的情形:如果下级公务员执行了上级作出的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这种情况不在免责之列。

需要指出的是,《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根据该规定,我国公务员的涵盖面相对比较宽泛,人民法院法官等司法人员也纳入公务员系列。由于法官等司法人员职业的特殊性,因此我们在理解有限抵制权概念时要注意区别对待。首先,司法的独立性。法院以及法官审理案件不受其他因素干扰,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的影响,至少对个案判断不应当受非法律因素所左右,也就是说,司法是独立的。其次,司法的非服从性。法院的管理体制与一般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强调的是服从,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上下级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法官等司法人员追求的是唯法律是从。因此,《公务员法》规定的有限抵制权主要适用国家行政机关系统的公务员,而司法机关是独立审判,与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关系不大。

三、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种类和期限

(一)公务员处分的条件

公务员违反纪律,就应当施以行政处分,予以惩戒。对公务员施以行政处分,是基于公务员一定违法违纪行为所做出的。公务员违法违纪是指尚未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依法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应当施以行政处分的行为。《公务员法》第55条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公务员违纪惩戒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了违纪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公务员法》第53规定了公务员必须遵守的16条纪律。公务员实施了违纪行为,是指公务员出于故意或过失违反了公务员16条纪律规定的某项条款的行为。公务员违纪行为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积极的作为,如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不作为,如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作为或是不作为,都必须是公务员已经实施的行为,并由此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如果公务员违纪行为只表现为思想意识活动,而实际并未实施违纪行为就不构成违纪行为。

2.违纪行为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公务员违反纪律的行为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或者虽然构成了犯罪,但尚为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如果公务员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依法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就构成了犯罪。构成犯罪的,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存在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违纪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就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行为不慎,以致发生了违纪行为。无论公务员故意还是过失引起的违纪,行为人都要承担违纪责任。一般对公务员是否违纪的认定,通常以因果联系的原则来归责。如公务员一般的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且情节显著轻微的违纪行为,经过过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

(二)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与处分期限

《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规定中的“降级”与“职务升降”一章中规定的降职不同,“职务升降”一章中第47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该规定所指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即降职不属于行政处分的性质,是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而给公务员带来的不利后果。

1.警告。警告适用于轻微违纪行为,违纪后果影响较小的情形。时间为6个月。

2.记过。记过是一种将公务员过错记录在案,使其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的处分形式。时间为12个月。

3.记大过。记大过是一种比记过更严重的行政处分。时间为18个月。

4.降级。降级是降低公务员现任职务级别,使其遭受一定的物质利益损失和精神压力的处分形式。时间为24个月。

5.撤职。撤职即解除公务员现任职务的一种处分形式,适用于违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公务员。时间也是24个月。

6.开除。开除即对现职公务员开除公职、予以除名,不再拥有公务员身份。开除是对公务员最严重的惩戒,适用于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公务员。被处以开除处分的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今后将不能再被录用为公务员。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0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四、公务员处分的程序

(一)公务员处分的要求

公务员处分是对公务员违纪行为的惩戒,与公务员的切身利益和未来发展息息相关。例如,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受到开除处分的公务员,即意味着永远丧失了公务员的身份。所以,《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惩戒在立法考虑上特别强调处分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同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公务员法》第57条第1款对公务员惩戒提出明确要求:“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公务员的纪律惩戒,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公务员纪律为衡量标尺。务必要弄清公务员违纪行为的时间、地点、事实真相,并对已经掌握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和甄别,既不准人为地放大事实,也不允许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同时还要特别注意防止个别心怀叵测的人借机整人或打击报复。

2.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定性准确是处理恰当的前提。要以事实、证据为依据对公务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定性,在此基础上,依照《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具体条款,根据具体违纪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确定处罚种类,做到实事求是,过罚相当。

3.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惩戒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具体程序进行,这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原则。对此,《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二)处分的程序

为了防止国家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公务员法》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都规定了公务员惩戒的程序。《公务员法》第57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为自己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根据该规定,公务员的处分应当按照以下环节进行:

1.立案。有权机关如任免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收到检举或发现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法律规定认为有必要查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案件隶属的管辖履行其职责,立即进行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范围,对于需要查处的事项,应当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