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制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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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交流与回避(3)

(2)公务回避的范围。根据《公务员法》第70条的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第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所以当涉及自己的利益时,人往往很难站在客观的立场,作出公正、理性的判断。有法国谚语说“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公务员不能执行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公务。涉及本人利害关系,可以区分为本人为被处理的当事人的或处理的公务与本人有各种直接利害关系,足以影响公正执法的两种情形。所谓利害关系,是指公务处理的结果影响到负责处理公务的公务员的金钱、名誉、亲情、友情等的增加或减损。

第二,涉及法定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由于具有法定亲属关系的人与公务员之间联系比较紧密,关系密切,当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有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包庇、偏袒他们,或为他们牟取私利。为保证公正执行公务,如果公务员执行的公务涉及这类亲属的,也应该回避。这里的亲属是特指的,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这里讲的利害关系,包括公务的执行对象就是亲属本人和与其亲属有着经济、名誉等利害关系。

第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如果其他情形会影响到公务员公正执行公务的,也应该执行公务回避制度。这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的情形包括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战友关系、同乡关系、干亲关系、结拜关系、曾经为同事、上下级关系、朋友关系、敌意关系、竞争关系等。

四、公务员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的申请和决定

根据公务回避制度的启动主体不同,公务员回避可以分为三种: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1.自行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公务员认为自己与所执行的公务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向有关的负责人主动提出要求回避处理的请求,有关负责人对其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公务员据此决定而进行的回避。一般而言,自行回避的程序大致有三个步骤:

提出请求,即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结束前,认为自己与所执行的公务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这里的回避情形,主要是公务回避,还包括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审查申请,即有关负责人在收到回避申请请求后,对申请的审查。回避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公务员本人的陈述。

作出决定,回避申请经过审查后,有关负责人如认为确实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立即终止该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并任命其他公务员接替处理。如认为回避情形不存在,则应命令该公务员继续处理公务。

2.申请回避。申请回避,是指某项公务所涉及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处理公务的公务员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要求该公务员停止处理该公务的请求,有权机关依法对此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准许申请的决定,利害关系人据此决定而进行的回避。申请回避中提出申请的为公务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是指个人的权益受公务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的人,如人事考核中的被考核人,行政处罚中的被处罚人及被害人,诉讼中的原被告等。对于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也可以向有权机关提供公务员回避的情况。一般而言,申请回避有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申请。在公务执行过程中,即在公务执行开始至执行完毕期间,由公务的利害关系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公务的公务员回避。回避的申请一般是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的,如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形式提出,并附有回避情形存在的证据材料。

审查申请。有关机关在接到回避申请后,应尽快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方式也是以书面审查为主。对回避申请的审查期限,有些法律作了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作出决定。经审查,有关机关认为回避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可以驳回申请。如果认为回避情形存在的,应当决定被申请回避的公务员退出该项公务的处理,由其他公务员代替其继续处理该公务。有的法律还规定,如果利害关系人对有权机关的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核一次。如《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指令回避。指令回避,是指有权机关可以在没有公务员提出自行回避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下,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认为公务员有回避情形存在的,可以径行作出回避决定,指令该公务员退出某项公务而进行的回避。指令回避是回避类型中不太常用的一种,但规定指令回避制度,也是符合法理的,有时也是必要的,既体现了上下级公务员之间的领导关系,也在客观上保证了公务活动的公正性。

(二)批准或决定回避的机关

任何回避,要么由有权机关批准,要么由有权机关直接决定。因此,回避的决定机关对回避制度的落实有着重要的作用。根据公务性质的不同,相应的有权机关也不同。根据《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务回避一般由本部门主管领导作出回避决定,而任职回避一般由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司法人员的回避按《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他山之石:国外关于转任和回避的若干规定

1.关于转任

法国《公务员总章程》第48条规定:当影响正常工作进行的职务空缺,或者对此不可能有其他甚至是临时办法的情况下,可以宣布人事调动,但事后要送对等行政委员会审查。

澳大利亚规定:当一个部门的职责有所变动,该部人员过剩时,“联邦文官委员会”有权将编余人员调往其他部门。当政府官员因健康状况不佳不能胜任现职时,其所属部的常务首脑有权书面申报“联邦文官委员会”,请求将该官员调往其他部门任职。转任原则之二是注意发挥公务员的专长,满足公务员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选择新的工作岗位的愿望,解决人才使用不当、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问题,并通过有计划的转任,使公务员得到全面的锻炼,掌握系统、丰富的工作经验,开阔视野、增长才干。

日本规定:考取国家高级公务员者,一般两年左右调动一次工作;考取中、低级公务员,一般三年左右调动一次工作。这些调动主要在本部门不同课、室之间进行,但也可以派到地方政府有关课、室工作两年,目的是为了让公务员经受锻炼,增长才干。对高级课员,政府则通过调动,将他们培养成熟悉全面情况、有综合判断能力、有较高领导艺术的全面人才。

2.关于回避

奥地利《官员法》对任职回避作了如下规定:凡有夫妻关系、连襟或承嗣关系的官员,不得在下列情况下安排在同一个具体单位工作:(1)一方对另一方有直接下达指示的权力;(2)一方对另一方有监督权;(3)管理钱财或账目。

瑞士《联邦公务员法》第7条规定:对某些职务因近亲或婚亲不得任职。另规定,有父子、叔侄关系的近亲,不得担任有隶属关系的职务。《联邦委员会与联邦行政机构组织管理法》第32条对“近亲”作了专门规定。所谓近亲,包括联姻、直系亲属、四支之内的旁系亲属,以及连襟、姐妹的配偶、兄弟的妻子和结成义子关系的近亲。凡属上述情况的,都不得在联邦委员会任职。在下列职位的人员之间具有此类近亲关系的,也不得同时任职:联邦委员与联邦办公厅主任之间;联邦委员与联邦办公厅副主任之间;联邦委员与其主管部的秘书长之间;联邦委员与他领导的总局长和局长之间;联邦委员与隶属他的铁路局、邮电局的领导成员之间;联邦委员与他所述的高等工业学校正副校长之间。由于婚姻而结成此类近亲关系的,应该放弃自己的职务。

复习思考题

一、名词术语

1.公务员交流2.内部交流3.外部交流4.调任5.转任6.挂职锻炼7.公务员回避8.任职回避9.地域回避10.公务回避11.自行回避12.申请回避

二、思考题

1.简述公务员交流的含义和意义。

2.公务员交流应遵循哪些原则?

3.公务员调任要满足哪些条件?

4.试比较调任、转任与挂职锻炼的异同。

5.简述挂职锻炼的含义、意义和特点。

6.试比较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的异同。

7.试述公务员回避的基本程序。

三、学与用

(一)讨论题

1.任职回避中有关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是否过窄?

2.公务员交流与回避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与完善的对策。

(二)阅读与思考

【阅读材料】

力破“一岗定终身”,合肥公务员交流重塑“机关生态”

2008年5月底,合肥市首批跨部门交流的137名公务员走上新的工作岗位。这次深受关注的“公务员大交流”,对机关环境、风气、效能及机关公务员能力的磨炼,将产生什么作用和影响呢?

“感觉就像高考填志愿一样!”合肥市公务员朱胜利不无感慨地说。在大交流中,他从合肥市交通局团委交流到市发改委国民经济综合处。他说自己在填志愿时,有意避开了以前从事过的党群工作、人事工作岗位,而选择了一个专业性较强的岗位自我挑战,希望通过这个平台改善知识结构,全面发展。

交流人选每人可填报三个职位,个人意愿可决定未来去向。交流结果显示,70%以上的交流人选去了自己第一志愿选择的单位,在不记名问卷调查中,90%以上的交流人选对交流结果感到满意。唐远远透露,那些因犹豫未报名交流的同事在看到交流结果之后,很多人说:太后悔了!

为合肥市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一大批复合型人才,是“大交流”的首要目的。“盖有非常之功,必得非常之人”,而有的机关干部从学校到机关,一直到退休,都可能在一个单位,甚至在一个处室。长期在一个部门、在一个岗位工作,容易造成知识结构单一,工作经历简单,视野相对狭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有限。而“大交流”旨在给干部在不同环境中提供摔打磨炼的平台,提高复杂情况处置能力。

想进来的进不来,想出去的出不去,这是机关人事管理的通病。有人抱怨,许多踌躇满志的青年被放在不合适的岗位上,专长和潜力得不到发挥,天长日久也就开始混日子了。“最大的悲剧,是在自己不感兴趣的岗位上一耗耗到退休!”一位年轻的公务员说。“大交流”在制度设计上,追求“人得其位,事得其人”,使各类人才能够找到施展才华的最佳状态。

“大交流”的重点,触及的是人们心目中的“要害部门”,如执法执纪、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岗位。据此,以“大交流”促廉政、打通“中层梗阻”的制度设计意图清晰可辨。“大交流”,就是要从干部体制上入手,致力于解决干部长期在一个部门、一个岗位工作容易权力滥用、容易受关系网干扰、容易消极应付等弊端,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从全国来看,目前跨部门、跨地区交流的,主要还是县处级领导干部,机关中层和中层以下的公务员跨部门流动还不够,体内循环、封闭运行,甚至终老一个单位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究其原因,并非完全是这些干部不想交流,关键是缺乏一个相对常态化的交流机制。而合肥的“大交流”,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范本。省领导指出:“合肥的动作,请省委组织部关注、研究、借鉴,把机关搞活,把人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在中国科技大学管理学院MPA中心主任冯锋看来,公务员交流轮岗是非常有价值的,可以打破当前公务员管理体制中的“终老”现象,他认为一个人一辈子只在一个部门工作,就容易“老”,这个“老”不仅是指年龄的老,也包括了观念的老、思维方式的老、知识的老、创造力的老、工作热情的老等等。而“大交流”能把死水激活。

大交流不是“一轮了之”,而是要逐步建立公务员交流轮岗的交流机制。据悉,合肥市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争取明年提请市人大立法,使公务员交流轮岗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把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推向前进。(资料来源:安徽省党员远程教育网)

【思考题】

①结合上述材料,谈谈你对公务员交流作用的认识。

②合肥市公务员的本次大规模交流主要是哪一种交流?这样的交流符合法律规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