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制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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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辞职辞退(3)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这是从保护女性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出发对辞职制度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在社会中,妇女仍属于弱势群体,如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是社会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对妇女的特别保护是我国一贯的立法政策。为了保护妇女的劳动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作为行使公共权力的机关,更应当在保护妇女权益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因此,《公务员法》规定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也不得辞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性的条款,为以后的立法留下空间。需要注意,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有权对不得辞退的情形进行规定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均不得规定。

(三)公务员辞退的程序

辞退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一项权利。公务员辞退的程序应满足两个原则:一是保证辞退权利得以顺利实施,二要防止辞退权利的滥用,损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基于这两个原则,辞退公务员的程序规定如下:

1.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11条的规定,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1)由公务员所在单位或部门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任免机关审批;(3)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在人事部门审核的基础上,进行认真的审查和复核,包括:辞退事由是否属于法定的情形,事由是否真实充分,是否具有法定不得辞退的情形,是否具有打击报复行为等。经审查,符合辞退条件的,任免机关做出辞退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辞退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被辞退的公务员。在辞退程序中,将辞退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被辞退的公务员本人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公务员被辞退后就失去了公务员的身份,不能享受公务员的待遇,需要让公务员知道被辞退的事实和理由,这样在他不服时可以通过行使申诉权和控告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书面通知本人既是公务员进行申诉控告的依据,也是辞退决定生效的条件。

此外,根据《公务员法》第86条规定,公务员被辞退,离职前必须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四)辞退后的待遇与限制

1.辞退后的待遇。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务员权利,不再行使国家赋予的任何职责,也不需再履行国家赋予的任何义务,与行政机关的职务关系完全消灭,丧失公务员身份,脱离公务员队伍。但辞退不具有惩戒性质,国家要给予被辞退的公务员一定的保障。根据有关规定,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或领取一定的辞退费,即公务员被辞退后在失业期内应该从社会上获得物质上的帮助,领取一定比例的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等,这是保障待业者个人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必不可少的。被辞退的公务员应在接到辞退通知的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有关机构登记。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地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在没有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地区,可以领取辞退费。目前,辞退费的发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低于国家公务员办事员职务的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的原则确定。一般是按照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保留补贴的80%确定。

2.辞退后的限制。公务员被辞退后,可以从事其他各种行业,但是在一定时限内不得重新回到公务员队伍。这也是其他国家的通常做法。如法国规定,被辞退的公务员取消身份后三年内不得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不得进入公务员系统任职。美国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限制时间为五年,即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四、公务员离职前的特殊要求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做好善后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半个月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每个公务员都承担有一定的公共事务,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离开了公务员队伍,但他所承担的公务事务还得由其他公务员来接着做。为了保持公务的连续性,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如交办自己主管或者经办的各项工作,交代各项工作完成的进度,移交自己保管或使用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办公用具等。在没有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前,不能一走了之。

(二)接受审计

我国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审计制度,不仅有国家专门审计机关的审计,每个单位还有内部审计,审计的范围和力度在不断地扩大,对公务员的离任审计也正在日常化。因此,《公务员法》进一步规定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必要时要按照规定接受审计。对于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公务员中的主管或者经管财物的人,应当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对其任职期间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本单位财务开支的合法合纪,这也是防止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

他山之石:国外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简介

一、国外公务员辞职

各国宪法,对公民择业权的规定虽不尽相同,但赋予每个劳动自由选择职业权利的实质都是一样的。它们都明确规定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平的工作条件和失业保障。辞职作为个人择业权的重要表现形式,许多国家也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国外公务员辞职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强调个人意愿,相应的程序较为简单。国外的公务员法一般都把辞职作为公务员个人的一项权利,只要本人主动提出申请,不管何种原因,都予以批准。如德国《官员法》规定:“官员可以随时要求辞去他的职务,但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领导说明要求辞职的理由。”(2)公务员辞职后其身份也随之消失。这一点是所有国家《公务员法》都予以明确的,法国《公务员总法》规定:最后终止职务导致丧失公务员资格的情况,源于按规定已被接受的辞职和由此而形成的不能更改的事实。美国、意大利的《公务员法》也明确规定辞职一经生效,其公务员身份自行消失。(3)公务员辞职后在享受一定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国外的职业选择较为自由,社会流动服务体系较为健全,保障体系也较为完备,公务员辞职后能享受相应的保险。如阿根廷规定公职人员辞职后,可依据其任职时间的长短,享受相应的保险。同时,一些国家也从国家安全、利益的角度,对辞职的公务员作了一些特殊的要求。如日本规定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单位具有某种利害关系的企业任职。美国联邦法规定公职人员辞职后应具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虽然国外辞职制度较为完善,但由于国外公务员实行常任制,再加上公务员的待遇较高,提出辞职的相对较少。

二、国外公务员辞退

许多国家《公务员法》规定,辞退是行政部门的一项权力,行政领导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辞退公务员。如法国《公务员总法》规定,辞退是公务员最后终止职务、丧失公务员资格的原因之一,美国《文官制度改革法》规定,政府雇员工作成绩不够好应立即改进,不能或不去改进其工作以满足规定者,应予以调整,直到解雇即辞退。从各国的具体辞退规定来看,虽然有关的条件程序不尽一致,但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避免辞退出现偏差,所规定的辞退条件、程序都十分具体明确。其条件一般有以下几种:(1)本人工作能力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许多国家都把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作为辞退公务员的一个条件,如法国《公务员总章程》规定,如果公务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且无法为其安排新工作的,可以辞退,但同时也规定做出辞退决定前,必须向公务员本人说明理由,并征得公务员委员会的同意。美国、日本等国也对此都作了规定。(2)因单位撤销或裁减工作人员或工作单位地点改变的。在这方面虽然许多国家都作了类似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辞退拒绝合理安排的公务员,但同时也对“合理的安排”作了限定,如西班牙《公务员法》规定,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公务员需要重新安排的,必须首先在公务员系统内进行,对确需调整到公务员系统外的,应事先征得公务员本人同意,并在经济上予以补偿。因工作原因需要变动工作,公务员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管理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可给予辞退处理。3.公务员违背国家利益,或不忠于政府的。许多国家公务员法都强调,凡是违反公务员的行为准则,侵害国家利益,损害政府声誉,违背政府意志的,一般都应予以辞退,严重的还将追究法律责任。此外,因健康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公务员,也可以通过辞职或辞退的方式予以解决。(摘自:舒放.国家公务员管理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复习思考题

一、名词术语

1.公务员辞职2.公务员辞退3.免职4.开除5.辞职程序6.因公辞职7.自愿辞职8.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10.辞退条件11.辞退程序12.辞退待遇

二、思考题

1.简述公务员辞职的含义与意义。

2.简述公务员辞退的含义与意义。

3.简述辞去公职与免职、辞退和开除的区别。

4.简述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条件与程序。

5.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有几种形式?

6.公务员被辞退后享受哪些待遇?

三、学与用

(一)讨论题

1.在公务员辞退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中,哪些可体现行政机关的人本关怀?在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中应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本关怀?

2.你认为,在什么条件下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后能否再任用?

(二)阅读与思考

【阅读材料】

公务员“下海”

因“鼓励”公务员下海,一个名为《关于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规定》的“红头文件”2008年5月22日在河南商丘出台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该规定是2008年5月22日商丘市委、市政府召开的“思想大解放、经济大发展、全民大创业”实践活动动员大会上出台的。按照这个规定,商丘市公务员“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带头创业”。公务员辞职创业,可按照其本人“工龄×5×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卫生教育系统除外)辞职者,补偿标准为“工龄×3×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规定的出台,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也是针对有些单位公务员‘守摊子,熬资历’、不求进取的思想,希望能推动大家的积极性。此外,也希望能通过这个规定,起到精简机构、淘汰冗员的作用。”商丘市某机关一位负责同志说出自己的理解。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副院长毛寿龙教授曾质疑,公务员下海会严重损害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辞职的公务员,虽失去了公务员的身份和权力,但其所掌握的公共资源在一定时期内还可以发挥作用,从而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当竞争。因此必须严格限制。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李强教授分析,在处理公务员辞职创业的问题上,关键在于政府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作为个人的公务员当然有辞职创业的自由,但是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的政府,需要慎重考虑自己的态度。如果政府以一种积极态度推动公务员“下海”,是不太符合现代政府职能理念的,政府需要把职能转变到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上。

此外,政府制定鼓励公务员辞职下海的政策性规定,特别是经济补偿标准,必须适当。

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认为,政府制定鼓励公务员辞职下海的政策性规定,特别是经济补偿标准,必须通过听证会、网上讨论或其他形式,广泛听取纳税人的意见,还应当向人大报告并经相应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因为用于补偿辞职“下海”公务员的钱并不是政府的,而是纳税人的,是全体人民的。他还表示,公务员辞职下海必须遵守《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辞职的限制性规定,如未任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不得辞职,涉密职位的公务员必须脱密期满才能辞职,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原系领导成员的,则三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2008年07月03日)

【思考题】

①结合上述材料,谈谈你对公务员辞职的特点与意义的认识。

②对公务员辞职下海,你认为政府应该持何态度?政府要采取哪些措施以规范公务员辞职下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