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制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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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总则(3)

(四)功绩制原则

功绩制原则是各国公务员法共同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从文义上理解,“功绩”就是功劳和成绩。所谓功绩制,就是按照一个人对事业所作出的贡献和成就作为选拔和评价公务员的标准。我国公务员法在公务员的选拔、任用、晋升和工资待遇等方面,在注重公务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的同时,充分体现了功绩制原则。《公务员法》第7条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把公务员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履行国家公务中的贡献和工作实绩作为公务员的职务升降、考核、任免、奖励等的主要依据。

功绩制原则既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激励公务员勤奋和进行创造性工作的重要手段。功绩制强调的是实实在在的工作成绩,而不是年资高低、亲疏关系、党派关系等其他因素。它要求必须按照公开考试的成绩择优录用公务员,必须按照工作的成绩作为公务员晋升的依据。功绩制体现了“任人唯能”和“奖优罚劣”的先进思想,实现了公民担任国家公职“机会均等”、公务员晋升依凭工作实绩的原则。

功绩制原则主要表现在:一是公务员的录用,实行公开考试、择优录用。二是以工作实绩和贡献作为考核、评价公务员的标准,作为公务员升降的重要依据。三是以工作实绩和贡献的大小作为公务员享受工资待遇的主要条件。四是对特别优秀的公务员,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而对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五)分类管理的原则

分类管理是公务员制度中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也是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普遍实行的基本做法。分类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管理的效能和科学化水平。管理是针对特定对象的管理,管理对象不同,管理方法也有所不同。只有根据不同管理对象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方法,才能保证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公务员法贯彻了分类管理的原则:一是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再根据职位类别设置不同的职务序列。对不同类别的公务员,管理办法有所不同。二是根据产生、任免方式及管理主体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除了产生、任免方式不同之外,在一些管理环节上也有所不同。在考核、任免、培训、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等章节中,对领导成员与非领导成员不同的管理办法分别做了规定。三是根据任用方式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当然部分领导成员还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委任制公务员经录用、调任或公开选拔进入公务员队伍后,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保留公务员身份直至退休(参见本教程第十六章)。

在实际管理工作中贯彻分类管理的原则,要根据不同类型的管理对象实施管理,提高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六)法治的原则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公务员管理属国家人事行政的范畴,公务员管理坚持法治原则,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法治原则在公务员管理中的贯彻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务员管理按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即对公务员的依法管理;二是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为受法律保护。

1.对公务员的依法管理

《公务员法》第5条规定公务员的管理,“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贯彻法治原则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公务员法对国家、各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组织机构在公务员管理中的权限都做了原则规定,做到权限法定;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录用条件、职务晋升的条件、退休的条件等做了规定,做到条件法定;公务员法对职位分类标准、奖励的标准、惩戒的标准、回避的标准、工资水平的标准、辞职的标准、辞退的标准等做了原则规定,做到标准法定;公务员法对录用的程序、考核的程序、晋升的程序、奖励惩戒的程序、回避的程序、辞职的程序做了规定,做到程序法定。此外,公务员法设专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对违反公务员法的,要依法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公务员履行职务行为的依法保护

公务员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不法行为予以制止,对合法行为予以保护,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在这个过程中,公务员履行职务的行为有可能遇到某些个人或集团的抗拒或报复。为了保障公务员有效地执行公务,公正无私地履行职责,解除公务员履行职务的后顾之忧,国家对公务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给予保护。《公务员法》第9条规定,“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五、公务员的综合管理机构

公务员的综合管理机构是指国家根据公务员管理的有关法律,依法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任免、升降、奖惩、培训、交流、退休等事项进行管理的组织机构。它的职能特点有三点:一是管理内容的综合性。涉及公务员管理事项的方面有很多,包括职位分类、录用、考核、任用、奖惩、交流、回避、培训、工资、福利、申诉、辞职退职、退休等方面。二是管理对象和范围具有广泛性。不限于对一个部门的公务员的管理,而是政府的各个部门或者本辖区内所有公务员的管理。三是管理事务的政策性。很多情况下通过制定关于公务员管理的法规和政策来进行管理。

《公务员法》第10条明确规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所以,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从纵向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公务员管理机构,二类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管理机构。从横向看,按条条划分,有不同类别公务员管理机关,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别对本系统公务员管理实施指导、监督等机构。

公务员的范围扩大后,公务员主管机关和原来有所不同。从中央来讲,公务员的主管部门主要是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各自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草拟公务员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如职位分类、考试录用、考核、职务升降、培训、奖惩、工资福利、退休退职、权利保障和工作纪律等;负责中央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的组织工作,管理公务员的工资,管理公务员的离休、退休和退职工作。其中,中组部负责对高级公务员进行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管理部分高级公务员。

实行双重管理的机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公务员管理负有指导、监督的职责。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公务员管理机关分别对本系统公务员的管理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管理机关主要也是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其管理的业务范围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同。不同之处在于,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比较多的任务是制定公务员管理的政策,拟订相关的法规草案,指导地方各级公务员管理机关去实施、执行,而地方公务员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则是执行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不仅包括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也包括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如组织部、人事部对中央各部委的公务员管理实施指导、监督等。

他山之石:西方国家公务员“政治中立”原则简介

一般来说,公务员是指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在各国,它有不同的名称和范围。公务员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尽管它在各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在本质上都是实行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管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正日益完善。

所谓“政治中立”原则是指业务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必须对政党政治采取公正超然的态度,对任何政治问题必须保持沉默,不允许公开自己的政治信仰或提出有关政治问题的建议,不允许参加党派之争及相关的政治活动,不得兼任议员等职。“政治中立”的目的是要求公务员忠实地执行政府的政策,为政府服务,同时保证文官队伍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提高政府的管理效能。

“政治中立”产生于西方三权分立和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的政治制度之下。它是反对和改革资产阶级政权建立初期的“政党分赃制”的直接产物,对于维护资产阶级政权的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文官的“政治中立”原则首先出现在资本主义制度最早确立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刚刚胜利时,资产阶级政党就官吏能否涉入政治活动问题,同国王进行了激烈的政治斗争。这是因为,当时官吏的任免权还直接掌握在国王的手中,国王便运用这一权力任命保皇派充任枢密官和重要大臣,并通过官员们干预议会的立法活动,以扩充自己的权力,加强对资产阶级政党的控制。因此,资产阶级政党为巩固政权,就必然要限制大臣、官吏参与政治活动的范围,以削弱王权。1701年议会颁布的王位继承法规定,从汉诺威王朝以后,凡领取皇家薪俸和养老金的官员都不得成为议员。政府各部门除极少数高级官员外,不许其他官员参加党派的政治活动。这为当代文官“政治中立”原则奠定了初步的基础。19世纪以后,随着两党制的发展,政党交替执政,英国出现了“政党分赃”时期。政府行政官员常常随着政党的更迭而大规模换班,使政府系统极不稳定,且随之出现公职人员的各种腐败现象,严重地影响了政府的各项活动。为了革除“政党分赃制”所带来的弊端,在1805-1840年的30多年间,议会通过立法在政府的各职能部门相继设立了常务次官等职,这些人从事专门的行政公务活动,并以此为终身职业。这样,文官系统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政务官,从事政治活动、负责政府决策,随内阁更迭而进退;一类为事务官,不得参与政治活动,采取中立立场,不随内阁共进退,从而标志着文官“政治中立”原则的确立。

然而,在当代,随着政府权力的扩大,“政治中立”原则也发生了某些变化。一方面,文官特别是高级文官在政府中的地位提高、权力扩大,强有力地影响着政府官员的政治决策过程。由于高级文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获取了大量的政治信息,这就使官员在决策乃至竞选活动中,对文官形成了依赖,他们需要文官的幕后策划和辅助。另一方面,随着公务员工会势力的日益庞大,公务员系统实际上已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压力集团,他们要求更多的政治、经济权利。因此,“政治中立”原则在当代西方国家的表现形式将更趋向复杂化和多元化。

复习思考题

一、名词术语

1.公务员2.公务员法3.党管干部原则4.公务员制度的原则5.公开、平等原则6.竞争、择优原则7.功绩制8.分类管理9.公务员的综合管理机构

二、思考题

1.公务员必须具备哪三个条件?

2.试论我国公务员的范围。

3.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4.什么是公务员法?

5.试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

6.简述我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机构,并分析其职能特点。

三、学与用

(一)讨论题

1.我国公务员制度为什么不能搞“政治中立”?

2.你认为我国公务员的范围是否存在过大或过小的问题?为什么?

(二)阅读与思考

【阅读材料】

干部就是公务员吗

1985年4月,某部车队队长张涛由工人身份转为国家干部。1993年机构改革实施公务员制度后,车队从办公厅归属机关服务中心,并变为事业单位,经人事部门批准,张涛所在的机关服务中心被确定为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

张涛担心自己的干部身份会有变化,就向机关人事处的同志咨询:变成事业单位后,自己的干部身份还有吗?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与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有什么不同?人事处的同志告诉他,干部身份不变,而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经过批准才能实行公务员制度,其他没有什么区别。张涛放心了,一直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是公务员。

1998年,张涛到了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张涛被按照干部身份办理了退休手续,而张涛本人则请求按照公务员的身份退休。

过去的干部是指在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从事管理或领导工作的人员。而案例中张涛于1998年退休,当时适用的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张涛所在单位是依照公务员管理没错,但是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不能因为具有干部身份就自然获得公务员身份。张涛属于工勤人员,既不能按公务员对待,也不能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所以,张涛不能按公务员的身份退休。

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生效之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被废止。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依照新的概念界定,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并不履行公职,因此仍然不能因为具有干部身份就自然获得公务员身份。

【思考题】

①张涛的请求对吗?为什么?

②结合上述案例谈谈干部与公务员这两个概念的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