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制度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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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公务员的录用与考核制度(2)

二、公务员录用的资格条件

公务员因为代表国家执行公务,所以报考公务员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在我国,可将这些条件分为基本条件与限制性条件两类。

(一)基本条件

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这一项是对公务员法律资格的要求,即应试者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

其二,年满十八周岁。这一项是对公务员起点年龄的限定条件。由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心理、生理上都已经相对成熟,并有了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具备了对事务是非与自我行为的判断能力,因此可以履行职责,从事公务活动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其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项是对公务员依宪法办事的要求。《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国家机关的全部职能都是通过公务员实现的,因此,公务员只有拥护宪法,才能自觉忠于宪法和维护宪法,也才能模范的地去执行宪法所赋予地神圣职责。

其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这一项是对公务员道德品质的要求。公务员掌握着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执行公务。他们的言行不仅关系着政府的形象,也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利。只有具备良好的品行,才能承担重大的责任,才能实践民主与法治,维护国家秩序与公共利益。因此,要求报考公务员的应试者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其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这一项是对公务员身体条件的要求。身体条件是指应试者是否患有影响正常公务活动的传染性疾病或慢性疾病。因为公务员只有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健康身体,才能精力充沛地履行公职。在具体工作中,不能把残疾人作为身体不健康的标志。相反,为确保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录用公务员时不能歧视他们,必须按照人事部与卫生部制定的《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进行。

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这一项是对公务员知识和能力的要求。现代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要求公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才能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出色完成工作任务。由于不同职位对公务员文化程度要求不同,所以,没有具体规定什么样层次的文化程度方能报考公务员。在我国,根据教育事业的现状,报考公务员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报考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一般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但特殊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公务员的工作能力主要是指公务员的素质与从事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效率和为人民服务的业务水平,即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种能力的提升,重要的是靠一支具备高素质与高效率的公务员队伍得以实现的。因此,国家应尽量将更多的优秀人才录用到公务员队伍中。当然,公务员履行职务的层级不同,不同层级对公务员的素质与能力要求也不同。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根据每个职位的要求配备合适的人才,以免造成人才与社会资源的浪费。

其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这一项规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务员需具备的与职位要求相关的其他资格条件。当然,特殊的资格条件必须经中央或省级录用主管部门批准认可,才能有效,以防止滥设特殊条件,破坏录用考试的公平竞争原则。

(二)限制性资格条件

在我国公务员录用的实际工作中,还需掌握一些限制或者否定性的资格条件。凡具有这些否定性资格条件所列情况之一者,即被认为不能报考公务员。

其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说明其曾违犯法律,实施过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品行上有过不良记录。这和公务员的身份不相符合,故不能录用。

其二,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公职是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制裁性处分,表明此人以前曾是公职人员,但已被除名,品行表现上有过不良记录,因此不能录用为公务员。

其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这类规定的情形较多,都是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素质,严把“进口关”而提出的,在录用公务员时也应执行。如患有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也分别对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警察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三、公务员录用的方法

公务员录用考试不仅考察应试者的知识和专业水平,而且更着重考察他们研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录用方式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1.笔试

这是以试卷的形式对应试者进行的测试。主要用于考察应试者的文化和专业知识水平、写作能力和思维能力等。在我国10多年的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实践中,就笔试的形式而言,无论是国外论文笔试还是选择试笔试都不完全适用于我国国情。在1994年之后的几年中,就基本知识测试而言,我国先是采用了综合性笔试的形式,即一张试卷上,既有填空、选择、判断等形式的简单试题,又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写作等复杂试题,但皆为主观性试题。而同期进行的“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这一考试科目,皆为客观性试题。因其便于测查应试者的潜能,故一直沿用至今。从2000年开始实行的“申论”这一考试科目,比基本知识测验更能测查应试者的潜能,这一科目既考察了应试者多方面的知识,又考察了应试者的文字表述、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和思维的深度。因此,它取代了基础知识或写作并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起成为近几年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必考的两个科目。

笔试的优点有:一是经济性,可以在同一时间对大批人员在不同地点进行考试;二是客观性,主考人与应试者不直接接触,评卷有客观尺度;三是广博性,一张试卷可以出多学科的不同类型的题目。笔试的缺点主要有:不易考察应试者的实际工作能力。

2.面试

这是指主考官与应试者之间运用口头语言提问、作答对其进行的测试。主要用于考察笔试合格的应试者是否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要的潜能、实际才能和某些素质。

在我国十几年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实践中,就面试的形式而言,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个别面试,也称结构化面试。即由5~9名人员组成面试考官委员会,对应试者就个人的经历、求职动机、兴趣以及与报考职位相关的知识和建议等问题,连续发问,以测试其语言表达能力、实事求是能力、随机应变能力和自圆其说能力等。第二种是分组面试。通常以会议的方式,由应试者轮流担当会议主持人,就某个问题进行讨论或辩论,考官在场只做引导性发言,以测试应试者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团队适应能力等。

面试的优点有:可以弥补笔试内容的不足,易于观察应试者的口头表达能力、社交能力、城市程度、开拓精神、应变能力、举止、仪表、气质等。面试的缺点主要有:评分时易受主考官主观印象的影响。当然,这种缺点可以通过一定的规范,使其降低到最低的程度。比如,面试过程中,主考官应为应试者创造相同的环境与气氛,面试时间要控制适中,并随机抽取面试考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面试的一致性和客观性。

3.实际操作

这是一种操作能力的测验,以检验应试者处理实际公务的速度和质量。在我国十几年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实践中,就实际操作考试的形式而言,主要有“办公业务处理”等。此法是将应试者置于一定的职位的模拟环境中,由主考人提供一个文件筐,其中有若干份待处理的文件,文件顺序混乱,内容复杂。要求应试者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此法还有计算机使用、操作仪器或仪表的测验,以考察应试者对与报考职位有关的仪器、仪表的性能了解程度以及操作的熟练程度。

实际操作的优点是: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便于测试和评定应试者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在实施上程序规范、简单易行。其缺点主要是:程序较为机械,不能用于考察应试者的智力因素和其他方面的品质。

4.此外,在我国公务员十几年录用考试的实践中,部分省、市与部门的某些职位在招考时还采用了情景模拟与心理测试的方式。

情景模拟可与面试同时进行,即将应试者置于一个模拟真实工作情景的环境中,通过为其创造的逼真工作环境,在模拟工作中让应试者置身其间,处理和协调有关事务,以考察应试者的治事、领导、适应、创造和言谈等能力,从而获得应试者实际工作能力的直观印象。在十几年的实践中,我国利用情景模拟的形式主要有“无领导小组测试”等。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考察应试者的真实能力,但缺点是设计比较复杂,又难以在大批应试者中同时进行。

心理测试,是主考官采用试卷、对话、随机抽样、追踪观察、制造特定环境等方法了解面试合格应试者的性格、气质、情感、仪表和反应,以评定应试者的心理素质。从我国十几年在少数部门对应试者所进行的心理测试来看,其优点是便于了解应试者的性格、气质、能力倾向等。但是对主考官要求较严,如果是五人的主考小组,其中至少要有一名心理专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心理测试法的推广,还有待于心理学的普及。同时,心理测试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只有科学、合理地将其应用于我国人才选拔考试中,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公务员录用的程序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录用公务员的程序如下:

1.发布招考公告

招考公告是指录用公务员的招考简章。在进行考试之前,招考机关要通过公开渠道,利于各种传播工具公告招考事项,向社会和群众敞开大门,使人人皆知,以广收人才,最大限度地使有报考资格的人都能报名,以便于最优秀的人才被录用。

除了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发布外,招考公告可由招考机关根据所需录用公务员的具体情况,随时进行发布。招考公告内容应包括:招录的职位、名额,报考的资格条件,报名的方式、时限,考试的内容、科目、时间、地点和区域分布,报考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等。此外,招考公告一般应在法定地区范围内公布。

2.资格审查

符合报考条件的公民可自愿到规定地点或网点报名。公民报名后,招录机关应对应试者进行资格审查,检查并鉴别各种资格证明材料的可靠程度,看其是否具备基本条件和所报职位需要的专业条件。

经审查,符合报考资格的,正式批准其参加考试;不符合报考资格的,不得参加考试。

3.对审查合格者进行公开考试

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用公开的方式进行。考试的基本方式是笔试、面试与实际操作等。对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三种方式都应重视,以考察应试者知识、能力和经验的优劣。

4.对考试合格者进行考察

录用考察是对考试合格的录用候选人进行的实际考察和审核,这一程序是公务员录用中的一个关键环节。用人单位在明确考察内容后,还必须确定出考察合格与不合格的标准。

考察必须有统一的组织领导,一般应以招录的人事部门为主,组成考察小组。考察的目的是了解被考察者的政治素质和对拟任职位的适应能力等。对不同职位和不同层次所需人员的考察要求不同,职位和层次越高,要求也就越高。

经严格考察后,对符合职位要求者,择优录用;对不符合职位要求者,即使是考试成绩好也坚决不用,以充分体现录用考察的否决权作用。

5.体检

体检是在考试与考察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对应试者适应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的检查。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应根据职位的要求确定。要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对体检不合格者,招录机关要向应试者做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6.录用

录用这一程序有以下两个环节:

(1)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体检工作结束后,招录机关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综合应试者的考试、考察和体检结果,经招录机关领导讨论同意,拟定录用人员名单,并通过相关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一般以七天为限),以听取公众意见。招录机关和录用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要认真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应取消录用。

(2)审批、备案。公示期满不影响录用的,由招录机关将拟录用名单按照规定报录用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备案或审批同意后,由录用主管部门印发录用通知,招录机关给应试者办理录用手续。

至此,录用公务员的程序基本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