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制度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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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公务员的奖惩制度(1)

古今中外的管理思想和管理理论无不认为,奖励与惩戒是管理的两大杠杆。历代的政治家、军事家和管理家无不把赏罚严明看做是“为治之要”和“治国枢机”。奖励侧重于激励公务员的某些行为,以保障公务员系统充满活力,而惩戒侧重于抑制公务员的某些行为,以规范公务员行为中规中矩,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将公务员行为导向法治的轨道。本章将阐述中国公务员的奖励和惩戒制度。

公务员奖惩的含义与意义

一、公务员奖惩的含义

(一)公务员奖励的含义

公务员奖励是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工作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所给予的精神或物质的鼓励。

根据定义可以看出,公务员奖励针对的是两类情形,一类情形是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工作成绩和贡献的;另一类情形是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前者强调奖励公务员在履行公职过程中兢兢业业、奋发有为的行为;后者强调奖励公务员在本职工作以外有突出事迹且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行为。

公务员奖励制度是法律法规对机关实施公务员奖励的条件、种类、程序、审批权限等方面规定的总称,即公务员奖励的法制化形式构成公务员奖励制度。

在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渊源于干部奖励制度。1943年中央苏维埃政府公布了《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励暂行条例》,1952年政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1957年国务院公布了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的通知》,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专章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奖励制度,1995年人事部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又发布了《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2005年施行的《公务员法》中专章规定的奖励制度就是以这些奖励制度为基础的。

(二)公务员惩戒的含义

1.公务员的纪律

公务员的纪律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从维护行政秩序,提高行政效率出发,通过国家力量调整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比较定型的基本行为准则,它规定了公务员不应从事的行为,从而从一个侧面为公务员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方向。公务员如违反纪律,就要受到处分。

纪律规范一旦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就不同于诸如社会团体章程之类的一般社会规范,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特殊的强制性。这种特殊的强制性,不仅在于它以国家权力作后盾,还在于普遍性,即对全体公务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公务员的纪律具有独特性。首先,公务员的纪律是用来规范公务员这个特殊的群体的,是公务员所特有的,其他人员均不受公务员纪律的约束;其次,公务员的纪律是与公务员的身份,与公务员执行国家公务的职能紧密相连的。为什么要规定公务员的纪律,为什么规定这些纪律而不规定那些纪律,这都不是随意的,都是考虑到了公务员作为国家公务执行者的身份后才制定的。

此外,公务员的纪律在内容上与一般团体或组织的纪律有所不同。一般团体或组织的纪律是为规范团体成员在团体内部的行为而制定的规则,而公务员的纪律不仅规定公务员在公务员系统内必须遵守的规则,还规定公务员与其他社会团体、个人发生关系时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2.公务员惩戒的概念

公务员的惩戒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违反纪律,尚未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务员,给予行政处分,予以惩戒。

在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渊源于干部惩戒制度。195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93年国务院在其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设专章规定了公务员的纪律和处分。2005年实施的《公务员法》中专章规定的惩戒制度就是以这些惩戒制度为基础的。

二、公务员奖惩的意义

奖励与惩戒制度是公务员激励与约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务员管理中实施这项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1.建立和健全奖励与惩戒制度是公务员管理体系的必要环节。

公务员制度是一个由诸多环节构成的完整、严密、科学的人事管理体系。公务员奖励与惩戒制度是这个整体中的重要一环。完善奖惩制度有助于其他环节的进展,反之,就会影响其他环节的进行。例如,公务员管理环节中的考核是奖惩的基本依据之一,而奖励与惩戒又是考核的一种结果,通过考核并运用奖励与惩戒手段,对成绩突出的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失职的公务员给予必要的惩戒,只有这样,才能使考核充分发挥作用。

2.建立和健全奖励与惩戒制度是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法规的落实的有效措施。

公务员是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规的实际贯彻者,是国家与人民群众联系的纽带。公务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和人民的事业和政府的声誉。做好奖励与惩戒工作,奖励那些忠实履行义务、为国为民作出贡献的公务员,有利于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其尽职尽责;惩戒那些严重失职的违法乱纪的公务员,既可以纠正失职者的错误,又可以教育其他公务员,这样就可以促使公务员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3.建立健全奖励与惩戒制度是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重要保障。

公务员素质队伍的提高是一项复杂工程,需要多途径、全方位作出考虑,其中奖励与惩戒工作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这项工作做得好,能够奖功罚过和奖勤罚懒,从而教育和引导公务员积极向上,促使公务员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同时,严明科学的奖励与惩戒制度本身也起着衡量作用,它使公务员的工作表现不断受到肯定或否定的检验。而且这种检验的标准是动态的,不会永远停留在一个水平上,在公务员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的情况下,这种检验标准会不断提高,这就需要公务员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争取更大的成绩。

4.建立健全奖励与惩戒制度是实现各级党政机关廉洁、高效运行的切实需要。

奖励与惩戒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抵制各种错误思想侵蚀的重要举措。我国现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一项根本任务。其中高效和廉洁是对我国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进行政府机构改革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而建立与健全奖励与惩戒制度则是实现党政机关高效和廉洁这一目的的重要保障之一。如果没有科学严明的奖励与惩戒制度,有功不赏,有过不罚,是非不明,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必然会压抑积极因素,助长消极因素,使正气得不到发扬,邪气得不到纠正,这样必然会影响到党政机关的廉洁和高效运转,只有建立与健全奖励与奖惩制度,对那些贪污腐败、行贿受贿、违法乱纪的公务员给予惩戒,才能从正反两方面保证和促进各级党政机关的廉政建设。

公务员奖惩制度的内容

一、公务员奖励的内容

公务员的奖励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给予奖励。建立健全公务员奖励制度,对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引导公务员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对于完善激励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开拓进取;对于维护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确保公务员正确行使权力,廉洁从政都有重要意义。

(一)奖励的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事求是是实施奖励的关键。公务员奖励的依据主要有两个:

(1)奖励的事实依据。即公务员在工作中做出的成绩或在社会活动中表现出的先进行为。

(2)奖励的法律依据。只有坚持了实事求是,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防止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的干扰,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的工作成绩和表现,做到有功者奖,表现优秀者奖,有突出贡献者奖,保持公务员奖励的先进性。

2.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简称“三公原则”。公平是指公务员在奖励制度面前是平等的,符合公务员相应奖励条件的都能获得相应的奖励种类,不存在双重的或者多重的奖励标准;公正是指奖励主体在实施奖励的过程中,不能偏私,严格地遵守法定奖励条件和法定奖励程序;公开是指奖励标准、奖励程序和奖励结果保持高度透明,不搞“暗箱操作”。

3.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是两种基本的奖励形式,精神奖励是对受奖者给予荣誉的激励,如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增强其光荣感,满足其精神需求;物质奖励是对受奖者给予实物的激励,如颁发奖品、奖金等,满足其物质需求。前者具有从内心激励受奖者努力工作的功能,但单纯使用这一手段,往往使受奖者产生空洞的感觉;后者能提高受奖者的实际生活水平,激励受奖者的工作积极性,但单纯使用这一手段,往往使受奖者产生被奴役的感觉。所以,应将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紧密地结合起来,以产生更大更全面地激励效果。但公务员是为人民服务的,奖金又来自于纳税人的贡献,故物质奖励不可能像某些社会奖励那么高,加之公务员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情操,因此公务员奖励应以精神奖励为主。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言:“我们实行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方针。颁发奖牌、奖状是精神鼓励,是一种政治上的荣誉,这是必要的。但物质鼓励也不能缺少。”

4.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定期奖励是指以年度为时间单位且以年度考核为基础的奖励,是针对公务员在履行日常本职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奖励;及时奖励是随时性奖励,是针对公务员在完成专项任务、处理突发事件或者在特定环境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奖励。两类奖励应结合使用,以增强奖励的激励效果。

(二)奖励的条件

公务员奖励条件是指国家公务员具备什么样的行为、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应该受到奖励,是国家对公务员实施奖励的具体依据。奖励条件体现着国家在公务员中提倡的行为,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由于政治经济条件及历史文化传统等不同,对公职人员的奖励条件规定是不一样的。规定适当的公务员奖励条件,对于鼓励公务员积极上进,充分发挥公务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政府机关的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列举了十类奖励条件: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的。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贡献的。

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

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要正确地理解公务员奖励条件应该把握以下两点:第一,从立法结构上看,每项受奖行为都包括受奖内容和受奖程度两个部分,如显著工作成就奖的受奖行为中的受奖内容是“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受奖程度是“成绩显著的”,能否获奖的判断依据主要是受奖程度部分,即判断的重点在于成绩是否显著。第二,法律将受奖行为是否达到了奖励程度的判断权授予了授奖主体,例如,授奖主体依据授权判断公务员个人或集体的“忠于职守,积极工作”的行为是否达到了“成绩显著的”程度。把握这两个要点就容易理解和掌握公务员的奖励条件。

(三)奖励种类

公务员奖励种类是指根据公务员个人或者集体作出的成就和贡献大小而划分的奖励类型。《公务员法》第五十条规定了五类奖励,从较轻的奖励到较重的奖励分别是:

1.嘉奖: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

2.记三等功:作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

3.记二等功: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

4.记一等功: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

5.授予荣誉称号: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

根据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奖的公务员个人或者集体除了给予公开表彰、颁发奖励证书和奖章的精神奖励外,还要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品或者其他待遇的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