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制度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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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公务员的奖惩制度(4)

4.陈诉和申辩

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诉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5.决定

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2)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3)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4)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5)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公务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6.告知

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7.归档和备案

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并且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六)惩戒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

惩戒公务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公务员确有违纪行为才能给予处分,而不能凭主观臆断,想当然地惩戒公务员。处理违纪公务员案件一定要认真组织力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是惩戒公务员的前提。

2.定性准确原则

将公务员违纪事实查清后,还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规定,正确认定公务员违纪行为的性质。例如,究竟是贪污公款还是挪用公款;属于失职还是渎职;属有意泄密还是过失泄密,等等,只有对违纪性质认定准确,才能给予公务员适当的惩戒。

3.区别对待原则

做到违纪行为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后,还应当根据公务员违纪的情节、危害和后果,并参照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区别对待。因违纪使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可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因违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可分别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因严重违纪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务的,可给予撤职处分;因严重违纪不适合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可给予开除处分。

4.手续完备原则

为做到对违纪公务员处分得当,一定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做到手续完备。例如,县级以下行政机关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如果未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就是手续不完备。又如,受处分公务员未在处分决定草案上阅签意见,也视为手续不完备。

5.及时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在发现所属公务员有违纪行为时,应及时立案,及时调查,一般应从发现错误之日起半年内给予处分。如果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也不能将处分的时限拖延过长。

6.教育与惩戒结合原则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认识到,惩戒不是目的,而仅仅是一种教育公务员的手段。当公务员违纪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对错误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就应该免予处分。当公务员违纪行为较重,只有给予惩戒才能达到既教育受处分本人、又使广大公务员受到教育时,就给予必要的处分。同时要帮助犯错误公务员找出犯错误的原因,总结教训,提出今后的改正措施。处分期满的,要及时解除处分。总之,要把惩戒和教育结合起来,要着眼于“治病救人”,而不是为惩戒而惩戒。

(七)惩戒的解除

惩戒的解除也即处分的解除,是指公务员受开除处分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的表现,并且没有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终止处分的执行。可见,解除处分包括三个条件:悔改表现,没有再次违纪行为,以及处分期满。

处分解除程序:公务员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解除处分的决定机关审查申请并作出决定;解除处分的决定书面通知公务员本人。解除处分的决定机关只能是原处分机关。如果公务员在处分期间内调离原机关,仍然由原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解除决定;如果原处分决定机关被撤销或者合并,则由承接机关作出处分解除决定。处分的解除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需要注意的是,处分的解除不是处分的撤销,撤销针对的是错误的处分,被撤销的处分自始无效,解除针对的是正确的处分,被解除的处分仍然是有效处分,只是终止执行。“终止执行”的意思是停止适用由处分引起的不利政策。所以处分解除后,公务员在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方面不再受原处分的任何影响。当然,受到降级和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其处分的解除并不意味着恢复处分前的全部状态,如原来的级别、职务、工资档次。

三、国外公务员奖惩制度

(一)国外公务员奖励制度

国外公务员奖励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物质奖励;二是荣誉奖励;三是职务奖励。

国外对奖励的重要作用十分重视,有的学者指出,“金钱能买到有限的体力和技术,但是绝不能买到热忱、创造力、想象力、决心、忠诚、灵魂,奖励比惩罚更重要”。“精神上的满足,也是一种有效的报酬”,“发挥工作人员的潜在能力,比罗织人才更重要”。要使奖励发挥最有效的结果,首先,要了解和满足受奖人员的心愿,否则,奖励会使受奖者失望灰心,工作消极。其次,奖励必须及时,延时迟来的奖励失去了意义,甚至使工作人员产生漠视心理。再次,奖励程度必须与贡献相当,过大过小,都会失去奖励的意义和作用。最后,奖励的内容与方法都应灵活,有的可偏重物质奖励,有的可偏重荣誉奖励,有的需要两者并用,才能收到最好的效果。

日本对公职人员的奖励有:总理表彰;大臣表彰;长官表彰;业务成绩表彰;授予功劳章。工作成绩优秀者,最高可领得相当于本人月薪60%的“成绩奖”,工作成绩特别优异者,可得到勋章或奖章,并提薪和升职。

(二)国外公务员的惩戒制度

各国对公职人员都有规定明确的纪律和惩处办法,违反刑法者由法院审理,违反纪律者由行政部门处理。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职员应当进行服务宣誓”,“职员工作时应遵守法令和忠实服从上级命令”,“职员不得损害其职务信用,不得有玷污全体官职名誉的行为”。对公职人员进行处分时,处分者必须“向被处分者提交记有处分理由的说明书”,“说明书应写明,对该处分如有不服,有权向人事院提出申请”;被处分者认为不符合事实或处分不当时,可以要求人事院进行“公平审查”。人事院接到这种请求后,组织“公平审查委员会”调查、审理、裁决这种处分是否正当。审理过程中,被处分者和处分者有权出席全部审理会议,有权陈述自己的理由和意见,有权让证人和辩护人出席作证或辩护,提供证据。人事院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处分不当,有权取消处分,并指示原处分机关,“补发职员因受处分少发的工资”。人事院的裁决,是行政处分的最终裁决。

法国《公务员章程》规定,对公职人员的纪律处分有11种:警告;训诫;取消一次晋升机会;减薪;降职;调动工作;降级;强制退休;撤职,但保留领取退休金权利;撤职,停止领取退休金权利;临时解除职务,时间不超过6个月,在这期间不付给一切报酬。处分材料必须给本人看,让本人有充分时间申辩,如本人对处分不服,可以控告到行政法院要求重审,以免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