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制度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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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与保险待遇(1)

公务员的工资是指政府机关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公务员的劳动报酬。工资制度作为社会的分配方式,是有关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原则、办法的总称。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增强激励竞争机制,从而调动广大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作为整个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公务员制度中的考核、奖惩、晋升、辞职辞退、退休等管理环节的有效运转,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公务员福利制度是国家和单位为解决公务员生活方面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在工资之外给予经济上帮助和生活上照顾的制度。这是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公务员福利制度,有利于改善公务员的工作生活条件、减轻经济负担和促进身心健康,从而有利于稳定公务员队伍,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公务员保险制度,是指国家对因生育、年老、疾病、伤残和死亡等原因,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公务员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实施公务员的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的稳定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世界上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普遍建立了公务员保险制度,并将其作为公务员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用法律形式加以详细规定。如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因公负伤或残废,对其不能工作期间发生的经济困难要进行救济;公务员因公伤或残废收入受到影响时,要进行补偿;公务员因公死亡或病死,对其遗属或靠其生前收入维持生活者所受损失要进行补偿。有关各种救济和补偿的标准,则在日本《国家公务员灾害补偿法》中作了具体规定。

公务员待遇的含义与意义

一、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的含义

(一)公务员工资的含义

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以货币形式得到的劳动报酬。

公务员的工资是国家以法定货币支付给公务员个人的劳动报酬,是公务员劳动创造价值的货币表现,用以保障公务员生活消费支出的需要,激励公务员更好地完成任务。

公务员工资制度是指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后,国家以法定货币支付给公务员个人劳动报酬的制度,是指有关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原则、工资支付办法等的总称。

(二)公务员福利的含义

凡是福利,都包含有免费或减费获得某种生活消费品和服务的意思。因此可以这样表述,所谓福利,是指国家机关向公务员提供的除工资、奖金以外的各种补贴、服务以及实物报酬。

公务员的福利制度是指国家和单位为保障和解决公务员工作、生活以及家庭中的基本需要和特殊困难,在工资和保险之外给予经济帮助和生活照顾的一种保障制度。

(三)公务员保险的含义

保险是指在遭遇到意外事故损害后,设法使其安全度过,予以生活保障的意思。一个人自出生到去世,随时都有遇到意外事故的可能,如疾病、伤残和死亡。一旦发生重大意外事故,仅靠固定的报酬是很难应对的,保险是人类设想出来的应对意外事故的最好的一种办法。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建立起来的旨在保障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或在工作中断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保险制度。

公务员的保险制度,是指国家对因生育、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

二、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制度的意义

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制度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务员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保障公务员的基本需求

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制度首先具有保障职能。这种职能对公务员的作用表现为:保障公务员本人及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公务员在工作中消耗了一定的脑力和体力,为了再生产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脑力和体力,就必须有相应的生活资料供其消费。同时,为了保障社会能源源不断地得到各种后备劳动力,公务员还有责任抚养一定的家庭人口,为此也需要相应的生活资料。因此,只要公务员为国家为社会消耗了体力和脑力,提供了服务,他们就应当获得为满足个人及赡养一定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额。马克思在论述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价值时说:“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在当今社会,工资作为对劳动者进行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一种最重要的形式,依然必须满足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者的需要。这种需要是由人类自身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决定的。这一点对公务员也同样适用。工资是公务员唯一的经济来源,必须能够解决自己、家庭必需的生活需要及发展的需要。

(二)有利于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

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制度具有激励职能,即通过满足公务员的各种需要,以激发公务员的心理动机,使公务员产生一种内在的动力,从而产生符合组织所期望目标的行为。科学合理的工资福利保险制度,不但能够有效地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且使其具有责任感、荣誉感,更加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更加努力地去工作、去钻研业务,更加高效率地做好本职工作。

(三)有利于吸纳高素质人才

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制度也具有吸纳的职能,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制度,不仅规范了公务员的经济权利,规定了正常的增资机制,而且还享有一定的福利保险待遇,不但解决了公务员的后顾之忧,还体现出个人价值。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还会逐步提高,这对吸纳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提高公务员素质,也会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近几年报考公务员的人数剧增,有的职位已经具有很强的竞争性,就代表了人们的一种心态,表明国家利用工资这一经济杠杆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效果还是很明显的。

公务员待遇的内容

一、公务员的工资

(一)建立公务员工资制度的目的

1.建立公务员工资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确立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关系全局的目标,人事制度、工资制度的改革都必须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适应。机关事业单位原有的工资制度虽然也曾进行过改革,但由于当时还没有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目标,因此,原有工资制度的某些内容和措施还带有传统的计划经济色彩,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已经不相适应。为此,需要对原有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建立起一套新的工资制度。

2.建立公务员工资制度是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需要

原有的工资制度是与原有的人事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其重要特征是机关工作人员与教师、医生、演员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实行同样的工资制度,即统一实行“结构工资制”,没有体现各自的特殊性。1993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从1993年10月1日起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公务员法》,这些都意味着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与概念笼统的“干部”队伍中的其他人员区别开来,实行与其自身特点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办法。为此,工资制度改革必须与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相配套,将公务员的工资制度与其他人员的工资制度区别开来,充分体现其自身特点。

3.建立公务员工资制度是克服原有工资制度本身的弊端,进一步改善工资分配的需要

原有的工资制度在当时曾起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客观情况的变化,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工资与职务挂得过紧,客观上形成了只有提拔职务才能增加工资的局面,有的甚至因此引发机构升格和滥提职务的现象;又如,工资差别过小,工资构成中平均发放的部分过大,存在平均主义的弊端,影响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等等。为此,必须通过工资制度的改革,建立新的工资制度,克服原有工资制度的弊端,更好地发挥工资的激励作用,改善工资分配。

(二)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

1.按劳分配原则

所谓按劳分配,即社会成员按照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领取报酬。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分配形式,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分配原则。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社会主义的物质生产部门,也适用于包括国家机关在内的社会主义非物质生产部门。因此,公务员工资确定,应以其工作职责和付出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适当考虑公务员的年功积累贡献、受教育程度和地区环境因素,充分体现出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的区别。

同工同酬原则是按劳分配原则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按劳分配的必然要求。所谓同工同酬原则,是指国家对从事相同工作的公务员,不论其在任何单位,不论其性别、民族、出身如何,均给予相同的报酬。同工同酬原则不独是社会主义国家公务员工资分配的原则,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法规也都明确宣布和肯定这一原则。如瑞士《联邦公务员法》规定:“在联邦行政机构以及交通运输单位任职的公务员,同等条件应享同等报酬。”美国《联邦政府工资改革法》规定联邦政府制定工资政策时应本着“工作性质相同,报酬相同,工作表现决定工资上的差距”的原则。

2.比较平衡原则

比较平衡原则又称可比性原则,是指国家确定公务员工资时,必须参照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大致持平。这是协调公务员系统与外部系统分配关系的一项原则。

在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的资本主义国家中,企业人员的报酬是根据市场供求法则进行调节的,企业的经营直接影响到职工的工资水平。而公务员的报酬来源于税收,其工资水平必须由国家按照立法程序进行调节。与市场调节相比,立法调节缺乏弹性和灵活性。为了克服这一缺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外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比较平衡原则。1955年,英国议会首先确认:“文官工资制度的首要原则,是在与从事基本上类似工作的外部人员现时报酬数额相比较时,应当公平合理,并且应对其他工作条件上的差别加以考虑。这项原则在必要时应根据内部相互关系灵活地予以补充,但却决不应予以改变。”美国1962年《联邦工资改革法》规定,政府公务员的工资,要与私营企业职员的工资相对应。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公务员工资制度中都实行了比较平衡的原则。

我国目前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虽然有着本质的不同,但市场经济规律对分配的影响是一致的。因此,比较平衡原则同样适用于我国的公务员工资制度。以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作参照来确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可以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使各行业、各部门之间的工资分配公正合理。与其他行业相比,公务员工资过高,会使政府开支增大,加重税收负担,影响国家经济建设,引起其他行业不满;公务员工资过低,会使人才流向其他行业,导致公务员素质的下降,影响政府工作效率。因此,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应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所谓“企业相当人员”是指职务层次、资历、学历等可比因素相同或相近的各种人员,具体讲就是企业中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所以把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比较,是由于:

(1)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从总体上代表了整个社会的工资水平;

(2)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虽然不属于公务员系统,但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他们和公务员可以互相交流;

(3)国有企业职工工资虽然不再由国家直接管理,但和其他经济成分相比,由国家宏观调控的因素较多,其内部工资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正规,便于调查掌握。因此,将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进行平衡比较,是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

3.定期增资原则

所谓定期增资原则,就是国家定期增加公务员的工资。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必须保证必要的经费用于公务员增加工资。定期增资不仅可以使公务员的工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增长,而且可以使公务员增资制度化、正常化,避免增资工作的随意性。

在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工资制度中,大都规定了定期增资原则。例如,美国规定,公务员工资为1~3等的每52周自动晋升一级;工资为4~6等的每104周自动晋升一级;工资为7~9等的每156周自动晋升一级。加拿大公务员通常一年晋升一次工资,每到被任命为现任职级的周年日的时候,公务员有资格要求加薪。瑞士规定:“公务员工资达到最高限额后,每年年初有权得到正常加薪。”日本《一般职职员报酬法》规定,公务员工作优良,满12个月提薪一次,工作成绩格外优秀的,提前提薪或越级提薪。如果领导人不按法律规定提薪,公务员可以向法院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