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一方面可以限制高校管理者的裁量权、维持校园规则的稳定性和自我完结性,另一方面也容许选择的自由,使高校教育管理工作充满活力。笔者在前面已经对听证作了本意的解释,结合本段对正当程序原则的介绍,不难看出,学生处分听证作为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正当程序,可以为高校和学生双方营造一个平等对话、自主判断的场所,这必然将成为和谐处理并打破高校与学生对立僵局的一个明智选择。
2.学生处分听证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2.1举证和质证原则
处分听证过程中,举证质证原则应该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谁主张,谁举证”。高校和学生在相对平等的对话环境下,对自己提出的陈述、见解和主张有举证的责任。二是“举证程序合法性”。高校行使处分权的具体行为,必须是以已获得的证据为基础,不得在做出处分决定后再去举行听证、收集证据,从而作为处分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二是“一切证据都需质证”,即非经听证的主要事实与证据,不得作为处分行为的主要理由与依据。只有确立这样一种举证和质证的证据采信制度,才能调动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动机,从而保障处分决定的合理化,同时也能避免听证程序成为堂而皇之的走形式。
2.2公开原则
现代高校教育管理应该坚持把公开、透明作为民主和法治的重要表征。公开原则也是处分听证程序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能够促进高校教育管理朝着民主法治方向发展的公开原则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制度公开。凡涉及到学生切身利益的一切学校管理规范和制度,都必须向全体学生有效公开。2.证据公开。听证创造了一种根据证据资料进行自由对话的条件和氛围,这样可以使各种观点和方案得到充分考虑,实现优化选择。证据资料公开是学生有目的、积极地参与高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前提。高校应根据学生的申请,在听证过程中及时、迅速的向其提供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档案。当然,法律规定不得公开以及涉及学生个人隐私不宜公开的除外。3.过程公开。除了要求高校及时的告知处分决定的性质、处理时间、地点、法律依据、主要内容外,听证程序的建立还要求高校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事先告诉有关参与人,在适当的公开场所举行听证会议。但当涉及到学生隐私时,不得公开听证,但这仅仅是公开原则的例外。
2.3兼顾效率原则
一项好的制度不仅要能实现公平之价值,当然也应该体现效率原则。处分听证作为一定时限内的“矛盾缓冲处理”手段,应当具有应付利益多元化社会背景下,复杂多变的校生之妙用。“矛盾缓冲处理”的时间延续太长,或者处理不当,都会导致对于程序的不信任危机和程序的负荷超重,会促使非程序化的应用。对于高校这一特殊主体,与学生之间集“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于一身,如果处分听证不考虑效率和成本因素,必将导致学生“厌听”和高校“滥证”的结果,预期的那种和谐结果也很难达到。处分听证制度应有利于提高高校教育管理的效率,在保障程序公平正当、结果正确合理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处分听证各个环节的运转速度。为了在听证中充分体现这一基本原则的,应在具体程序设计中切实考虑规定“时效”和“撤销”的制度。即规定处分听证的期限、听证申请的条件、撤销条件等一系列问题,促使学生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使听证达到良好的效果。
3.学生处分听证制度的具体架构
笔者结合自己在高校的工作经历,在此对学生处分程序中引入听证程序的具体构架问题作一些简单的介绍:
3.1处分听证类型的适当划分
考虑到高校学生处分的具体情况以及学生的意愿,可以对处分听证的类型作适当的划分。在设置正式处分听证的同时,也可设计一些简易处理,在贯彻听证精神的原则下,采用简易化的非正式听证程序。所谓正式处分听证指高校在做出处分时,举行正式的听证会,使高校和学生双方得以提出证据、进行质证,高校基于听证笔录做出决定的程序,正式听证为学生提供了充分申辩的机会,但需要消耗比较多的人力、物力。一般在学生自愿申请的情况下可应用于关系到学生重大利益的处分上。非正式学生处分听证指高校在做出处分时,只须给予学生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以供高校参考,不必经过严格的听证程序,多可适用于对学生利益影响不大的处分上。
3.2学生处分听证的参与主体
笔者认为,高校教育管理的处分程序中引入听证,在坚持其本意的基础上,要注意结合高校的实际,在参与主体的问题上可以这样考虑:
3.2.1听证主持人
在行政、立法和司法听证中听证主持人的选择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和规则,听证主持人往往关系到事件能否得到公正的结果。对构建学生处分听证制度而言,听证主持人的选择也应避免“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因此它不是一个具有随意的行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在高校内部专门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听证主持部门显然不合实际,基于现实和公正的双重考虑,高校可以设立一个非常设的听证委员会,在校内那些懂得法律、管理等相关知识且为人正直的教师和学生中选拔组成。遇有需要听证时,从中随机选择人员来作为听证主持人,同时为保证听证主持人的中立性和结果的公正性,必要的回避制度设置和学生选择程序设计也是不可缺少的
3.2.2听证参加人
听证参加人应该包括处分听证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听证当时人包括受处分的学生和具体承办处分事件的高校管理机构。除了当时人之外,一次成功的听证还需要其他人的参与,处分听证会其他参与人应该包括学生被处分事件的见证人、负责处理该事件的老师、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或辅导员、本院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以及其所在班级的同学,必要时还可以允许其他班级的代表和学生家长参加听证会。处分学生本身是就是一种教育措施,促进学生对自己行为的自我反省。处分听证把处分学生的过程变成了一次教育过程,使学生由被动接受变为内心信服。其他人员在参与的过程中不仅受到教育,更可以亲身感受到民主的氛围和法治的气息。
3.3学生处分听证的执行程序
处分听证作为一种起着“矛盾缓冲处理”作用的程序制度,应当是一种事先的权利防御程序而不是事后的权利救济程序。它是在学校决定作出之前为防止拟作出的行政决定可能非法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而提供给其一个平等抗辩机会,并以此体现一个正义的程序设计带给相对公正结果的保障作用。它以具体程序设计来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价值追求。无论是正式处分听证程序,抑或灵活机动的非正式处分听证,都必须包含两个核心内容,即当事人有得到通知和提出辩护的权利。因此,构建学生处分听证制度须在明确规定高校应履行事先告知等义务的同时,还需对听证的具体执行程序做出合理的规定。笔者认为,结合本文前面的论述,要充分体现上述原则,使处分听证程序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可以考虑设计如下执行程序:(1)学生须在收到拟处分通知后三日内书面提出听证要求;(2)高校须在听证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同时通知相关当事人;(3)除法律法规限制公开、不宜公开和涉及个人隐私的例外情况,听证须公开进行;(4)高校应指定非本案直接调查处理的公务人员主持听证,学生发现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厉害关系,可能影响处理结果的情况,可申请回避;(5)当事人须亲自参加听证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6)先由调查人员在听证时提出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后由学生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须制作笔录,所有参与人的陈述、辩解等均须如实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认可。
尝试在高校教育管理中构建处分听证程序是对传统的违纪学生处分制度的重大变革,这一变革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实施学生处分听证制度绝不仅是一种追赶“时髦”的“做秀”,而应当是顺应法治时代民主潮流的必然结果。虽然高校教育管理的处分听证程序构建似乎仍处于一个摸索阶段,可能存在不足之处,但我们相信,通过努力,新事物会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只要我们勇于探索,当代高校的教育管理一定能迈上新的台阶,学校发展将创造新的辉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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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沈岿.公立高等学校如何走出法治真空——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