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红色记忆:走进革命老区盐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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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土地政策与实施(2)

巡视团在三边工作了一个来月后,由毛齐华率部分成员返回中央;贾拓夫与部分成员继续留在三边工作,其中揭俊勋、秦力生二人留在盐池。之后,揭担任了县青年团负责人,秦担任县委白区工作部(后称统战部)部长,贾拓夫在中共三边特委成立时担任了特委书记。

三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的发布

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经历了反复实践的曲折发展过程,克服了种种右的和“左”的错误之后,才达到了成熟,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团结了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在西安事变得到和平解决,中国共产党逼蒋抗日方针取得重大胜利之后,为了进一步巩固国内和平,促进共同抗日局面早日形成,1937年2月10日,中共中央致电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向国民党作出四条保证,其中第四条为:“停止没收地主土地之政策,坚决执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之共同纲领”,并马上付诸实行。

1937年5月,党中央在延安召开全国代表会议,毛泽东主席作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的报告和《为争取千百万群众进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而斗争》的结论。中共盐池县委书记惠庆祺参加了这次大会。惠庆祺回来传达了会议精神之后,很快将土地证和房产证,发到已经分得土地和房屋的贫苦农民手中,在全县停止了“打土豪,分田地”的运动。于是,盐池县第一次土地改革便告结束。然而,这之前已经分配的土地房屋,则仍然颁发了县革委会印制的分房证、土地证。

1937年8月22日至25日,中共中央在陕北洛川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洛川会议是中国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战争向抗日战争转变和中华民族面临生死存亡的重大历史转折关头召开的一次极为重要的会议。洛川会议完整地提出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其主要内容是:驱逐日本帝国主义出中国,反对任何的动摇妥协;实行全国军事的总动员,一切抗战军队待遇平等;进行全国人民的总动员,除汉奸外,全国人民都应有抗日救国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武装抗战的自由,动员和武装起来,实行有力出力,有钱出钱,有枪出枪,有知识出知识,并动员蒙回等一切少数民族参加抗战,共同抗日;改革政治机构,实行民主宪政,并实行地方自治,建立廉洁政府;实行抗日的外交政策,与一切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国家订立同盟和军事互助协定;实行战时的财政经济政策,保证战时生产品的自给,提倡国货,禁绝日货;改良人民生活,优待抗日军人家属,废除苛捐杂税,实行减租减息;实行抗日的教育政策,变旧制度、旧课程为抗日救国为目标的新制度、新课程;肃清汉奸、卖国贼、亲日派,巩固后方;实行抗日的民族团结,在国共两党合作的基础上,建立全国各党各派各界各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精诚团结,共赴国难。这个《纲领》,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的基本政治主张,是全面的全民族抗战路线的具体体现。

“打土豪分田地”结束后,遵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号召各阶层人士有钱的出钱,有枪的出枪,有人的出人,以实际行动投入抗日救亡运动。与此同时,政府争取逃跑了的土豪地主回乡发展生产。于是,有些地主认为已经分配了的土地仍然归他们所有了。他们又开始向农民收取地租或典卖土地。如,城区二乡王庄子地主郭生财,1936年被打了土豪。把他的土地、牛羊、粮食等都分给了穷人。但穷人都不敢要土地,以后仍然归还给他了。四区三乡地主俞本义,又开始向分配了他家土地的农民收取地租。

1937年9月,陕甘宁边区政府正式成立后,为了统一全边区的房地产证书,保障人民群众的房地产所有权,边区政府印制了统一的《土地所有权证》,颁布了《陕甘宁边区颁发土地所有证条例》。

《陕甘宁边区颁发土地所有证条例》于1938年4月正式公布实施。依照“条例”,盐池县政府于1938年8月开始颁发由陕甘宁边区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所有权证”,取代1936年由县革命委员会颁发的临时性房地产证书。新的“土地所有权证”是铅印的格式证书,用毛笔填写;纸质为白报纸,规格为16开;左半边约四分之一为存根,右半边四分之三为所有权证书。证书的落款处有县长阎志遵印,中缝有编号和县政府的钤印。

经过“打土豪分田地”的土地革命,广大贫苦人民得到彻底翻身解放,旧社会的剥削制度和苛捐杂税被完全取消,人民生活迅速改善。例如城南一区三乡贫民徐长林,解放前一无所有,天天赶着一头毛驴以卖柴禾维持生活。解放后在城内分得房子5间、石磨子1合、绵羊5只,还有许多家具。有了这些基础之后,他自己开了磨坊,雇佣了店员,还经常贩卖粮食,赚钱后又买了几间房子,生活水平大为提高,与解放前有了天壤之别。

四减租减息政策的贯彻落实

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停止了“打土豪,分田地”的土地政策。但是,为了联合地主阶级中间的爱国力量共同抗日,又要抑制他们对农民的过重剥削,就在陕甘宁边区实行“减租减息”的政策。

减租减息是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处理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1942年1月28日和2月6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和《关于如何执行土地政策决定的指示》。这两个文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减租减息政策和执行这一政策的具体办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土地未分配的区域,农村实行减租减息政策,一方面地主要减租减息,以改善农民的生活;另一方面,农民要交租交息,照顾到地主、富农的利益。减租的办法是“二五减租”,即把原租额减少25%。减息的办法是规定年利率一般为一分(即1/10),最高不得超过一分半。在正租以外的杂租、劳役和各种形式的高利贷,一律取消。

1942年边区高干会议决定在全边区开始实行减租减息政策。盐池县在1936年曾经进行了打土豪分田地,但普遍地分配土地则尚未实行。这里地广人稀,在实行减租减息之前,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一般是二八股份,即种地的农民得收获量的80%,地主得20%(只有极少数是三七甚至四六分成),较外地为轻。一般地主虽然占有土地的数量很大,但在生活上并不完全依靠收租为生,如城区二乡地主史定国有土地700余架(每架5亩),其中可耕地400余架,平年收租1石(500斤),歉收年只能收5斗。而有的中农或贫农也有占有很多土地的,如贫农毛生,有土地100多架,但因没有劳动力,生活却过得很穷。因此当地干部认为,盐池农民对土地要求不迫切,阶级矛盾不深,阶级斗争不尖锐,因此对减租减息重视不够,加上有些干部也是土地出租者,对减租执行不力。

1943年边区高干会议特别强调,减租减息是扩大生产的重要条件之一,要发动群众斗争。三边地委指示,要扭转干部的错误认识,把减租减息作为测验每个干部党员的工作态度和党性的标准。盐池县首先召开区委书记、区长会议,传达了中央和边区关于减租减息政策精神。之后由区政府召开乡长联席会议宣传贯彻,再由乡政府召开委员会传达,经委员们再传达给每一家农户。但具体哪一家该减多少,没有明确界定。政府提议按一九分,即种地农民得90%,地主得10%,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情况不一。刚开始的时候,有的地主并不遵照实行。如城区二乡地主郭生财,收租子时仍坚持要二八股子“连毛提”(即按地里收下的粮食捆子,连草带籽一起提),还要拣大的,否则就有地也不给别人出租。这就是所谓的“宁教人穷,不教地瘦”。秋天收租时,农民说公家叫按一九分。郭说:“种地的时候你们咋不找公家,分租子时候就找起公家来啦。公家没有种我的地,你不愿种把地给我撂下!”后经县上来人调解,郭按一九股份给农民退了租子。有的农民也认识模糊,存在“明减暗不减”的情况。如二区五乡农民赵才租种赵寡妇家的地,秋收后干部去他家调查,赵才说“我是二八的分了”。其实,别人都知道他是按“四六”给赵寡妇交了租子。问他为啥不按政府的减租政策办事,赵才说:“我们是男子汉,给人家说下多少就多少,怎能坏下那个良心!”可见,要改变一种旧的制度,也决非是轻而易举地事情。

为了保证减租减息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1943年县政府规定:第一,无论任何人的荒地,如果自己种不完或不种,凡缺少土地或无地农民及移难民等,可以自由选择其剩余部分耕种之;第二,凡是租种别人土地之农民,一定要按租佃条例的规定,保证减租和交租。经过广泛的宣传与动员以后,盐池县的减租减息工作才逐渐得到了落实,增加了不少耕地面积。如三区三乡农民梁来凤有耕牛一对,无地可耕。地主张洪有地不许他种。经过政府出面,解决了梁家的种地问题。减租不仅使农民得到了经济实惠,而且增强了自己的政治优势,大大提高了农民生产和抗日的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五1946年的土地整理与登记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内的阶级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农民与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起来。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的革命和生产积极性,充分地把农民发动起来,使正在胜利发展的解放战争获得源源不断的人力和物力支持,中共中央于1946年5月4日发布了《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坚决支持农民一切正当的主张和正义的行动,由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改为“在广大群众要求下,我党应坚决拥护群众从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陕甘宁边区政府又于1946年7月17日发出《关于减租和查田的指示》,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进行减租查租和确保佃权的工作。

1946年1月,盐池县召开第三届县参议员大会,讨论了整理过去被打土豪之土地房屋问题,并提出整理土地提案在大会上通过。中共盐池县委根据上述指示精神和本县参议会的决议,决定在全县开展“清算斗争”,迫使地主“还地退租”。2月,县委、政府举办区乡干部训练班,具体讨论了县参议会的提案,决定结合春耕生产动员工作,在全县进行一次土地整理与登记。训练班结束后即派县上干部到各区乡,配合区乡干部开展此项工作。土地整理与登记的具体办法与经过是:

一、在群众中进行广泛地宣传解释。说明1936年打土豪时,土地没有明确处理,这一次是将所有权明确下来,决非又打二次土豪。

二、深入调查研究。了解1936年打土豪时地主的土地情况以及当时分配给农民的土地、房屋的数量及现状。

三、组织查地委员会。以乡或村组织3至5人的查地委员会,由乡代表中群众公认的公正人士和有威望者参加,吸收有关“地邻人”等,共同进行土地登记。

四、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登记。根据土豪家庭的生活状况及土质好坏,留给足够生活之土地,剩余土地与公地登记给无地少地的农民。无论土豪与农民,每人所占有的土地依据土质好坏,以5架至10架为原则(每架等于5亩)。1936年给群众所分配过的土地、房屋,仍保证群众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