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建筑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实务
19036400000011

第11章 工程项目投标(6)

从另一角度分析,永久船闸和临时船闸及升船机第一阶段工程,均为土石方开挖,项目的合同价共6.51亿元,工期18个月,每个月平均3600万元。按土石方工程的价格构成,机械使用费用(折旧、修理、备品备件)一般占40%,材料、动力等消耗一般占30%,人工、间接费、施工利润等一般占30%。这样每个月机械使用费(60%可以用于回收抵购置费)为1440万元,材料动力等消耗为1080万元,还有1080万元为工资、管理费及利润。该项目的现场施工人数约2200人,加上管理人员按3000人计,每人月平均3600元。

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水电施工队伍的包袱太重,这两个项目要维持多出好几倍的生活收入,故仍需要大量使用机械设备购置费无法回收。因此,其根本问题不在于中标价高低,而在于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施工企业的管理体制需要同步进行重大改革,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需要从政策上采取宏观调控手段给予大力支持,仅靠企业自身是无法解决的。

2.某办公楼建设工程投标案例

某投资公司建造一幢办公楼,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5月30日。该投资公司于2006年3月6日发出招标公告,共有5家建筑施工单位参加了投标。第5家施工单位于2006年6月2日提交了投标保证金。

开标会于2006年6月3日由该省建委主持召开。第4家施工单位开标前向投资公司要求撤回投标文件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经过综合评选,最终确定第2家施工单位中标。

投资公司(甲方)与中标施工单位(乙方)双方按规定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6年8月16日。

工程建设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事件1:因拆迁工作拖延,甲方于2006年8月18日才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导致乙方A、B两项工作延误了2天,并分别造成人工窝工6个和8个工日;但乙方C项工作未受影响。

事件2:乙方与机械设备租赁商约定,D项工作施工用的某机械应于2006年8月28日进场,但因出租方原因推迟到当月29日才进场,造成D项工作延误1天和人工窝工7个工日。

事件3:因甲方设计变更,乙方在E项工作施工时,导致人工增加14个工日,其他费用增加了1.5万元,并使施工时间增加了2天。

事件4:在F项工作施工时,因甲方供村出现质量缺陷,乙方施工增加用工6个工日,其他费用1000元,并使H项工作时间延长1天,人工窝工24个工日。

上述事件中,A、D、H 3项工作均为关键工作,没有机动时间,其余工作均有足够的机动时间。

事件5:因遭受暴风雨不可抗力的袭击,现场停工8天。施工单位进场的在用机械、设备受到损坏,造成损失20000元。由于现场停工造成台班费损失15000元,工人窝工费5000元。由于工程破坏,施工单位清理现场需费用8000元。

事件6: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按照验收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未及时组织验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第45天时发生台风,造成已经安装的门窗玻璃部分损坏,施工单位修复费用10000元。

【问题】

①第5家施工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对其投标文件产生什么影响

②第4家施工单位撤回投标文件,招标方对其投标保证金应如何处理

③上述招投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解析】

①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递交标书,是废标,招标单位不予认可。

②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撤回投标文件,招标方对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③两家发生不正常的递交标书和撤回投标文件,都是不合适的。

3.其他招投标相关案例

①在某地的一次开标活动中,截至投标截止时间,共有3名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经检查有一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那么,这种情形是否应当重新招标。

观点一:根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因此招标人应当拒收密封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这样投标人不足3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的规定,这种情形应当重新招标。

观点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招标人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是3份,因此虽然有一份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要求,但是在明确后还是要开封宣读,密封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进入评审。

【解析】

对于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这一情形的判定是没有疑义的,而且按照常理,对于一份无效的投标文件,拆封、宣读其实际意义也不大。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投标人这一概念的正确理解。

所谓投标人应当是指在投标截止后,未撤回投标文件的,也就是有明确投标意向的投标单位,而在此前参加报名和资格审查直至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因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尚不能明确其投标意向的都应当称之为潜在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其本意是认为如果有投标意向的投标单位不足3家的话,不能构成有效的竞争,失去招标的意义。

在该工程的开标活动中,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递交了投标文件、明确其投标意向的投标人确有3家,符合了法定的要求,所以可以开标、评标。

至于因为其中一投标人因其投标文件的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后,有效的投标人不足3家,则可以根据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对剩下的两名投标人进行评审。如果具备竞争性则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没有竞争性则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组织重新招标。

上述第二种做法才是符合《招标投标法》原义的,轻易全部重新招标,不仅延误了招标人的时间,也给投标人带来了损失,加大了招标成本。

②某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有效期为60天,而有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为30天,该投标文件自然被作废标处理,因为投标人数总共只有3个,导致该项目有效标不足3家而使本次招标失败。

【解析】

专家一致认为,既然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有效期为60天,而投标人只承诺30天,作废标处理是没有问题的,虽然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做得最好(方案好、价格优),但只能按规定办。

③某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有效期为90天,另外还规定合格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投标人必须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而在该项目中有2个投标人提供的证书在评标时已过有效期(在投标时尚在有效期内)。因为投标人总共只有4个,故该项目又招标失败了。

【解析】

专家对此问题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评标时证书已过有效期,但其投标时在有效期内,而且证书的更换有时间周期,会产生一个真空期,故应认可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对此,其中一位专家还根据他的切身体会来加以说明:他所在单位是一个政府职能部门,也发某种认证证书,他们的做法是在证书有效期到期日才开始受理换证、复审手续,而复审、制证均有一个时间周期,所以产生真空期是必然的。

关于投标有效期问题,2003年7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虽然该条文没有明确投标文件中相关证书的有效期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均保持有效,但从文字描述上还是可以这样理解的。既然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均保持有效,当然对其各种证明文件也应在有效期内。

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对投标有效期给出了这样的表述: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在此期限内,所有招标文件均保持有效。虽然作者认为有效期计算应为“投标截止日起至合同签定日止”,不认可“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的描述,但作者认为其后半句话讲得非常明白——“在此期限内,所有招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因此,各投标人在投标时务必注意以下两点:一是看清招标公告中关于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因为此要求是本项目的必要条件,要参与投标必须全部满足;二是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必须仔细核对所有要求,并将所需材料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并且保证所有证书有效期均在投标有效期内,否则造成废标,浪费招投标各方的资源。

④2004年3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项住宅小区配套项目,在当地发布了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招标,工程预算投资3600万元,要求经选择确定的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必须提交工程预算造价的2%作为投标保证金。A、B、C、D4家被确定为该项目投标人,在后续投标活动中,A、C、D均按照要求提交了投标保证金,B也开具了30万元的银行保函提交给招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