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建筑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实务
19036400000017

第17章 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定标与签订合同(6)

【解析】

评分标准赋予评委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加之评标专家专业素质存在差异,对于投标人提供技术方案的认识有所不同,导致评标结果的差异性。另外,供应商制作的投标文件追求多而全,空话套话较多,针对性条款不足,给评委正确判断带来很大困难。因此,要进一步瘦身招标文件,细化评分标准,合理限定评委自由裁量权。同时,明确细化投标文件组成部分,要求投标文件要具有针对性,避免多而空、虚而假,凡与该项目实施没有直接关系的条款内容一律删减。

④在某办公家具采购项目评审阶段,某评标委员会组员为了解投标产品是否检测合格,要求一投标单位提供产品检测报告。

【解析】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因此,该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被拒绝,并由监管部门予以警告。

⑤某校园监控和广播系统采购项目,在谈判期间,采购人代表多次发表有倾向性言论,干扰谈判小组评标,评审报告出来后又以某些理由要求采购中心组织评审专家复议。最后,复议仍维持原来评审结果。

【解析】

采购人代表出于某些目的在评标期间影响谈判小组评审。对此,需要加大对采购人的考核管理,建立采购人诚信公示平台,对有不良行为的采购人进行定期公布。

⑥某建筑公司所投的投标文件只有单位的盖章而没有法人代表的签字,被评标委员会确定为废标。

评标委员会的理由是:招标文件上明确规定:必须既要有单位的盖章也要有法人代表的签字,否则就是废标。

该建筑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的处理是不当的,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关于废标的规定不符。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只要有单位的盖章就不是废标。你认为评标委员会这样处理是否正确。

【解析】

评标委员会的处理是正确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通过分析上面这个条款可以得出将被作为废标的条件是:投标文件上既没有单位的盖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也就是说,签字或盖章的栏目是空白的。由此,也可以从反面得出结论,以下的情形不能被认定为废标:

只有单位的盖章而没有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的盖章;

只有单位盖章而没有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

只有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盖章,而没有单位盖章;

只有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签字,而没有单位盖章;

但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本案例中的招标文件中如果规定了必须要既有单位的盖章也要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就属于对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如果投标文件仅有单位的盖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就是“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将被作为废标。而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这个规定,就不能以缺少单位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将投标文件认定为废标。

⑦1月27日,厦门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围标案。这是自新刑法设立了串通投标罪的新罪名以来,厦门第一起涉及此罪名的案子。将被推上被告席的有5人,他们的身份有酒楼老板、建材公司人员、工程咨询中心职员、工程招标公司职员、无业人员。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是:去年7月间,在厦门警备区国防教育培训中心改造工程招投标工程中,被告人吴某裕挂靠省南平三建公司参加投标。他通过向福建裕正工程招投标公司职员被告人张某索取的投标单位报名名单,向其他二十余家投标单位“买标”,遭到其中挂靠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包工头被告人吴某的拒绝后,吴某裕向吴某出价人民币60万元,愿意串通所有投标单位,帮助吴某拿下此工程,吴某同意了,并拉合伙投标的被告人陈某彤共同出资。

随即,吴某裕再次找张某取得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名单,按名单上联系人及电话串通各投标单位配合“围标”。7月28日,吴某、陈某彤交给吴某裕60万元,由吴某裕分发给各配合围标的单位2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补偿金(共计50万元),各单位按要求将投标报价控制在该工程控制价540万元以下降3万元以内。同时,确定吴某挂靠的省九龙建设集团公司为中标第一候选人(投标报价为535.77万元),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为第二候选人(投标报价为约定540万元以下降3.3万元以内)。

7月29日,吴某裕等发现“围标”中漏掉通过资格预审的福建省永泰县城峰建筑工程公司,就赶紧与该公司负责人联系让标,但没有结果。当晚,5名被告人到茶馆商量对策,想了两个方案:第一,次日开标前付钱给城峰建筑工程公司,向他们买标;第二,让被告人之一无业的傅某雇人将该公司参加投标人员强行带离投标现场。

7月30日上午,吴某裕等人联系不到城峰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就到他家里纠缠、威胁,但最后也没有结果。当天下午临近3点开标前,吴某裕唆使傅某雇来的两人当打手,把城峰公司参加投标的一名主要人员绑架并带离投标现场,争执中打手还对该公司其他投标人员大打出手,导致城峰公司无法竞标,整个工程投标程序十分混乱。吴某裕从60万元围标款中非法获利10万元,用于还债等,其余50万元赃款已追回37.5万元。

公安机关接警后,于去年8月5日下午抓获被告人张某,其余犯罪嫌疑人也在几天内陆续被抓获。

⑧刘某与某大型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未与刘某协商,单方决定改变了刘某的工作岗位。刘某不同意企业的决定,便以不上班来抵抗。后企业以刘某连续旷工两周为由解除了与刘某订立的劳动合同,刘某不服。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

a 刘某可以采取哪些方法解决此纠纷

b 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解析】

a 可以起诉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真实。

b 不正确。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告知当事人的工作内容,也就是标的。

⑨刘某是大学毕业生,分到某商场工作,并与商场签订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刘就合同到期后不再与该商场续订合同一事向商场提出了请求,市场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刘过一个月后来办理手续。

一个月后,刘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商场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要交齐后3年的培训费1500元,才给办理手续。”刘认为,与该商场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商场的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商场要收取培训费的做法是非法的。

商场则根据其制定的《某商场员工须知》第18条“凡到本商场工作的人员至少服务五年——”的规定认为:刘某与商场签订的二年劳动合同虽然已经到期,但至少还应当与商场再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如果刘某不再为商场服务,则应当赔偿商场的培训费1500元。

该《某商场员工须知》是在刘某到商场一年后制订的,在制定过程中及实施之前,既没有征求工会意见,也没有征求职工本人的意见。在此之后,刘某又多次与商场交涉无果。刘某只得交了1500元后办理调离手续。

【问题】

a 请用劳动法律关系的理论来回答刘某能否终止与商场的劳动合同。

b 刘某是否应当负有赔偿商场培训费的义务

【解析】

a 刘某可以终止合同。合同期已满,合同已经失效;上交的培训费没有法律依据(税票),刘某可以拒绝支付;公司制度需要员工认可。

b 没有。商场的做法是在违背个人意愿的情况下进行,客观上损害主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