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建筑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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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索赔(1)

6.1建设工程索赔概述

6.1.1索赔

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索赔是要求给予补偿的权利主张,依据是合同文件及适用法律的规定,必须有切实的证据。

索赔的提出具有双向性。在实施工作中,当有一方当事人未能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或未履行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失时,可向对方提出赔偿,这种赔偿既可由业主提出,还可以由承包商提出。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经济损失是指因对方因素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因此在发生了实际的损失或损害后提出偿还要求,故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的存在是索赔事件发生的前提条件。有时上述两种情况同时存在,如发包人未及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既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又侵犯了承包人的工期权利,因此,承包人既要求经济赔偿,又要求工期延长;有时两者情况单独存在,如天气突变、不可抗力事件等,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或者惯例则只能要求工期延长,不应要求经济赔偿。

6.1.2建设工程索赔

一个完整的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大体上要经历勘察、设计以及施工3个阶段。在这3个阶段里,参与各方应该通过签订书面合同,在他们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建设工程合同是以提供建筑产品为目的的一种特殊合同,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由于具有体积庞大,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一次性投资数额较大,从投入到产出之间的周期较长等特点,出现的索赔情况也有其特殊性,给当事人的索赔活动带来一定的不便。而且由于观念的落后,很多人一听到“索赔”就联想到了纠纷,认为索赔就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以及解决的方式如仲裁、诉讼等,它可能演化为一种严重的对立,给双方的合作关系增添大量的不愉快因素,甚至还会影响到自己的赢利。长期以来,索赔被认为是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种非正常现象,应该尽量避免,实际上这种看法有一定局限性。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为对方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经济损失或者权利侵害,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经济赔偿或者时间赔偿的行为。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业主也可以向承包商提出索赔。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较容易,而承包商对业主的索赔范围广、工作量大,且处理起来困难,因此,将承包商对业主的赔偿作为索赔管理的重点和主要对象来管理。但索赔事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所订立的内容。

从合同法的角度看,索赔是一种双向行为,发包方和承包方作为合同当事人均有可能提出索赔要求,即蕴涵了承包方索赔与发包方索赔或者反索赔的双重含义。索赔最为狭义的理解仅指承包商在建设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非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补偿的一种权利要求,即建设工程施工索赔。而反索赔是指发包方对属于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实际损失,向承包方主张赔偿的一种权利要求或者对抗措施。实际上,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的范围非常广泛,索赔的主体也不限于承包商。

一般来说,只要不是承包商自身的责任,而是由于外界干扰所造成的工期延长及成本增加,都有权利向对方进行索赔,索赔的主要依据是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同时,也是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可能涉及到的各方主体在建设工程各个环节中的一项正常的、经常发生的且必要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以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条款为依据的一种合情、合理的行为。

但索赔并不是漫天要价的任意赔偿,应实事求是,按客观事实办事。因此,施工索赔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以实际赔偿为原则,遵守时效性,超过双方约定的索赔期限,受损害的一方无权提出索赔要求。如在合同中规定“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申请,超过14天索赔事项自负。”这说明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申请必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14天内提出,超过14天提出索赔是无效的。

6.1.3建设工程索赔起因

引起工程索赔的原因非常多,而且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项目的特殊性

现代工程规模大、技术性强、投资额大、工期长、材料设备价格变化快,工程项目的差异性大、综合性强、风险大,使得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而合同则必须在工程开始前签订,它不可能对工程项目的所有问题都作出合理的预见和规定,而且发包人在实施过程中还会有许多新的决策,这一切使得合同变更极为频繁,必然会导致项目工期和成本的变化。

2.工程项目内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

工程项目的技术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法律环境的变化,诸如地质条件变化、材料价格上涨、货币贬值、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等,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经常发生,使得工程的计划实施过程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这些因素同样会导致工程工期和费用的变化。在实际工作中,管理的失误是不可避免的。但一方失误不仅会造成自己的损失,而且会殃及其他合作者,影响整个工程的实施。

3.参与工程建设主体的多元性

由于工程参与单位多,一个工程项目往往会有发包人、总包人、工程师、分包人、指定分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众多参加单位。工程参加单位多,各方面技术和经济关系错综复杂,互相联系又互相影响。各方面的技术和经济责任常常很难明确划分。在实际工作中,管理的失误是不可避免的。但一方失误不仅会造成自己的损失,而且会影响其他合作者,影响整个工程的实施,从而导致索赔。

4.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及易出错性

建设工程合同文件多且复杂,经常会出现措词不当、缺陷、图纸错误,以及合同文件前后自相矛盾或者可作不同解释等问题,容易造成合同双方对合同文件理解不一致,从而出现索赔。

5.不可抗力因素

如恶劣气候条件,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等,这些问题会随着工程的逐步开展而不断暴露出来,使工程项目受到影响,导致工程项目成本和工期的变化,引起索赔。

6.1.4建设工程索赔分类

1.按索赔有关当事人分类

①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

②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③承包人或发包人与供货人之间的索赔;

④承包人或发包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索赔。

2.按索赔目的和要求分类

(1)工期索赔

一般指承包人向业主,或者分包人向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由于非承包商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承包商可向业主要求合理顺延合同工期。由于合理的工期延长,可以使承包商免于承担误期罚款。

(2)费用索赔

即要求补偿经济损失,调整合同价格。承包商要求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即要求业主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费用,或者业主向承包商要求因为承包商违约导致业主经济损失的补偿。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程延期索赔

因为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或者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2)工期拖延索赔

非分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分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工程加速索赔

通常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工期而引起的承包人人力,物力,财力的额外开支,承包人可提出索赔。承包人指令分包人加快进度,分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4)工程终止索赔

由于发包人违约或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工程非正常终止,承包人和分包人因蒙受经济损失而提出索赔。如果由于承包人或者分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非正常终止,或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可以对此提出索赔。

4.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1)单项索赔

单项索赔是针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索赔的处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干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立即进行的。它由合同管理人员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业主提交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

(2)总索赔

又称一揽子多索赔或综合索赔,是国际工程中经常采用的索赔处理和解决方法。一般在工程竣工前,承包商将工程过程中未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提出总索赔报告。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或交付后进行最终谈判,以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

6.1.5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

在建设工程实践中,比较多的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常见的建设工程施工索赔如下:

1.因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

①有关合同文件的组成问题引起的索赔;

②关于合同文件有效引起的索赔;

③因图纸或工程量表中的错误而引起的索赔。

2.有关工程施工的索赔

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

②工程中认为存在障碍引起的索赔;

③增减工程量的索赔;

④各种额外的试验和检查费用的索赔;

⑤工程质量要求的变更引起的索赔;

⑥指定分包商违约或延误造成的索赔;

⑦其他有关施工的索赔。

3.关于价款方面的索赔

①关于价格调整方面的索赔;

②关于货币贬值和严重经济失调导致的索赔;

③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

4.关于工期的索赔

①关于延展工期的索赔;

②由于延误产生损失的索赔;

③赶工期的索赔。

5.特殊风险和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索赔

(1)特殊风险的索赔

特殊风险一般是指战争、敌对行动、入侵、敌人的行为、核污染及冲击波破坏、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权,内战等。

(2)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索赔

人力不可抗拒灾害主要是指自然灾害,由这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在许多合同中,承包人以业主和承包人共同的名义投保工程一切险,这种索赔可同业主一起进行。

6.工程暂停,终止合同的索赔

①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有权下令暂停全部或任何部分工程,只要这种暂停命令并非承包人违约或由其他意外风险造成,承包人不仅可以得到要求工期延展的权利,而且可以就其停工损失获得合理的额外费用补偿。

②终止合同和暂停工程的意义是不同的,有些是由于意外风险造成的损害十分严重,因而终止合同,也有些是由错误引起的合同终止,例如业主认为承包人不能履约而终止合同,甚至从工地驱逐该承包人。

7.财务费用补偿的索赔

指因各种原因使承包人财务开支增大,产生贷款利息等财务费用而引起的索赔。

6.2建设工程常见索赔

6.2.1合同文件引起的工程索赔

1.合同文件自身缺陷的原因

合同文件由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协议、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投标者须知、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等一系列文件组成,由于只有有限的时间和经费去准备合同文件,毫无瑕疵是不可能的。合同文件的缺陷主要包括疏忽、模糊、矛盾、不一致以及错误等。这些缺陷往往导致索赔。

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到天气、水文以及上述各因素的影响,经常引起工期拖延。工期拖延往往导致承包商窝工、设备闲置等等,使其支出额外的施工费用。在分析拖期原因、明确拖期责任时候,合同双方往往产生分歧,势必引起索赔。美国某机构曾对政府管理的各项工程进行了调查,在被调查的22项工程中,共发生索赔427次,其中由于合同文件缺陷引起的索赔达196次,占索赔发生次数46%,索赔额占赔偿总额的40%。

2.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索赔

在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作出的改变,称为工程变更。一项建设工程,无论投资性质如何、建设规模大小,在其建设的各个阶段,尤其是施工阶段,往往要对原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进行必要的变更。这种变更可能来自不同的建设主体:有的来自设计单位及业主,有的来自项目监理单位,有的来自承包商等,就出现了工程施工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索赔。

(1)工程变更分类

①业主对工程提出变更。业主考虑节约工程投资,或增加某些使用功能,就会引起变更。

②承包商提出工程变更。

承包商提出工程变更的原因和目的很多,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原设计图纸提出变更;二是对已经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提出修改。

对原设计图纸提出变更可分为以下几种:

原设计图纸本身存在缺陷。

主观上想通过变更设计来增加工程量,增加工程造价。

由于某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又无法全部返工处理。

提出用部分材料替代市场紧俏或无法采购的材料,或用价格较低的材料代替价格较高的材料。

提出用工艺简单、自身技术力量优势较强的做法代替工艺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做法。

以上几种变更都是承包商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提出的。

对已经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提出修改可分为以下几种:

由于原施工组织设计本身存在技术缺陷或不合理因素,无法指导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