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金融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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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中央银行(2)

中央银行的职能与业务

一、中央银行的职能

中央银行的职能是中央银行的性质在其业务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尽管各国的政府与经济制度、社会历史背景、商品经济与信用制度的发展水平各不相同,但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大体上是一致的。根据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特征,中央银行的职能可以表述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

(一)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是指国家赋予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的特权,是国家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在有些国家硬辅币的铸造与发行由财政部门负责)。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权是其自身之所以成为中央银行最基本、最重要的标志,也是中央银行发挥其全部职能的基础。几乎在所有国家,垄断货币发行权都是与中央银行的产生和发展直接相连的。从商业银行逐步演变而成为中央银行的发展进程看,货币发行权的独占或垄断是其性质发生质变的基本标志;从国家直接设立的中央银行看,垄断货币发行权是国家赋予的最重要的特权之一,是所有授权中首要的也是最基本的特权。一部中央银行史,首先是一部货币发行权逐渐走向集中、垄断和独占的历史。

中央银行独占货币发行权的原因:

1.统一国内的货币形式,避免多头发行货币造成货币流通的混乱

良好的金融环境是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条件。而要造就和维持良好的货币流通秩序,就必须统一国内的通货形式,避免多头发行。

2.有利于中央银行根据经济的变动,灵活地调节流通的货币量

在货币供求总量的调节上,如果货币实行多头分散发行,中央银行无法驾驭各银行的货币发行,难以控制银根松紧。在货币供求的结构调节上,如果实行多头发行,中央银行只能对货币供求的结构作某些定性的规定,而不能对各银行的货币供给结构进行直接的调整,不能改变货币在部门间、地区间的分布状况,不利于中央银行职能的实现。

3.统一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基础

只有统一货币发行,中央银行才能通过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调整其缴存比率等手段,限制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只有统一货币发行,中央银行才能通过调节自身的负债规模来达到控制商业银行信用创造规模的目的;只有统一货币发行,中央银行才能通过调节其货币供应量来控制货币存量,起到抑制或刺激社会总需求的作用,从而实现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大体平衡;只有统一货币,才能实现全国货币市场的统一。

(二)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其含义有三个方面:

(1)中央银行的业务对象不是一般企业和个人,而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特定的政府部门;

(2)中央银行与其业务对象之间的业务往来仍具有银行固有的办理“存、贷、汇”业务的特征;

(3)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支持、服务,同时也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者。银行的银行这一职能,最能体现中央银行是特殊金融机构的性质,也是中央银行作为金融体系核心的基本条件。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活动能够施以有效影响也主要是通过这一职能。

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1.集中存款准备金

在中央银行成立之前,各商业银行为了保证支付,也都根据经验保留一部分准备金,但由于经营获利的动机,准备金不可能留得过多,一般都保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上,一旦遇到放款不能按时收回等情况,银行的支付便会出现困难,甚至被迫破产倒闭。因此在中央银行产生后,为了保证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和商业银行自身运营的安全,规定商业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必须按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央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充当法定准备金的唯一保管者。在商业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和清偿困难,并在中央银行认定的必要条件下,允许商业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动用其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集中存款准备金的另一个目的是为了调节信用规模和控制货币供应量。此外,中央银行集中保管商业银行及其他存款机构的存款准备金,也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因此,中央银行集中存款准备金,是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

2.充当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

最后贷款人是指在商业银行发生资金困难而无法从其他银行或金融市场筹措时,向中央银行融资是最后的办法。最后贷款人可以发挥以下作用:

(1)当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出现收支危机时,中央银行为其提供全力支持,以防银行挤提风潮的扩大导致金融恐慌或整个银行业的崩溃。

(2)为商业银行办理资金融通,使其在同业拆借方式之外,增加银行资金头寸短期调剂的渠道,为商业银行提供最终保障。

(3)中央银行通过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多种资金支持方式,调节银行信用和货币供应量,传递和实施金融调控的意图。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融通资金,主要是采取为这些机构办理票据再贴现、再抵押的方式,在特别需要时,也采取直接提供贷款的方式。

3.组织、参与和管理全国的清算

在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后,各商业银行都在中央银行设立了存款账户,这给中央银行负责全国的资金清算带来了极大便利。各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通过其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转账、轧差,直接增减其存款金额便可完成。这一方面加速了资金周转,减少了资金在结算中的占用时间和清算费用,提高了清算效率,解决了非集中清算带来的困难;另一方面,中央银行通过组织、参与和管理清算,对金融机构体系的业务经营能够进行全面、及时的了解和掌握,为中央银行加强金融监管和分析金融流量提供了条件。

(三)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

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是指:

(1)中央银行根据法律授权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负有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和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的责任。

(2)中央银行代表国家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签订国际金融协定,参与国际金融事务与活动。

(3)中央银行为政府代理国库,办理政府所需要的银行业务,提供各种金融服务。此外,许多国家中央银行的主要负责人是由政府任命;绝大多数国家中央银行的资本金为国家政府所有或由政府控制股份;还有些国家的中央银行直接是政府的组成部门。

中央银行具有政府的银行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代理国库

国家财政收支一般不另设机构办具体业务,而是交由中央银行代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均通过财政部门在中央银行内开立的各种账户进行。

2.对政府融通资金、提供特定的信贷支持

在政府财政收支失衡时,中央银行负有向政府融通资金、解决政府临时资金需要的义务。其融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在法律许可限度内,直接向政府提供贷款或透支。目前,许多国家都明确规定,中央银行应竭力避免用发行货币的方式弥补财政赤字。二是购买政府债券。包括在一级市场购买和二级市场购买,都意味着政府融资的增加。

3.代理政府金融事务

包括代理财政办理公债、国库券的发行及还本付息,代理政府保管国家的黄金和外汇储备,并且为国家代理黄金外汇买卖业务。

4.代理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国际金融活动

一国的对外金融活动,一般都授权中央银行作为国家政府的代表,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性金融组织和区域性金融组织;代表国家政府签订国际金融协定;参与国际金融事务与活动。

5.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政府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基本经济政策之一。对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各国一般都是通过法律赋予中央银行承担此项职责。

6.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一般都是由中央银行及其他金融管理机构进行的。其中中央银行是金融管理机构的核心。

7.充当政府的金融政策顾问

中央银行为政府提供经济金融情报和决策建议,向社会公众发布经济金融信息。

二、中央银行业务

中央银行在运用各种法定权力履行各项职责时,形成了各种业务活动。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与一般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有很大不同。按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是否与货币资金的运动相关,一般可分为银行性业务和管理性业务。

(一)银行性业务

银行性业务是中央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所从事的业务。这类业务都直接与货币资金相关,会引起货币资金的变化。

1.资产负债业务

中央银行的负债是指金融机构、政府、个人和其他部门持有的对中央银行的债权。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主要包括货币发行业务、存款业务、其他负债业务和资本业务。

货币发行是指一国货币从中央银行的发行库通过各家商业银行的业务库流到社会的全过程。如果从数量上看,当货币从中央银行流出的数量大于从流通中回笼的货币数量,称为货币的发行。货币发行业务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负债业务,所发行的货币是构成基础货币的主要部分。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发行业务来满足商品流通扩大和商品经济发展对货币的客观要求,同时是筹集资金,满足履行中央银行各项职能的需要。

存款业务也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负债业务之一。中央银行的存款业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商业银行存款是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现金所形成的存款,具体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和支付准备金两个部分;

(2)财政性存款是中央银行吸收各级财政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的存款;

(3)特种存款是指中央银行根据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运作状况,以及银根松紧和资金调度的需要,以特定的方式从这些金融机构集中起来的一部分资金;

(4)中央银行吸收的其他存款,包括邮政储蓄存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外国政府和外国金融机构存款等。

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除了存款业务和发行业务外,还有一些业务也可以成为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并引起中央银行负债的变化,包括发行中央银行债券、对外负债等。

中央银行的资产是指中央银行在一定时点上所拥有的各种债权。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包括贷款业务、再贴现业务、证券买卖业务和黄金外汇储备业务。贷款业务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之一,充分体现了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作用。中央银行贷款的种类有:

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这是中央银行贷款中最主要的种类。

对非货币金融机构的贷款。非货币金融机构是指不吸收一般存款的特定金融机构。

对政府的贷款。在政府收支出现失衡时,各国中央银行一般都负有提供信贷支持的义务。

其他贷款。包括对外国银行或国际性金融机构的贷款以及对本国的特殊贷款。

再贴现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通过贴现业务所持有的以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转让,中央银行据此以贴现方式向商业银行融通资金的业务。从广义上讲,再贴现业务也属于贷款的范畴。

证券买卖业务是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政府公债、国库券以及其他流动性很高的有价证券的业务。中央银行买卖证券的意义不在于赚取价差,而在于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进证券就是直接投入了基础货币,而卖出证券则是直接回笼了基础货币。此项业务在调控货币供应量的同时,也为中央银行调整自己的资产结构提供了手段。

由于黄金和外汇是国际间进行清算和支付的手段,各国都把它们作为储备资产。为了充分发挥这些储备资产的作用,中央银行必须首先要保证这些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中央银行保管和经营黄金外汇储备的意义在于稳定币值、稳定汇价、调节国际收支。

2.其他银行性业务

与货币资金运行相关但不进入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的银行性业务,主要有清算业务、经理国库业务、代理政府向金融机构发行及兑付债券业务、会计业务等。

(二)管理性业务

管理性业务是中央银行作为一国最高金融管理当局所从事的业务。这类业务主要服务于履行宏观金融管理的职责。其最大的特点,一是与货币资金运动没有直接的关系,不会导致货币资金的数量或结构变化;二是需要运用中央银行的法定特权。管理业务主要有金融统计业务,对金融机构的稽核、检查、审计业务等。

四、中国人民银行

(一)中国人民银行是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式成立,其前身是革命根据地的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业银行等。1950~1952年,我国完成了对私营金融业全行业的公私合营,按当时的行政区划,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体系。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具有中央银行和一般商业银行双重职能,既是国家管理金融业的行政机关,同时又是办理信贷、结算、储蓄等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7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