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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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劳动保护法律制度(2)

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

一、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是指为了防止和消除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而依法制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和法律规范。由于各行业的生产特点、工艺过程和危害因素不同,需要解决的安全技术问题也不同,因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会有所不同。按照行业性质划分,有煤炭、冶金、化工、建筑、机器制造等安全技术规程;按机器设备性质划分,有电器、起重、锅炉和压力容器、机床等安全技术规程。

(一)工厂安全技术规程

1.厂房、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要求

建筑物(厂房)必须坚固安全,以防垮塌,如果有损害或危险的迹象应该立即修理;动力间、锅炉房、瓦斯发生室等应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厂院内人行道和车行道必须平坦、畅通;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明显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楼房应设置安全梯和其他便于脱险设备;电网内外都应该有护网和明显的警告标志等。

2.工作场所的安全要求

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清洁,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该不妨碍通行和装卸时的便利和安全;工作地点局部照明的光度应符合操作要求;对爆炸性混合物的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要采取预防性措施等。

3.生产设备的安全要求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设置应该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对于机器设备有危险部分,如皮带轮和飞轮等,都要安设防护装置。所用设备对人体有危害的,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容易发生危险的特种设备应该有信号警示,并应严格管理,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操作。

4.个人防护用品的安全要求

企业必须对从事具有健康危害性工作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口罩、防护眼镜、防毒面具、防护手套、护肤品等;企业应该教育工人正确使用和保护防护用品;对防护用品应定期检验和鉴定并按规定报废和更新;对于从事有危险性工作的工人,应该教会他们在危险状况发生时可采用的紧急救护办法。

(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1.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

施工现场应该合乎安全卫生的要求。例如,在现场周围和悬崖、陡坎处所,应该用篱笆、木板或铁丝网等围设栅栏;工地内的沟、坑应该填平,或者设围栏、盖板;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悬挂“危险”或者“禁止通行”的明显标志,夜间应有红灯示警等。

2.脚手架的安全要求

对于搭建脚手架的材料类型以及尺寸,脚手架的宽度、间隔以及负荷量,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需要先行设计的,经批准后才能搭设。搭设好的脚手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验收后,才能使用,使用期间对其安全性要经常检查。

3.土石方工程和拆除工程的安全要求

进行土石方工程之前,应做好必要的检查和勘察工作。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该对建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且编制施工组织计划,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才可以动工。较简单的拆除工程,也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

4.防护用品的安全要求

施工单位应该给职工提供适合的、有效的防护用品,并且要按规定发放、保管、检查和使用,对于失效的防护用品,要及时予以更换。

(三)矿山安全技术规程

1.矿山建设的安全要求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程,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每个矿井必须有2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2.矿山开采的安全要求

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否则,不得使用;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安全使用;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必须对冒顶、片邦、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瓦斯、煤尘爆炸,地面和井下火灾、水灾、爆破作业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严密的预防措施。

二、劳动卫生技术规程

劳动卫生技术规程是指以防止和消除职业病急性中毒等慢性职业伤害而制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和法律规范。它包括各种工业生产卫生、医疗预防、职工健康检查等技术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的规定。我国各行各业的劳动卫生规程很多,它们都规定了关于劳动卫生基本的要求,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防止粉尘危害

为消除厂、矿企业中粉尘的危害,保护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劳动安全卫生规程要求,凡是有粉尘作业的环境,要努力实现生产设备的机械化、密闭化,设吸尘、滤尘和通风设备,矿山采用湿式凿岩和机械通风。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下,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对接触粉尘的职工应发放防尘口罩、防尘工作服和保健食品;对于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

(二)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害

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会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损害,甚至会中毒死亡。为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保障工人在劳动中的健康,劳动卫生规程对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作了规定。凡散发有害健康的蒸汽、气体的设备应加以密闭,必要时要安装通风、净化装置;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应分别储藏在专设处所,而且应该严格管理;对于有毒或有传染性危险的废料,应该在当地卫生机关的指导下进行处理;废料和废水应该妥善处理,不要使它危害工人和附近居民;对接触有毒有害气体或液体的职工应供给有关防护用品等。

(三)防止噪声和强光危害

对产生强烈噪声的生产,应尽可能在设有消声设备的工作房中进行,并实行强噪声和低噪声分开作业,在有噪声、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场所操作的工人,应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等;要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危害等。

(四)防止电磁辐射危害

凡是存在电磁辐射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电场屏蔽体或磁场屏蔽体将电磁能量限制在所规定的空间内;对于生产工艺有可能产生微波或高频电磁波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止电磁辐射能泄露的措施;对具体工作人员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五)防暑降温,防冻取暖和防潮湿

为了防止劳动场所过度高温或低温对劳动者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国家规定工作场所应当保持一定的温度,不宜过热、过冷和过湿。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如果经常高于35℃,应采取降温措施;低于5℃时,应设置取暖设备;对高潮湿场所,应当采取防潮措施;井下作业地点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超过时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等。

(六)通风照明方面的规定

工人从事生产劳动的场所,需要有整洁卫生的环境,通风良好,空气新鲜,照明合理,才有利于工人工作和保障工人的身心健康。工作场所和通道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通风装置必须有专职和兼职人员管理,并且应该定期检修和清扫,遇有损坏应该立即修理;有瓦斯和其他有毒害气体聚集的工作场所,必须采用机械通风等。

(七)卫生保健

为增强从事有害健康作业的职工抵抗职业性中毒的能力,应满足其特殊营养需要,免费发给保健食品;工厂要根据需要设置浴室、厕所、更衣室、妇女卫生室等生产辅助设施,并经常保持完好和清洁;工厂应该为自带饭食的工人设置饭食的加热设备。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法律所规定或确认的国家和用人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的统称。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实施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企业的安全卫生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由于人为管理或操作不当等因素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或引发职业病。

一、一般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一)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制度

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年度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对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一切技术措施,实行计划管理的制度。企业应当把它与生产计划置于同等地位,同时,应当建立对执行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的监督检查制度。

(二)安全卫生教育制度

安全卫生教育制度是指为了增强职工的安全卫生意识,提高其安全卫生操作水平,而对劳动者进行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操作技术教育的制度。安全卫生教育可采取多种形式,主要有:对新职工必须实行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即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生产技术和特定的安全卫生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此外,对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救护人员也应进行相关的安全卫生教育等。

(三)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

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的一种劳动保护制度。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中实施“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对该制度的实施负全面责任;设计单位在设计主工程项目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篇》,并与主设计同时提交审查、论证,对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责;施工单位要对安全卫生设施同主体工程同等对待、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图纸施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设计、验收有实行监督的权利,未经审查同意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不予验收、不得投产,以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

(四)安全卫生认证制度

安全卫生认证制度是指对安全卫生的各种制约因素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其中符合要求者正式认可而允许其进入生产过程的制度。包括对与安全生产联系特别紧密的某些人员、单位的资格认证及某些物质技术要素的质量认证,例如,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安装、维修单位的安全资格认证,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认证等。经认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经认证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应的职业活动或投入使用。

(五)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个人防护用品俗称“劳保用品”,是工业生产领域中劳动者个人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它分为一般防护用品(也称通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也称专用防护用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须事先取得劳动部颁发的专项生产许可证。国家授权职业安全卫生检查机构行使防护用品质量监督职能,并制定国家劳动行业标准进行生产。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需求和使用频率、损耗的一般状况,规定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制度,建立定期检查、修理制度,经检查失效的防护用品必须禁用;建立防护用品知识和操作技能教育制度,以保证防护用品充分发挥对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保护作用。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企业各级负责人、职能科室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对各自职务或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的制度。它从组织体系上规定了企业各类人员从上到下对安全卫生所负的责任。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厂长、经理、矿长)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专职人员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各总工程师负安全生产技术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各级生产组织负责人在各自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任;工人在本岗位上承担严格遵守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的义务。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7条的规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安全生产审批、验收制度

安全生产审批、验收制度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和法定劳动安全标准,以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方式进行审查批准或验收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