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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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劳动保护法律制度(4)

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②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③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商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

一、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概念与特征

(一)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概念

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抚育后代的需要,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依法加以特殊保护。女职工特殊保护是世界各国劳动法和劳动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宪法保护妇女的原则,为了保护妇女在劳动中的特殊权益,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国曾发布过一些行政性文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发布过一些规定,用来指导各地加强女工的劳动保护。自1986年以来,我国相继发布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特别是2012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比较系统的规定了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的范围,对女职工的产假时间进行了调整,使我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特征

第一,具有适应女性特殊生理和心理需要的特性。女职工的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要实行特别的规定,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二,具有保护女职工和下一代的双重特征。女职工除了个人身体和心理的特殊需求外,还要繁衍下一代,因而,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也是对下一代的保护。

第三,具有区别与男职工的特殊保护特性。女职工的身体特性决定了其与男职工的不同,因而,在给予男女职工都可享有的一般性保护的同时还要给予女职工才可享有的特殊保护。例如,女职工的“四期”保护,体现了女职工和男职工的特殊区别。“四期”保护一般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意义

建立健全对女职工的特别保护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女职工的关怀和照顾,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对女职工实施特殊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调动其劳动积极性

男女职工在身体、心理上的差别,决定了对女职工要进行特殊保护。例如,国家规定了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对女职工的“四期”实行特殊保护等,这些措施减轻了女职工劳动负担,防止或减少职业病和妇女病的发生,保障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利于调动女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二)保障民族优秀身体素质的延续和提高

一个民族良好的身体素质,主要体现在下一代身上,而妇女担负着孕育下一代的特殊义务。所以,为了下一代具备优秀的身体素质,必须从法律上保障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卫生。

(三)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

在我国,妇女参加工作的范围很广,遍布各个行业。为了使女职工拥有健康的体魄和心理,具有充沛、持久的精力,以使她们能在各项建设事业中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关心她们的疾苦,认真做好她们的劳动保护工作。这也是调动广大女职工劳动积极性的一项重要措施。

(四)保障女职工在就业中的合法权益

由于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中,请假次数较多,用人单位就不愿意招收女职工,有的用人单位将女职工的出勤率与工厂经济效益和工人经济收入挂钩,甚至将女职工的产假同事假、病假一样计算缺勤率,有的规定减工时不能减少工作量,增加了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强度。所以,只有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才能保障她们在就业中的合法权益。

三、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内容

各国都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我国也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具体内容如下。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①矿山井下作业,不包括临时性工作。

②根据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③森林业伐木、归楞、流放作业。

④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电力、电信等行业中的高处作业。

⑤连续负重(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隔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此外,对已婚待孕妇女禁忌在铅、汞、镉、苯等作业场所从事工作。

(二)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1.经期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①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②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③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④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2.孕期保护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属于《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的三、四级的作业。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①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②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醇酚生产的作业;③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④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⑤《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⑥伴有全身强烈震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及拖拉机驾驶等;⑦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⑧《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另外,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产期保护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哺乳期保护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①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及其化合物、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②作业场所空气中猛、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三)对女职工“性骚扰”的预防和制止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指出,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禁止在职场中使用与“性”有关的语言、举动或其他方法对员工或求职者造成困扰。雇主已知悉这种情况,但不采取防范及纠正措施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