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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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2)

据说18世纪初,欧洲人曾用一种奇特的方法惩治懒惰:谁要拒绝劳动,就把他关进地牢,然后往囚室里灌水,只需几个时辰,就能把懒汉淹死。这时,懒汉求生只有一个办法,牢房里放着一台小水泵,他必须拼命地蹬踏水泵踏板,通过“劳动”才能死里逃生。400年过去了,当年的“水泵治懒法”如今已变成了法律,德国《联邦社会救助法》第25款规定:凡不肯劳动的人,就没有权利得到生活补助。

(四)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

一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要符合该国国情,符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应当适当,不应过高或过低,如果社会保险提供过高的待遇水平,则必然造成国家无力承受,而且在客观上也会造成社会成员过于依赖社会保障的后果,降低了他们参与工作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如果社会保险待遇水平过低,则无法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容易造成社会的动荡。因此,我们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社会保障制度,使社会保障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五)国家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原则

国家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主要是指,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不仅要依靠国家、政府的出资、管理与监督,还需要依靠广大社会力量的参与。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的双重性,既要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又要依靠社会各界的出资,如企业、社会组织、社会机构、家庭和个人通过缴纳社会保险金方式进行出资;二是社会保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事务应由国家和社会共同承担。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进行总体规划,具体工作事项,如社会保障参加者资格认定、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日常财务和个人账户管理、社会保障待遇的计算、发放等应由社会保障业务经办机构来处理。社会保障业务经办机构是隶属于各级社会保障行政主管机构的一种公共事业部门。

二、社会保障法的作用

(一)通过社会保障实现社会公平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人的智力、体力不同,社会分工和机会不同,导致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存在很大差异,社会保障就是要对收入差异进行调整,主要是将一部分国民收入集中到政府预算,通过转移支付来保障一些特殊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或是以向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收缴费或征税的方式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统筹使用,对于困难人群给予救助。因此,社会保障有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通过社会保障基金在高收入和低收入之间的转移支付,使国民收入再分配向低收入者倾斜,从而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以实现社会公平。

(二)通过社会保障实现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基本前提,没有社会稳定,就没有社会的发展,而保障能实现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障通过对没有生活来源者、贫困者、遭遇不幸者、失业者以及现役军人及家属给予救助,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从而消除了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三)通过社会保障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进程

国家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使企业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住房等保障职能从企业分离出来,从而使企业甩掉包袱、轻装上阵,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

【关联资料】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林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发展[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5).]

1.覆盖面比较低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比较低。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农民工、城镇私营企业就业人员以及许多灵活就业人员大多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而这部分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逐年增大。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与国际相比,只相当于低收入国家的水平。

2.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目前我国养老保险所采取的筹资和管理模式。社会统筹部分的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主要用于支付当期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个人账户用于负担退休后个人养老金的支付。我国法律规定个人账户的基金应该实行积累制,不应该被用作当期退休职工养老金的支付,但有些地方由于统筹基金不够支付老人的退休金,而动用新缴纳社保的职工的个人账户资金来填补,从而导致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如果空账继续,将会导致若干年后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危机。

3.城乡双重就业压力

中国内地每年城镇需要安排就业2400万人,按城市化率计算,农村转移城市的就业人口年均净增1000万。因此,我国就业面临来自城乡的双重压力,与此相关的是应如何建立与失业、就业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制度,以保障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

4.城镇贫困人口问题

目前,我国虽然已建立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为2000多万人,但从具体实施来看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资金来源不足,保障的标准还比较低,还不足以保障城镇居民的生活,实施范围有限,仅限于城市的低收入人群,广大的农村贫困人口还未能包括其中,这些问题还有待解决。

5.农村的养老保障问题

这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建设中的难点,因为我国有八亿农民,农民养老问题解决不了或者说不能很好地解决,就难以实现建立社会保障的目的。

社会保障法的体系及渊源

一、社会保障法的体系

社会保障法体系是指社会保障法各个有机构成部分所组成的系统。我国社会保障法体系主要是根据社会保障的内容来划分的,它包括了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和社会优抚法。

(一)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为主要内容,它是社会保障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我国的广大城镇,已经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规定了各保险项目的覆盖范围、基金的来源和给付条件、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社会保险法的制定,保障了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要。

(二)社会救助法

社会救助法是国家和社会向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提供物质援助,以确保其最低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救助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最低层次,以实现社会保障的最低要求为目标。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社会救助法》,现行社会救助制度建立的依据基本上是“条例”、“决定”、“办法、“通知”等法规或政策,它们的法律效力层次较低,普遍适用性较差。由于没有法律做依据,我国的社会救助工作呈现出较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