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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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2)

(2)死亡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致残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给付内容

(1)基础养老金

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和增发的部分由地方政府支出。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①个人缴费;②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③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央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3.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给付内容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有关城镇居民养老基金待遇的给付内容与新农保基金的给付内容类似,也是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由中央政府补贴,每人每月55元。

【参考案例】

深圳男子社保缴费19年退休仅拿1220元

深圳男子“miludear”在网上发帖称,自己于1982年在内地工作,1992年停薪留职后到深圳发展,并在深圳开始缴纳社保,目前,养老金个人账户累积额有4万多元。2012年10月,“miludear”办理了退休手续,并被告知1992年之前的工龄作废。2012年11月,深圳市社保局给其的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单上的金额为1220元/月。“每月1220元在深圳怎样享受美好的退休生活”“miludear”质疑,自己在深圳工作生活20年,一直按规定缴纳社保,为什么退休的工资这么低

深圳市社保局就此作出解释,“深圳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结构和标准是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按国家政策规定,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深圳市社保局称,该参保人自1992年8月在深圳参保至2012年10月退休以来,一直按深圳市最低缴费基数的下限缴费,因此,其退休待遇相对较低。

(三)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

根据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我国建立了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国务院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第18条对该调整机制又做了最新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自2005年我国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以来,国家连续8年较大幅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2年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721元,与2005年调整前相比较,企业退休人员的总体待遇水平翻了一番多。

五、养老保险的转移

劳动者更换工作单位,就会产生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会严重影响参保人参保的积极性,尤其是在北京、广州、深圳、上海等人口流动性较大的城市,这类问题更为突出。因此,我国立法机关也在努力制定相关法律,以规范养老保险的转移制度。

目前,个人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包括统筹地区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如北京市内从海淀区转移到朝阳区)和跨统筹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如从北京转移到广州)两种情形。

【名词解释】

统筹地区是指执行统一社会保险政策、统一缴费标准,并统一管理和使用保险基金的行政区域,目前,我国主要有省级统筹、市级统筹和县级统筹。例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

(一)统筹地区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对于统筹地区内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原则上是“只转移关系,不转移基金”,即职工向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的转出手续。然后,由职工到其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手续,不涉及账户资金的转移。

(二)跨统筹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对于跨统筹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则不仅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还涉及社保基金的转移。2009年12月颁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跨统筹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该办法指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一、医疗保险的概念和作用

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依法获得医疗救治方面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医疗保险保障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基本生活需要,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矛盾,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同时,医疗保险也保证了劳动力的正常再生产,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

二、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医疗保险制度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组成,同时,对三种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法》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范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所有农村居民都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到2010年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明确将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至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城镇居民全体非从业人员。

三、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没有国家资金投入。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的发展,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使用和继承。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其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中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个人适当缴费,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政府对所有参保农民给予适当补助,对于五保户等困难群体的个人缴费部分再给予补贴。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四、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

(一)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范围

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范围是指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只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②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以下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保用药范围:①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②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③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④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⑤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药品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目录》也进行相应调整。

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①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②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③在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

3.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所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①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②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③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④膳食费;⑤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二)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标准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①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费用、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在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

②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有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补助参保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者住院医疗费用。各县(市)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低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于超过起付线的部分一般可以报销50%至60%左右,但不能超过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