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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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3)

四、延长工作时间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应当休息的时间内进行工作。延长工作时间有两种形式:(1)加班,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或周休日进行工作;(2)加点,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标准工作日以外进行工作。加班加点均相对于特定的工作时间形式而言,实行标准工时制和缩短工时制才存在加班加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时,只有综合计算工时结果超过法定标准时间时,其超过部分才视为加班或加点;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则不存在加班加点。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工作时间的长短与劳动者的休息权紧密相关,因此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工作时间的延长进行了相应的限制。

1.延长工作时间人员范围的限制。我国立法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参加加班加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修订)。]

2.延长工作时间前提条件的限制。我国《劳动法》要求延长工作时间应当以“生产经营需要”为前提条件。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指用人单位的紧急生产任务,如果不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就可能影响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并进而影响劳动者的收入。因此,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劳动法》未明确“生产经营需要”的具体情形,实践中可以通过个人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由用人单位与工会共同界定“生产经营需要”的具体范围[王全兴:《劳动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8页。]以限制企业任意延长工作时间。

3.延长工作时间程序的限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即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就延长工作时间的理由、具体时间长短、所需人员等,向工会说明,并征得工会和劳动者同意。但因特殊原因需要,且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延长工作时间的权利。

4.延长工作时间长度的限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延长工时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超过36小时。

5.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限制。用人单位依法延长工作时间时,除采用补休的方式外,都应当给予劳动者特殊标准的劳动报酬,即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这既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又有利于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

(三)延长工作时间限制的例外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程序和长度限制的特殊情形有:(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保障

《劳动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5年3月25日,劳部发[1995]143号。]和《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5年3月26日,人薪发[1995]32号。]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时劳动者的工资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其内容主要有: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企业中适用事假照发工资制度的劳动者,加班加点后只安排补休而不发放加班加点工资。

2.企业中不适用事假照发工资制度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或在法定节假日以外的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后不能安排补休的,都应发给加班加点工资。

3.劳动者在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工作任务后参加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加点,才发给加班加点工资。

4.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或者未按计划完成生产任务,为了突击完成任务或者突击完成临时承揽的生产任务而加班加点的,不得发放加班加点工资。

休息休假制度

一、休息休假制度概述

休息休假制度,是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的统称。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依法不必为用人单位劳动或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休假,是指劳动者依法免于劳动但有工资保障的休息时间,是休息时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学者认为,休假属广义的休息时间的范畴。[贾俊玲主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第122页。]

休息时间具有以下特征:

1.劳动者在休息时间内免于履行劳动义务,即不必为用人单位劳动或工作;

2.劳动者可自由支配其休息时间,以保证其休息权的实现;

3.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如需依法占用,应当依法支付报酬。

休息休假制度是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证。休息休假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者从事劳动后,适当的休息和休假有利于劳动者消除疲劳,恢复体力,这不仅有利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也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生产率。

二、休息时间的种类

1.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

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是指一个工作日内劳动者用餐和工间休息,以恢复体力和脑力的时间。经过一段时间的劳动,劳动者的体力和脑力都会感到疲劳。如果不及时休息和恢复,不仅会损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也会降低劳动生产率和影响正常的生产。因此,立法必须强调劳动者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根据劳动者的生理规律,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一般安排在劳动者工作4小时之后,且最短不少于半小时。

2.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

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是指两个工作日之间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能保证劳动者恢复体力和脑力。我国《劳动法》对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的规定具体表现为: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即劳动者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为16小时。实行轮班制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连续两个工作日进行劳动。

3.工作周间的休息时间

工作周间的休息时间,是指两个工作周之间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7条以及《劳动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中的劳动者,工作周间的休息时间为两天。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工作周间的休息时间为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