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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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社会保障制度(3)

目前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按资金筹集方式和保障目标分,大致由三部分构成,其中含13个项目。一是由国家财政支撑的保障项目,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区服务四项。二是由国家法律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五项,这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部分。三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包括个人投保、企业投保和互助性保险三项,这是社会保险的最主要的补充。

社会救济法律制度

一、救助救济

社会救济法,[八届全国人大和十届全国人大都先后将《社会救助法》列入了五年的立法规划,国务院也列入了立法的计划,民政部在近年来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正在起草的这部法律。《社会救助法》把现有的城乡低保制度、灾民救助制度、农村五保制度,包括医疗救助,还有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以及教育、司法、住房等方面的专项救助,进行了进一步地梳理,力求构建一部城乡统一、标准有别、适应国情的社会救助法。]是指国家对于那些因自身、自然和社会原因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贫困者提供帮助,以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法律制度。社会救济法由救助救济、救灾救济和扶贫救济三部分法律制度构成。[黎建飞编著:《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16页。]

以上海市为例,前几年上海市对城市社会救助救济制度进行了改革,把大部分传统的城市社会救济项目和特殊人员救济项目合并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目前上海城市社会救助制度的主要项目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粮油补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廉租房、其他帮困和优惠措施等。在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个术语被使用的频率要远远高于社会救助救济。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两者都只是社会救助制度中的一个项目,在用法上无法替代社会救助救济。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由政府出面对贫困人口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参见《人民日报》,1999年11月27日。]

1993年上海在全国率先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6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开始实行。1997年9月,国务院正式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城市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在全国城市中逐步使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9年10月1日,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正式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保障网”。

1.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2条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我国城市贫困人口除“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即三无对象)这一传统救济对象外,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类家庭:一是家庭主要劳动力下岗、失业、无业而又没有其他收入者。在下岗失业人员中,年龄偏大、没有特长以及远离城镇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这两类人群因再就业难度大,生活最为困难;二是家庭中有残疾人和病人,医药治疗费过高者;三是家庭中缺少劳动力,且有正在就读的学生,支出较高者。

2004年12月10日,中组部、教育部等14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困难毕业生救助工作的通知》,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发生生活困难的,户籍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成都大学生低保政策受冷落》,http://www.sczsw.com/edu/2006/7861.html。]

2.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6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一个家庭能否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主要是看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是否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同时也要看其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是否明显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城市是按照家庭人数多少确定保障标准的,1人户家庭保障线标准最高,2人户家庭次之,3人户以上家庭最低,如福州、厦门等市;还有一些地方在使用统一标准的同时,对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保障标准则要上浮20%,如广州、大连等市。

3.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者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时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者,书面通知申请人。

县、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时,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保障对象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最近不少地方已实行通过金融或邮电部门发放保障金;

(5)管理审批机关在一季度或最长不超过半年时间内,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核查一次,根据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它受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可以接受保障对象申请,并做一些入户调查等具体工作,协助政府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6年,民政部发布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指导方案》,提出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保障的标准、资金等问题进行规定。截至2006年11月底,全国已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政策文件。[资料来源,民政部网站,http://www.mca.gov.cn/artical/content/200451810502/20061214190806.html。]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使过去由政府和集体实施的临时救济,转变成一项更加规范的社会救济制度。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比,农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救济内容、救济方式、救济标准、救济周期、资金来源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区别。为此,2007年8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思路

我国对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我国将通过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变动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示。此外,农村低保要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性补助措施相衔接,坚持政府救济与家庭赡养扶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生产自救,脱贫致富。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3.农村低保标准将随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调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4.优待抚恤金等补助不计入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

在核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核算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5.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程序

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6.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人数等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中央财政部门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民政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6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是2068万人,[2007年8月22日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提供数据显示现在农村的低保人数已经达到了2311万。]全国平均的低保标准是71.4元,平均人均补差是28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为农村群众提供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农村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1)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没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五保指,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参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9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9条,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五保供养主要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形式。

《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农业合作社对于社内缺乏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的社员,应当统一筹划……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指靠。”从此,人们便将吃、穿、烧、教、葬这五项保证简称“五保”,将享受“五保”的家庭称为“五保户”,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雏形。从20世纪50年代起,各地相继兴办了敬老院,将部分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逐步形成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五保供养模式。1997年3月,民政部颁布《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和供养服务。2006年是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建立50周年,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供养的主要内容是“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供养标准为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所需经费和实物,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目前,在一些已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已将五保供养统一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