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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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章 社会保障制度(14)

7.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2条规定: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由此确定了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共担的筹措原则。现在,因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处于县、市级和省级统筹阶段,尚未达到全社会统筹程度。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以及《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3条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这是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人口老龄化状况,采取部分积累是养老保险基金,即指设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以对职工的养老提供必要的保障。为了平稳地渡过养老金支付高峰,按当前的实际需要,加上一定的储蓄因素提取养老保险基金,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基金的收支平衡,不过多地增加积累率。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

我国农民养老保障主要有六种方式:(1)家庭养老。随着农民观念和家庭规模的变化,其保障功能正在弱化。(2)土地保障。我国人均耕地少,农民没有卖土养老的权利,土地保障是附带土地经营风险的初级保障,且大量农村人口正在离开土地进入城镇。(3)农村社区养老。这种方式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试行,主要方式是提供养老金和举办敬老院等。(4)商业养老保险。仅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的富裕户中存在。(5)“五保户”制度/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实行费改税以后将由政府负担,这在中国不宜普及。(6)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于1992年1月根据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在全国大部分县乡建立了统筹基金和个人养老金账户,但是由于1999年根据《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该通知指出:整顿和规范农村养老保险。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保险的条件。对民政系统原来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进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区别情况,妥善处理,有条件的可以逐步将其过渡为商业保险。整顿和规范农村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会同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进入清理整顿至今。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已有20多年的历史。这段探索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6~1992年,为早期试点阶段。第二阶段是1992~1998年,为早期试点推广阶段。第三阶段是1998年以后开始进入早期试点衰退阶段。第四个阶段是2003年以后开始进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探索试点阶段。

早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自1998年进入第三阶段以后陷入僵局,至今没有实现大的突破。这一阶段的农村养老保险总体上属于早期农村养老保险性质。由于早期试点工作不成功陷入了僵局,[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统计,截至2005年底,中国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达到5442万人,占农民总数的5.8%,基金积累达到310亿元。在1997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高潮期,全国参保农民曾高达8000多万人。目前已退保的农民为2000万左右。]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发展严重不平衡,已经筹集的农保资金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发达省市,多数地区难以为继。从基金规模上看,排在前五位的是江苏、山东、上海、浙江和北京,这五个省市的基金共计221亿元,占全国农保基金总额的71.3%。

第二,管理体制不顺,“民政不管,社保不接”。1998年机构改革至今,全国虽然省级多数已将农村养老保险管理职能划入劳动保障部门,但多数的县级单位和乡镇还未划转,形成劳动保障部门没有接、民政部门不好管的状况,造成不少地方管理工作断档。尤其是在中西部大多数省份,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体制至今仍没有理顺,运作也困难重重,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目前河南、江西两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整体留在民政部门。宁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从省民政厅划出,但至今仍没有移交省劳动保障厅。在全国1900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中,多数地方的保险机构还在民政部门,在省级已经移交、市县没有移交,依然处于“民政不管,社保不接”的局面。与此同时,很多内地和西部省份“清理整顿”的一个通行的做法是简单退保。

第三,基金分散,管理存在流失和损耗现象。目前全国310亿元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分散在1900个县市。由于管理体制不顺,全国清理整顿后,保险机构和人员的办公经费、工资多数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挪用保险基金发工资的事情相当普遍。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5年全国31个省份中,涉及1900个县、2.6万个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系统大约有干部近1万多人。

第四,老年受益保障不能兑现,保障水平低。很多参加早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在年龄达到60岁后,每月领取以前规定的养老金的承诺不能兑现。[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群峰镇为例,1993年由村组出面,把出租山林的收入钱上交区民政局,参加了区政府主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当时政府说,一次交200元,60岁后,每月就能领30元养老金。但到2004年后,民政局通知让把200元的本金领走,没给一分钱利息。一些仍按照早期试点制度发放养老金的地区,如在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村民反映,其发放养老金的数额也只有当初承诺数额的一定折扣后的比例,不能全发,比如发放60%~70%左右。]

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通知围绕党的“十六大”报告所提出的“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农村养老保障以家庭为主,同小区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的精神,指出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点应当放在有条件的地方、有条件的群体以及影响农村社会保障的突出问题上,如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农民、乡镇企业职工、小城镇农转非人员、农村计划生育对象及有稳定收入的农民等。[王允武,田钒平,廖娟等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29页。]于是2003年后,部分地方开始新型农保试点,但全国性政策试点尚未开始。苏州市等一批经济发达的地区开始新型农保试点,取得了好的发展效果。上海等其他一些地方结合城市化快速发展的需要,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也开始了新型社会保障的试验。这些探索在制度创新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北京市、区两级财政将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实行补贴,参保农民实行动态缴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不再提取管理服务费,从2006年1月1日起,《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将正式实施。农民月最高可领1086元养老金。http://society.people.com.cn/GB/41158/3984952.html。]2006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计划在全国选择8个不同类型的地区进行新型农保试点。不过,这些新型制度的发展还没有上升到全国性政策试点的高度。

三、医疗保险制度

(一)医疗保险概念

医疗保险[关于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否为同一概念,我国学术界看法不一致。有的学者认为,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为同一概念;有的学者认为,疾病保险包括医疗保险或医疗待遇,即在医疗方面获得的物质帮助,还包括生活方面的物质帮助,或称疾病津贴,我国主要指病假工资。参见韩君玲著:《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简明教程》,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07页。]是指劳动者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

1.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阶段

传统的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国有企业的劳保医疗制度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是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起来的,统称为职工医疗保险。

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国有企业单位的劳保医疗制度。该条例规定,享受劳保医疗的对象主要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以及退休人员。劳保医疗由企业自行管理,经费来源于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并列入成本。1952年《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建立了我国的公费医疗制度。享受公费医疗的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和在乡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公费医疗经费由财政拨款,分级管理使用。劳保医疗制度和公费医疗制度所提供的医疗项目和待遇标准大体上是一致的。[王东进主编:《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

2.全面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阶段

我国的医疗保险实施40多年来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地不断深化,这种制度已难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1)改革探索阶段。1984~1993年,一方面引入个人分担医疗保险费用的机制,全国普遍实行公费、劳保医疗费用和个人挂钩的办法,就医时个人适当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即实行医疗费定额包干;另一方面引入社会统筹机制,部分省市开展了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和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试点。

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改革方向,由此中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1994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印发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意见》,并在九江和镇江进行试点,首次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户相结合的模式引入医疗保险制度,对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同步进行改革。之后不断扩大试点城市,到1998年已有50多个城市进行了医疗改革试点。

(2)改革深化阶段。在多年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将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为建立“低水平、[低水平是指,我国目前只能根据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医疗保障水平,而不能超越生产力水平确定过高的保障水平,也就是说,不能“穷人办富人的事”。]广覆盖、[广覆盖,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要覆盖城镇所有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障遵循大数法则,没有一定的覆盖面,就不能有效地分散风险。]双方负担、[双方负担,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的发展,缴费率可作相应的调整。]统账结合、[统账结合,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个部分: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按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职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多层次”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国范围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全面推进的新阶段。